关于印发《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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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04.21生效日期:2023.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鄂市监餐饮规2023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市监餐饮规2023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务局,武汉市通信管理局:现将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通信管理局2023年4月21日湖d匕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2、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
3、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交易环境及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信息网络系统。本办法所称自建网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的专为自身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提供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法受理、审核和立案侦办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领域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案件。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指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通信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
4、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对辖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为自身交易服务的自建网站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诚信自律的原则,依法依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鼓励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小份餐半份餐,推广小分量、多规格餐品或者可选套餐,不得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防止餐饮食品浪费。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
5、,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权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未取得合法资质,无实体门店,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与许可证载明不一致的,不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第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严格按照
6、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并遵守下列要求:(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三)不得经营非法野生动物、长江等禁捕区域非法渔获物,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餐饮食品;(四)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开展食
7、品制作,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六)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七)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食品加工制作量应与加工制作条件相适应。第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应当无毒、清洁。鼓励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地址、量化等级、菜品和主要原料名称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图像清晰,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禁止借用、冒用证照及提供虚假信息。第十二条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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