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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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医院安全,医院安全,医院安全,医疗安全,病人的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第一节 医院安全,概念:指病人或医院职工在医院期间不会受到生物的、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食品的、心理的、医疗技术的以及各种人为不良因素的影响和损伤,保证医院的财产安全和人们生命安全。医院安全管理包括:医院一般安全管理和医疗安全两方面。,医院一般安全管理内容,传统的医院安全管理内容: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建筑、设备、设施安全等。现代医院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人的安全、物的安全、信息的安全。,第二节 医疗安全,随着医学的发展,医学的分工越来越细,复杂的医疗行为过程与各个专业和个人相关,医疗技术的发展使侵袭性的检
2、查和治疗越来越多,加上各个患者的机体反应也多种多样,造成医疗不安全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医疗安全的管理成为医院管理的一个热点问题。,美国国家科学院下属医学研究院(Institute of Medicine,IOM)于2001年提出21世纪医疗体系之六大目标:患者安全 有效的医疗服务 以病人为中心 及时的医疗 效率 公平,美国IOM 1999年发表的错误凡人皆有:构建一个更安全的保健系统通报披露,美国每年死于医疗事故患者有44000人,居当年十大死因第八位,高于乳腺癌、交通事故、艾滋病死亡的人数。英国也有通报统计,10的住院患者出现医疗差错,每天有100名患者死亡,有1000人留下了长期或严重的损害
3、。医疗安全已成为近年来国际医疗领域最重视的议题之一。,医疗安全或不安全是相对的。不同时期,不同的主客观条件有不同的标准,在评价医疗安全与不安全时,不能超越当时所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在制订医疗安全标准时,应以时代所允许的范围和限度为依据。如限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客观条件,发生难以预料的意外或难以避免的后遗症时,不能认为是医疗不安全。,一、医疗安全管理的概念,一、医疗安全管理的概念,案例:一肢体离断尚残留少许皮肤肌肉相连者,在没有条件的医院就只能截肢,有条件的医院或可行断肢再植术,使患肢保留相当功能。条件较差的偏远地区医院就必须实施截肢术,但不承担医疗伤害责任。,二、医疗安全的重要意义,(一)医疗
4、安全是实现优质医疗服务的基础 优质医疗服务的基础是医疗安全。医院的优质服务是要全面满足病人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文明服务需求的全方位质量要求。(二)医疗安全是患者选择医院的重要指标 目前医院的环境很严峻,医院要争取病人,首先要保持有经得起选择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是医疗质量的首要质量特性。(三)医疗安全是保证病人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医疗的不安全是对病人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实现医疗的安全,病人权利的实现才有可能。,第三节 病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健康权、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一、健康权和医疗权,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
5、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1、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 任何病人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病人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病人或病人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病人的就医要求。,一、健康权和医疗权,一、健康权和医疗权,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病人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
6、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病人或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治疗病人,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疗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2、病人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因为病人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一、健康权和医疗权,3、病人有获得尊重的权利 尊重病人是
7、每一位医务人员绝对的、无条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体现医院服务根本宗旨的核心问题。病人在接受服务时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并且自主权也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一、健康权和医疗权,一、健康权和医疗权,4、病人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 除了处于意识障碍或昏迷状态,病人都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病人有权从医务人员处知道自己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预后。当医务人员知道病人拒绝治疗可能招致严重后果时,应对病人耐心说明争取理解,而不能采取强迫手段要求病人接受治疗。,5、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医学实验 对医学实验的参与者必须遵守“同意和知情”的基本原则,病人有权拒绝参加医学实验,医生没有权
8、利强迫其参加。病人出于种种理由可能会拒绝治疗,这是病人的权利。,一、健康权和医疗权,一、健康权和医疗权,6、病人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 病人有权了解其医疗费用实际开支的情况,并有权得到费用节省的医疗。医院有责任解决病人费用方面的疑问。根据我国的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是无偿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除相关或特定的人群享有无偿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力之外,我国公民在日常健康保健、一般疾病治疗过程中,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物价交纳医疗服务费用。,一、健康权和医疗权,案例 2002年3月11日晚上,刘华东夫妇带着不小心坐进开水锅烫伤的孩子就医。1、不到15分钟赶到了乌市第一医院急诊,因
