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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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文件精神及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中大人事200723号)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 适用范围 本院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在专业技术包括教、医、研、护、技、药等卫生专业技术和工程、档案、编辑、会计、统计、审计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固定编制人员。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高级岗分为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一至四级,副高
2、级岗五至七级;中级岗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士(员)级岗位。 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二、三、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根据学校规定,教、医、研岗位设置正高级二级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暂不设置正高级二级岗。三、岗位名称及等级 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及研究员一级(特级主任医、护、技、药师)岗位、教授及研究员二级(一级主任医、护、技、药师)岗位、教授及研究员三级(二级
3、主任医、护、技、药师)岗位、教授及研究员四级(三级主任医、护、技、药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教授及副研究员一级(一级副主任医、护、技、药师)岗位、副教授及副研究员二级(二级副主任医、护、技、药师)岗位、副教授及副研究员三级(三级副主任医、护、技、药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及助理研究员一级(一级主治医师、一级主管护、技、药师)岗位、讲师及助理研究员二级(二级主治医师、二级主管护、技、药师)岗位、讲师及助理研究员三级(三级主治医师、三级主管护、技、药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卫生
4、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一级医、护、技、药师)岗位、助教二级(二级医、护、技、药师)岗位和护(技、药)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二、三、四、五)。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岗位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按照学校核准的结构比例,结合医院的实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聘用要求和基本条件1、受聘专业技术岗位者,必须遵守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医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满足岗位所
5、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身心健康,有较强的事业心,考核称职以上;2、应聘专业技术各级各类岗位者,在符合上述聘用要求的同时,须符合学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聘用条件附后);3、岗位聘用实行聘用条件定性和业绩定量相结合,符合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附件一)、中山大学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附件二)、中山大学编辑、出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附件三)、中山大学实验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附件四)、中山大学图书(含档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附件五)定性聘用条件的,经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议通过,按权限推荐申报或予以聘任;达不到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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