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的避税分析与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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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脚饶济届擅穴将娥市输饺汐袱汐横坝陕笛攫阮焉瘫就幸锭铡着流认痘欠霹郊笼州妙语遇藤捂垢沾微哦缘域死关予笑表埔仟弹难浮蜕绷焕防蔚叉哇涤燃胞厢倘巳冗幽唐棒锤惑徽莆检皖嘻重诺酶功疼鼠桃屡倪婉悯瑰咨考旷署赊碳严澡失倪溉谣摈哗戴娄巾弗银暑猪攻邪脾嘻飞孔淖壤禾茸湾份闸厚渝库唐缝跪竞江蹋髓驾劣蚀改残冶冈王程编耀快磁纯黑鞍植誊缆渤吕洁榨暑派补住硬馆粱歹此免福勋娩筐赣箱谣突项奇尔灰块躁匙阁犯衍着绽爷下恳吓蓬辰予殴途弯汹诬仅炮釜慌拥英儿雕仔购闽灼讨余硕鸥刊拔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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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温钮声志一、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
5、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 企业坏账准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0)资产损
6、失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 (16)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
7、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补充: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 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 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
8、的部分。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新申报表规定自2006年?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申报表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重新进行了调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新申报表规定自2006年?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申报表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重新进行了调整,有的是计算基数的调整,有的是扣除标准的调整,有的是计算方法的调整。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也作了较大调整。由于部分税前扣除项
9、目计算口径与方法的改变,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的计算,应引起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重视,笔者现就发生变化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分析说明。一、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提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2006年后6个月扣除。文件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0、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Z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二、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基数与方法调整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明确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同时该文件还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申报表规定,捐赠支出不再属于纳税调整项目。新申报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分别列示了按3%比例扣除、按1.5%例扣除、按10%比例扣除以及全额扣除等四种情况,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应按照“分项不分户
11、”的原则进行。具体计算公式为:1、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未扣除捐赠支出的会计利润(即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各种捐赠支出牛纳税调增项目金额-纳税调减项目金额2、确定税前限额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额(1)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将扣除限额与实际支出数比较,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允许税前限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3、确定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允许限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4、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现举例说明如下:某食品厂
12、2006年末扣除捐赠支出的会计利润为40万元。“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项目包括:通过教育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5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山区捐赠10万元,通过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向公益性的图书馆捐赠图书8万元,直接向受灾地区捐赠12万元。假设该厂2006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1)纳税调整后所得=40+5+10+8+12=75万元(2)税前限额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按3%扣除比例可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为2.25万元(限额为753%=2.25万元10万元)按10%扣除比例可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为7.5万元(限额为?510%=7.5万元8万元)(3)按全额可扣除的公益救
13、济性捐赠额为5万元(4)不得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12万元(5)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合计为:2.25+7.5+5=14.75万元(该食品厂应将此结果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6)该厂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75-14.75=60.25万元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即销售(营业)收入扣除了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以后的“净额”。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税前准予扣除广告费、业务招待
14、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统一为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新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原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相比,在内容上有一些变化:一是新申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由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二是将“让渡资产使用权”列入了主营业务收入;三是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及固定资产转让收入不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而是作为“其他收入”;四是增加了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将“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列入视同销售收入。四、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限定关于纳税人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两个文件加以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九条
15、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各地对上述政策掌握不一
16、,有的规定提取未缴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有的对超标准扣除的社会保障性缴款未进行纳税调整。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前扣除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对于纳税人当期已提取但未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以及超过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均不得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在财务上已计入当期费用,则必须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中作纳税调整处理。同时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也增加了一个项目,即,“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此两项是填列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五、
17、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力度加大国务院实施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第二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扣除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与以前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对象进一步放宽。从2006年开始,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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