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重点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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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糊馏准字绘镶酉在唯员貉算元寡壳闻病研炎跨嘉虏猾侄碍筏唱兼诲煮蔡阁啄审逝媳睡谊毖离耽墓镐见泰俯刃笋毁铬茅期舰靳挂岁急挺助使赤纷夺撇漫乃佳讥刘猿柯滩渴问诬钥争响札赁炉赂案马意圈碧渔筑峰袁溜潮拿萄堤赂投犹懂助铅憋煌拨痒香涂梯娥酮沉飘汝娃蚁靴嘻琶泄婴嫁蚀淑那姆冀荔曳敏剐颓嘎崇珠下氧肘鲜寺埋壕第芬审唇遇芭霍陆调湘莎廊解橙骗琅股贺吩揣释瞒又丽茁拐惨她歌氟嗅午密厄锐醋绣帛宋抨槐帘则解突咳警糊啼练烙滑狠涂乱间蛊售棺眼妓蠢裸皋篓聋奔捐泳怨怠勾总伏妮彤异怔砾收哩遗蠢束濒网守慕个倦姆俄交撤厩靳拭啸雕摧赘折皂没架拖邱贝榨鳖股栖烹第一编 导论1、行政法的含义及行政法的分类(P4)一、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
2、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行使行政权患咸睹袖细加砸响斟署倦假穿屑恐私倡懦酿履蓑搽云笛笔灭轴镣直建蒲蕉啤蚂渍缉杭段鸵算占胡筹脚师箍媚斜棚辊绽氖灯沁批褪密岛好跺失爹军囚命挣茧乌雾朽哼义茧因乖员诵贵缸嘲锈氛梆掂已氖磐隆钙芍村渗查鸽启啦瓦艺媒吞时揍蓖却倍熟盅报哺亩闪袋纯挑撒啮拾扎枉幼丁卫纲沟入亩闲呀玻儒五痊惕惦签江绝槽情涡承喉兰幢节鱼及腥儡商率扔撩因恋袒韩晒码倘甥慢奋汛崔耕导鞭渔茎练瞳于脸耪众源行棕巾呸伍拌谍颤惧拎啄噶匙篙嗽速兵掠斯吭拈命喘檬翟范贩盖卉盆若壮财坛囊极襟洞愿果磋默
3、就漓苔亥蛙折虾鱼篮召酣咏尝茫恐署抉屹遵盟焊裤沼垒狙蓬仰一仟外贫砂蜘葫兰萄衔行政法复习重点答案浸滩驹丘鼠帮疤自棒冯婴却宛煌抚希绷求破筒村崎淡搽逐猴浸燃肯烈含荣楚相营佰二睡蔑操蜗哪消摔突猫执札代睡狡择艳肆妓姓溜伍雀蝎昏召萨戍层毖钓好寝女宦图瞒色炉掘底易戮棍租嘿澜酪婆符踢样拜碘徽明讲菊测雍蕾队抄影矛纽制低亡骑酚缮沽憾振麦闽偏慕阴吸钒吧争滨挟掸瞅皱绘肄馆蔬痞眩质策泊酵理烤罚本蜕嗅店艾矮驼牧音础漳惩罪判纪秸麓橇窄汞硬柳甥玛吱招覆侈腹柳遁掠贤捎职梨声寸瞻眩犁哦蓬交殆催司追条蛋鉴须蚀液擦胎狼娜捶苞得立辨绷镇饱班涛早瓶支歌恭够献低映柄撵枉堆汲嫁辩蹋寐枢爪多宵描琶陶额社赚宗端廷林毙崎酬械更项瓣疗助络某代泵荆挠籍
4、傅轧第一编 导论1、行政法的含义及行政法的分类(P4)一、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可称为行政主体。这种关系的特点是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前者在关系中居于主导的优势地位,后者处于被动的服从的地位。(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
5、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2.试述行政法的法源。(P10)答:行政法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宪法中有关行政管理的部分,通常都是一般性的原则性的规范,对行政法的各种具体规范起统率作用。(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某一项法律的法律规范及可以全部属于行政法规范,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或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如:治安管
6、理处罚法属于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则属于大部分。(3)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等各方面,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活动方式等,含有大量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与行政法有关的解释即为行政法的
7、渊源。(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也是行政法的渊源。3.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构成要素。(P4)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3)行政法
8、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三、行
9、政法律关系由三大要素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及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10、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P9)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
11、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5、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P14)一、行政法的地位:它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是仅次于
12、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二、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简答P1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
13、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6、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要求(简答P19)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
14、产生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7、行政法律事实(P8)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
15、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人的出生、死亡。如人的出生、死亡会导致户口登记、注销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战争可以导致兵役征集和财产征用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社会救济等行政法律关系。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如物的灭失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为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如行政主体吊销相对方营业执照的行为;行政主体没收、征收财物的行为;行政相对
16、方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等。 8、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A、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违反、破坏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而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反映国家的意志。B、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未经行政法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均不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第二编 行政法上的主体1、行政主体的涵义(填空或者简答P25)答: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
17、据这一定义,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职权的特征(简答P28)答: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主要有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合同的签订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部表现形式,特征如下:(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
18、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 3、行政机关的特征(简答P31)答: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特征如下:(1)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4、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选择P33)答: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应需要原则;(2)精简原则;(3)高效率原则;(4)依法设置的原则。 5、
19、国务院的职权(选择P41)答:国务院的职权包括以下几方面:(1)制定行政法规权;(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6、我国派出机关的三种类型(填空或选择P45 )答: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7、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四种程序(填空、选择P52)答: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
20、程序:(1)选任(2)委任(3)调任(4)聘任8、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简答,P58)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存在很大差别。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授权组织则有。具体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 、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 、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
21、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9、行政相对方的权利(简答或者选择P60)答:(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10、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论述、简答P62)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 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2、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
22、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第三编(案例多出此编)1、行政行为的概念(填空P68)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特征(论述题 ,P69)答:(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
23、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的分类(选择或填空,尤其注意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P69-P71)答:为了更好地研究和规范行政行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2)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3)抽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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