9、未带两万元钱,医院拒绝接诊。2、随后从朋友处借得5000元,夫妇俩赶到了新疆建工医院。建工医院以医院没有烧伤科,推荐他们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3、在自治区人民医院,刘得到的答复是医院没有床位,他们如果对孩子做简单包扎,到别的医院还得拆开,让他们再找医院。4、接着赶到距自治区人民医院10多公里的新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依然没有床位。值班医生开了个条子,让他们到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5、奔波几十公里,跑过4家坐落在乌鲁木齐不同方位的医院后,孩子烫伤已经4个多小时了。到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时,孩子奄奄一息,最终于凌晨4时50分严重脱水,休克死亡。?(摘自2003年3月12日人民日报),该案例
10、违反“首诊负责制”,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首家医院不得拒收,侵犯了患者的治疗权。律师认为,除新疆建工医院不具备收治条件外,其余3家医院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二、自主权,病人的自主权是指病人就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执业医师法也更加明确规定,患者对医生的诊治手段(包括实验)有权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这些治疗手段只有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患者也有权拒绝某一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自主权实施的相对内容有: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2、有权自主
11、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人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达意见时可由病人家属决定);3、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二、自主权,5、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6、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7、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8、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9、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二、
12、自主权,二、自主权,病人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病人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病人入院治疗、出院、转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治疗的规定和义务人员的管理,必须尊重和遵守医嘱。病人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为前提。,二、自主权,1982年8月28日,14岁的吴强(化名)被某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外生殖器发育不全”。医生对吴强的母亲说“一切变女孩,两刀变男孩”,未经其母亲同意便为吴强作了双侧睾丸摘除和阴茎切除术。由于吴强的母亲不懂医学,报着对这家名牌医院的信任,曾口头表态把小孩交给医院,想怎么治就怎么治。渐渐长大后
13、,吴强既无月经来潮,又无女性特征,心理特征表现为男性,处于双重性格困惑。他于2001年5月18日到这家医院作染色体检验,惊奇地发现自己是男性。吴强的母亲从出院证明书中发现,该院将吴强置于手术台切开腹腔后,发现吴强“无女孩特征的子宫等器官”,而“发育极差的阴茎”也证明吴强具有全部男性特征。吴强的母亲认为:当值医生当时并未即时告之监护人上述“发现”,而是一刀男性生殖器官全部切除,致使儿子目前男不男、女不女,成了终身残疾。医院在法庭上辩称“医学文献报道,先天发育不全的在患者晚期癌变率达到80%,考虑为患者好才实施手术,因时间原因,也没向其阐述理由”,案例解析:临床医生有一种思想,只要以医疗行为是以接
14、触患者疾病痛苦为目的的,那么在某些医疗场合下尤其是实施手术时是可以忽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的。手术时,发现与术前讨论与诊断不吻合的病情时,在完全没有征求患者家属意见下,决定新的手术方案,擅自切除和扩大切除重要的组织和器官,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 案例中,对于患者发育不全的外生殖器,决定是否切除的只能是患者及监护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取代。,二、自主权,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
15、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权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30条、33条分别规定:有权知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治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16、;有权了解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患者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做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三、知情同意权,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1、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2、对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 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3、临床试验性的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
17、检查和治疗;5、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检查手段;6、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7、使用有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有差异性的药物;8、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9、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10、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一是成年患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二是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三、委托代理人。在医疗服务中,患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帮助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如律师了解病情等。,三、知
