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101 实施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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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051998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1998-08-25发布 1999-01-01实施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欧洲91/441/EEC94/12/EEC,93/69/EEC,96/69/EEC排放标准,测量方法等同采用欧洲91/441/EEC 的测
2、试方法。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立新、李玲、王雪纯、何东全。北京市地方标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M1表、NI类和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M2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标准限制。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50km/h的轿车、客车和货车。2、引用标准下列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5089-94机动车辆分类。欧洲91/4
3、41/EEC附录3第一类试验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M1、N1和M2类车。M1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N1类车: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M2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3.2 基准质量(RM)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3.3 最大总质量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3.4 气体污染物气体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以碳原子(C)当量表法,假定碳氢比为1:1.3.85。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
4、表示。*注:装用其它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执行汽油车的规定;装用其它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执行柴油车的规定。3.5 颗粒物(PM)颗粒物(PM)是指在最高温度325K(52)的情况下,稀释后的汽车尾气经过滤器收集到的组份。4、标准限值4.1 第一类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第一类车是指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GVM2.5t的M1类车。该类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1。表1 第一类车排放标准限值排放物实施日期第一阶段:1999.01.012003.12.31第二阶段:2004.01.01汽油车柴油车直喷式柴油车CO3.162.21.01.0HC+NOX1.130.50.70.9PM
5、3)0.180.080.10劣化系数指定值1)或测定值2)注:1)指定值是指对于不进行耐久性实验的汽车制造厂家,采用下述劣化系数:汽油发动机:CO=1.2;(HC+NOX)=1.2;柴油发动机:CO=1.1;(HC+NOX)=1.0;PM=1.22)测定值是指对于耐久性实验的汽车制造厂家,采用由欧洲91/441/EEC规定的耐久性实验所确定的值。3)只对柴油车有效。4)第一阶段的耐久性要求为5万公里;第二阶段的耐久性要求为8万公里。4.2 第二类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第二类车是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车辆,排放标准限值见表2。表2 第二类车排放标准限值 g/km第一阶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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