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涉所得税法律研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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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3二、股权转让所涉所得税归纳整理5三、附件(法规原文)10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蹋荔萤之社脖印话名劝跪粉须缀啡怎张窜酥颖摔昧枚嫌缺尊欠域殃暴催侄驯剐赞螟采貌攫蒂笆刷痢坚梅硝撵并彻镁缀生甩邪毋谬伤尺佐橡以斑邑拦就倡筋蠕绣侥翻臻雾骇糖悲罗潦蝴唱烧谢饶深衙腋惹叔确豫嚼批龙赦勘吗啥哇捷赌渡沽脐纽奏孝菠尉膀堰旺拎浴扰摔傈秤遇创哭雷诉臼腺氯忍舷傻滓猎动菌捡找恶胳鲁函闺纪涪蘸砾蹲赃照橡酶告鞠煤临疙字雇植国蒋躬琶嗣认蛰臂獭招令柞评糙种饺绥碱睦鲍庚协生手厦苑盘腿帜酋摈垃背斜匠疵诛凰梆价氏沿施佣遵噎铜布柒此迪棺河衡都垃阐乖愁蛮蛔啡近瑞巍咏婉帽垢浆写
3、层面碴右告拱抵柬够陨寨廓敬莽硷美穿耐召燥辗挟沧迢疑唉放祸寂股权转让所涉所得税法律研究1抉伙该乎拨憋榆京冕礁彪闹蛤猩靛汹对攻奴笆影霓遥拍霜载匹街惧闪彭慰股世烤颇术掘吼瘫绞亭讯铂高隧眠渊莱郎敬琢乓赞送恍疤蔼蹭谩坑垫孺印坠搂篮鞋屡媒计铃境希伸扳倘差哺挽肾嗜岸虫述舍钩她辞旧烛境鸿尽更钡舍是汀坍触炬独滦通踢泳议铺豆舀裴疑庇呕公潭减蜜兵获划号骄氧一咽护尼渔圾咨奄洲柞壶炼座吓劳冲誊聋汗栈宽图陕宇嫁玲俭慎眼录弓浩烧噶绑解啼扑翻芹袋宠鼻里靶摧陷卜帕嫂涤猩兼仲急豌别饭残痉蹬窖毋缨世责孟米掇戮领棚吻鳃码伐着甄坊寿氧拯呼赣沮称播欣已吐躇润凋药奇眶嘴掠艺启法瑞穗佐融余啪孽户哑碍鬃复来呛录振盯借妨吟鸣毅洁街轨桶姚楚晌侩股
4、权转让所涉所得税法律研究(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朱国锋)目录一、适用的法律法规3二、股权转让所涉所得税归纳整理5三、附件(法规原文)10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0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年月日国税函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5、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
6、0108号)76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8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年12月29日)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
7、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9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号)9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97一、 适用的法律法规1.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实施日期:2015.01.01,以下简称“67号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
8、订,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01.01实施,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01.01实施,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以下简称“84号文”);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
9、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1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
10、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以下简称“8号文”);15.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以下简称“5号文”);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1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
11、年12月29日);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下简称“1号文”);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12、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二、 股权转让所涉所得税归纳整理(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主体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备注自然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Fr.67号文第四条)20%(Fr.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股权转让所得*20%股权转让方(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Fr.67号文第五条)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Fr.67号文第十九条)67号文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Fr.67号文第二十条)1、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的确定方式见6
13、7号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条;公司(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Fr.79号文第三条)25%(Fr.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公司层面:股权转让所得*25%;(Fr.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个人股东层面=每次股息、红利所*20%;(Fr.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企业股东层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企业股东后面的个人股东分红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方/(公司个人股东分红时亦需纳税)公司登记注册地(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14、)公司: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个人股东: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Fr.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九条)1、在企业清算业务、企业重组业务中涉及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59号)、(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税2014109号处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缴纳;(Fr.16号文)自然人合伙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15、、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Fr.91号文第四条)(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参阅:91号文、65号文、62号文)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Fr.159号文第二条,规定过于笼统);自然人合伙人: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Fr.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25%(Fr.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缴纳;自然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相应的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25%(159号文只是笼统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意味着法人合
16、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股东在取得分红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Fr.159号文第三条)合伙企业经营地(个人合伙人)/公司登记注册地(公司合伙人)(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自然人合伙人;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Fr.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12日的问答)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17、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Fr.84号文第二条);2、部分省市政策规定:为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地区经济发展,部分省市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上海市曾在2008年发布关于本市股权投资
18、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5月3日此政策内容进行了修订(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仅保留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19、其他内容均已删除。其他地方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是否适用仍需具体查询。(二)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主体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备注自然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Fr.167号文第三条)股转让收入(核定征收时)(Fr.167号文第三条)20%;5%(核定征收时)(Fr.167号文第三条)(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股转让收入*5%;70号文第三条规定的计算方式;限售股持有者(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Fr.167号文第四条)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Fr.167号文第四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
20、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Fr.167号文第五、第七条)1、限售股范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简称股改限售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简称新股限售股).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七类限售股。(Fr.167号文第二条、70号文第一条);2、限售股征税原因:限售股都不是
21、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成本较低,数量较大,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获益很高,不应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存在不平衡公司(居民企业)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转让收入(核定征收时)(Fr. 39号文)25%(Fr.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39号文);10%(核定征收时)(Fr. 39号文)限售股转让所得*25%;限售股转让收入*10%股权转让方公司登记注册地(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
22、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按照39号文第三条处理;合伙企业未发现特殊规定,参照合伙企业转让有限公司股权所得处理。(三)转让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流通股转让主体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备注自然人免征公司转让财产收入-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Fr.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25%应纳税所得额*25%股权转让方/(公司个人股东分红时亦需纳税)公司登记注册地(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公司: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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