18、情同意权,临床实践中侵犯知情同意权而导致医疗纠纷方面的主要问题:1、强调病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轻视病人本身的知情同意权。将病人家属或单位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主要主体,将病人作为知情同意权的次要主体;2、在某些医疗情况下,医务人员忽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自主作出医疗决定。如在发现与术前讨论和诊断不相吻合的病情后,不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就决定新的手术方案,擅自实行新的手术,切除或扩大切除了重要的组织、器官,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被患者认为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三、知情同意权,3、知情同意权的实施往往忽视了履行法规规定的程序。目前知情同意口头告知为数不少。除手术之外,在进行侵袭性检查和治疗活
19、动、探查手术中发现术前讨论未预想到的疾病情况、开具特殊药品和进行实验性、教学性诊疗活动等情况时,一般缺乏全面、正确的告知,也缺乏能够成为有效法律证据的告知文书。4、知情同意没有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目前的一种情况是,知情同意因存在医务人员的简单化、只言片语告知,或者尽量以最危险的结果来告知,从而形成一种恐吓型的告知结果。,三、知情同意权,三、知情同意权 案例,2003年1月6日,肖某被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胃内基底肌瘤,无其他病症。医院于3日后对肖某实施胃底肌瘤切除手术。手术结束后,医生告知肖某的家属:患者的脾脏已被切除。家属询问原因,主刀医师告知是因为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一起,分离手术十
20、分困难,强行分离可能损伤脾门处的动脉、静脉血管;切除脾脏比可能发生的大出血且危及患者生命的后果要轻得多,为了达到手术目的而不得已采取了切除措施。肖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没有告知和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除了脾脏,导致肖某失去部分胃体和脾脏,并且手术后肖某身体免疫力明显降低,频发感冒、头痛,丧失了劳动能力。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本案是一起未尊重患者知情权所引发的医患纠纷。法院认为,被告医院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危险而不得已切除其无病变的脾脏,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对患者的知情权予以充分尊重,从而剥夺了患者的手术方案选择权,依法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知情同意权 案例,白女士的丈夫
21、因病于2003年11月25日到某医院就诊,从住院至手术后,医务人员没有告知手术不属医保报销范围,但在手术后却让白女士签自费协议书,当时家属对此有异议,但医生称不签字对病人以后治疗不利,做化疗的药也没法带走。家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签了字。白女士认为医院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将医院告上法庭。,法庭认为医院在为患者用自费药或实施自费手术前,未按照相关程序先与患者或家属签订自费项目协议书,因而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使患者及家属丧失了选择其他治疗手段的权利。医院针对病情实施的钬激光术,属于对症治疗,白女士丈夫作为受益人应自行承担部分费用。,四、保密权,病人的保密权包括三部分 一是
22、为患者保密 二是对患者保密 三是保守医务人员秘密 病人的保密权是自主权的延伸,对病人的隐私保密是医生的职业道德。,五、人格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病人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六、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具有肖像的占有权、创制权和使用决定权。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
23、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医院或医务人员虽经病人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了其肖像,但其后改变使用途径或范围,例如由科研存档转为广告,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但是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七、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现在名誉纠纷日益增多,医院可能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
24、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案 例,1991年6月初,原告吴淑英因患类风湿病在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科免疫科住院治疗期间,正值周林频谱总公司在全国搞技术推广。吴淑英在该院治疗的同时,曾用该公司生产的周林频谱仪对其膝关节部位进行照射治疗,病情确有好转。为了保留医疗学术资料,该院主治大夫给吴淑英拍摄了三张彩色照片。1994年3月,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未经原告吴淑英的同意,将该三张照片印刷制作成图片广告的一部分,予以张贴,并在照片下方将原告吴淑英的病情写为“骨关节结核患者”或“骨结核性关节炎患者”。1995年3、4月间,原告发现了该图片广告,以被告周林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其照片公开
25、张贴、散发,并将吴淑英患类风湿病说成骨关节病,侵犯了她们的?为理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肖像权和名誉权,八、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侵害病人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例如无故擅自私拆信件)了解病人的隐私,二是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的秘密。确定是否存在侵害隐私权并不是以是否故意或过失为要素条件,只要泄露了病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就可构成侵害隐私权。,九、病人的义务,有诚实提供病史,不隐瞒有关信息的义务。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有与医务人员共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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