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教材:村镇银行及贷款公司有关政策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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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村镇银行及贷款公司有关政策介绍,银监会合作部,2,村镇银行及贷款公司有关政策介绍,一、设立村镇银行及贷款公司的目的及原则 二、村镇银行有关政策介绍 三、贷款公司有关政策介绍 回顾领导重要批示,3,一、设立村镇银行及贷款公司的目的、原则,目的-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服务高效的金融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原则-商业可持续原则;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先试点,后推开原则。,4,低门槛、严监管原则,低门槛针对目前已有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低:放开
2、准入资本的范围;降低设立金融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设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资格;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等等。严监管在严格准入监管的同时,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实施监管。如对村镇银行,主要是强化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递进的监管措施,直至市场退出;对贷款公司,主要是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5,先试点
3、,后推开原则,分期分批、有序推进-2007年初,选择在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6个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首批试点工作。-2007年10月,在总结6省(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由6省(区)扩大至31个省(区、市)。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试点工作从范围上已扩大至全国,仍应坚持“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即在扩大试点工作中,各省先选择1-2个地区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稳步、有序在省内推进。各银监局应紧密联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循序渐进,分步推进,防止一哄而起。返回,6,二、村镇银行有关政策介绍,(一)性质、名称(二)设立条件(三)组织形式及设立方式(四)发起人或出资人的
4、类别及应注意的问题(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六)公司治理(七)业务范围(八)设立程序、行政许可事项要求(九)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的要求(十)监管职责分工 返回,7,(一)性质和名称,1、性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村镇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村镇银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举例:在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设立的村镇银行,其名称为:东丰诚信
5、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在县级行政区划前加省份名称,如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应注意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名称预先核准单位,村镇银行的名称由名称中最高级别行政区划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返回,8,(二)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明确了设立条件,需要特别强调的有以下几点: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2.发起人(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3.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按照设立区域不同,分别为3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要求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
6、一次性缴足,发起人或投资人应根据选择的组织形式、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业务发展规模等合理确定注册资本。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任职资格要求,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5.有必需的、符合其决策管理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要求:严格按照准入标准,成熟一个,审批一个,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村镇银行的组建质量。返回,9,(三)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及设立方式,-组织形式:可根据公司法,自主选择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惟一股东的(持有村镇银行全部出资),应按照
7、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方式:根据其组织形式选择设立方式:(1)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2)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发起人认缴村镇银行的全部股份。返回,10,(四)发起人或出资人的类别及应注意的问题,1.发起人或出资人的类别及审核时应注意的问题-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 2.对发起人或出资人的持股比例、股份转让等事项的总体要求,11,(四)发起人或出资人的类别及应注意的问题,-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的条件。(1)村镇银行最大股
8、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的2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2)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3)境内金融机构应以其法人为投资主体。(4)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如国家开发银行这种涉及国有资本为主体的金融机构,除监管部门应出具审慎监管意见外,其有权机构(主管部门)还应出具同意
9、其出资的决议。,12,(四)发起人或出资人的类别及应注意的问题,-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的条件。(1)该机构应持有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颁发的金融机构牌照。(2)出资主体为境外金融机构,鼓励境内法人外资金融机构的母行作为出资主体。(3)作为最大股东或惟一出资人,必须是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4)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求,并提供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5)在试点地区设立独立法人的村镇银行。,13,(四)发起人或出资人的类别及应注意的问题,-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作为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10、规定的条件。(1)地域范围已放开。(2)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以法人为主体进行投资。(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的10%。,14,(四)发起人或出资人的类别及应注意的问题,-境内自然人作为发起或出资人应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的条件。(1)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单一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的10%。返回,15,(四)发起人或出资人的类别及应注意的问题,2.对发起人或出资人
11、持股比例、股份转让等事项的总体要求(1)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监局审批。这与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完全一致。(需注意事先审核的相关内容)(2)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与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返回,16,(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拟任人应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的相关条件。返回,17,(六)村镇银行的
12、公司治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对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有明确规定。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序、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也对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提出监管要求。(1)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2)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3)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4)村镇银行设
13、行长1名,但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返回,18,(七)业务范围,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38条列明了村镇银行可经营的8项业务,但并不表明所有的村镇银行一经设立不论是否具备条件可都开办所列全部业务。如监管机构在开业时核准的代理业务,村镇银行在开办时,必须在取得相应代理资格的前提下,才可开办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再如贷记卡业务,如村镇银行申请设立时已具备发行贷记卡的条件,监管部门可在核准其开业的同时,一并核准其从事贷记卡业务,否则,应待村镇银行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技术能力、人才等方面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条件后,经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办
14、理。返回,19,(八)设立程序及行政许可事项要求,1.村镇银行的设立程序 2.行政许可程序及期限,20,(八)设立程序及行政许可事项要求,1.村镇银行的设立程序 设立村镇银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之前应完成的主要工作-申请开业之前应完成的主要工作,21,(八)设立程序及行政许可事项要求,-申请筹建之前应完成的主要工作(1)确定组建地点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发起人,特别是主发起人在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设立村镇银行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即开展筹建准备工作(可行性论证是否充分与村镇银行设立后能否持续稳健运营密切相关,是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履
15、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在对拟设村镇银行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筹建工作方案。(4)预先核准名称。向有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申请人即可提出筹建申请。,22,(八)设立程序及行政许可事项要求,-申请开业之前应完成的主要工作(1)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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