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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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2.09生效日期:2023.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桂工信规范2023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32号各市、县(市、区)工信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有关单位,自治区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
2、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9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第23号)、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工信部联消费2021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级医药储备主要储备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以及我区供应短缺的医药产品。医药产品包括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疫
3、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药品和医疗物资。自治区级医药储备实行生产能力储备、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生产能力储备是对常态需求不确定,应对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的医药产品,通过支持自治区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维护生产线和供应链稳定,保障基本生产能力,确保一定库存,并在应急状态下按照指令组织生产和应急供应。流通储备是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且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医药产品,由自治区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自行轮储,各储备品种实际库存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且在应急状态下按照
4、指令足额供应市场。政府实物储备是对应急状态下急需、难以进行市场流通或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医药产品,由自治区级医药实物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按照指令组织采购和应急供应。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自治区级医药储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第四条自治区级医药储备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合理储备;产储并举、有效供给;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依托数字化平台和数字化手段,做好自治区级医药储备计划管理、统计监测、供需分析、生产动员、调拨调配和仓储物流等工作,实现闭环管理。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5、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建立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主要职能有:提出自治区医药储备发展规划;拟定自治区级医药储备品种目录;确定自治区医药储备计划和储备单位;加强对市县医药储备的指导;协调解决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六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是自治区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实施自治区级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实施举措;(二)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自治区级医药储备计划;(三)会同有关部门选定承储单位,并监督承储单位做好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四)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等
6、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五)负责指导承储单位做好医疗物资轮换工作;(六)负责指导市县医药储备工作。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定自治区级医药储备计划和开展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根据自治区级医药储备任务落实自治区级医药储备补贴资金,参与制定自治区级医药储备计划和开展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监督检查。第九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等防范应对需要,提出自治区级医药储备品种、数量建议,并参与制定自治区级医药储备计划;负责对承担自治区级医药储备任务的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监督管理;负责协调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
7、位参与政府实物储备医药物资的轮换。第十条自治区药监局负责自治区级储备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其他自治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相关工作。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及承储单位,均应明确储备职能部门,落实领导责任。第三章承储单位条件和职责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原则上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自治区级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保供能力、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择优选定。第十四条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无法及时满足应急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承储单位负责政
8、府实物储备。第十五条自治区级医药储备单位应属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医药行业的重点生产企业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二)行业诚信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三)具有完善的生产设施设备或现代物流配送能力,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的质量要求;(四)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医药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承储单位的选择机构可以根据储备项目的具体要求,依法规定承储单位的特定条件。第十六条对独家生产、市场短缺、定点加工等品种的承储单位,可通过邀请招标、询价议价等方式选择确定。第十七条疫苗等有特殊管理要求、且储
9、备彳壬务难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完成的特殊医药产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研究,经专家论证后,可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单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储备任务,并报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机制备案。第十八条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承担自治区级医药储备任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政府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承储自治区级医药储备任务的期限,根据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情况确定。第十九条在承储任务期间,承储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承储能力或主动放弃承储单位资格,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后,在已有承储资格且有承储能力的单位中重新选择承储单位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重新
10、确定,商自治区财政厅相应调整储备补贴资金。第二十条自治区级医药储备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医药储备管理制度,并履行以下职责:(-)按照自治区级医药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书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储备任务;(二)建立严格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确保储备资金安全;(三)建立医药储备工作台账,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四)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医药储备工作;(五)加强储备品种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并适时进行轮换补充,确保质量安全有效;(六)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严格执行医药储备调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七)加强医药储备工作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A)实物储备承储单位要做好
11、者备物资成本核算工作;(九)执行自治区级医药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储备工作要求。第四章计划管理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级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公共卫生应急需要和我区实际,提出自治区级医药储备品种目录建议,经专家论证评估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自治区级医药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向承储单位下达储备计划,并通报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与承储单位签署承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方式、质量、轮换、动用、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承储单位
12、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储备计划执行情况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保持承储协议书约定或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要求的库存量。未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任务。第二十四条储备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临床需求、市场供应能力等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预测并提出储备计划调整建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研究,经专家论证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第二十五条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疫情情况和临床必需易短缺医药产品等方面需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提出政府实物储备
13、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五章储备管理第二十六条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储备物资及配套原材料供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做好必要的人员配备,保留必要库存,保障应急状态下的生产供应。第二十七条流通储备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加强仓储物流建设,做好储备物资的在库养护和出入库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账,确保储备物资保质保量、安全有效。第二十八条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物资应设立专库或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自治区级医药储备字样。第二十九条医药流通储备、政府实物储备的轮换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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