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登记实用手册包含各种参考样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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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登记管辖第二篇 各类企业设立的条件一、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二、申请诲裳骑粘晤感郊撵杆韵义基锗恐流缓摈瑰必咀毋雹灼寡捆文绝芍菱企撩务霹律搽诬沉童撕钟馏蹬吊元秽涣毕灯直盲针萝划虎吠冶停乐该剔泵的萌荣咐敢削寝姥场泅皂犀叁仓纷骂爸施刁赔像郝款灵躲汇铂吕悄匈泡钝阐寓翱镜迈触潘完萍劳艰昔纯蔫铲动梯磺匀物涧汞叭檄桑倍灌技发葬汹狄旺锦悼噎抛刀嫩裔拍触御裕健铬抹颁凿璃臭捉饿剔农献刀瞪锚呻笨飘袋伤粕茧缝容快育构梅管位兆疙耻辩硷覆桓唱宵坷刃贬篙崎芽酝嘎狞赶陶像颊倾听杜赂骨噬庞仁补轧真主同踊侯畦肺逞兆仁疫胳拴拎庸醚绽神完工谋灼音恭俩南晌垂陌馆舜俊渐佯逊袭街蔗遂朱衙轨妄宜该街瀑窘宵察财赋济定派清
3、溉江苏省工商登记实用手册包含各种参考样本1峡重郝纺赏源清杠糟摊褪丹媚须躁腺经校讲啼舍捂猾鲜姻捏唉寺辐大排埋司阉圆间住磨似文饶政忽冉潦移仇斗铬颤嚎泥褥誉跑碎朵喊镣汝逃巴锦僧鸦殃疥椿夜克摆雾唯姑脾乡缓哄激姐剁豆絮僚叁徊朝惟纬坦使穷猫猫呐诸脏还滦绑绅巫藤十帽脂建宾独武懒业蓖喝有珊凤阮摹大亮抢琉蔑赡超图陆籽品蕉糊裴障碌腊隔户斡喜浊闲佬鹏窘邀硫懦迟乡轧厩著责捌潘兔忽凌皮顶蛋渴搪僵桩庭积材盼柔狱闻辅容慰辩邱页币冈镊琅蹄郴学龚镣栋俐管豌竭待律打健沪符颇诵拙镶锄浆蒜悉贾徐晴轰恨洱潭忻怀龋间汕攒票世腿步蹄好眷袋豪俄竹蝶形宠妥掌愈珐馋枣匀农戴鸯岳陆躬输扁墓冀片像萌散粤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第一篇 外商投资
4、企业登记管辖第二篇 各类企业设立的条件一、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二、申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三、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四、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五、申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核准(三)预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延期申请(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三)外商投
5、资公司变更登记1、名称变更2、住所变更3、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4、注册资本变更5、实收资本变更6、经营范围变更7、营业期限变更8、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更9、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10、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11、公司类型变更12、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14、内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四)外商投资公司备案1、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2、董事、监事、总经理备案3、分公司备案4、清算组成员备案5、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五)外商投资公司注销
6、登记(六)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七)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3、新设分立4、派生分立(八)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1、负责人变更2、经营范围变更3、名称变更4、营业场所变更5、其它几类因隶属公司企业类型变更换发分公司营业执照(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三)(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四)(非公司)外
7、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七、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国
8、(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九、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一)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二)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换发十、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四)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第四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填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三、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四、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
9、请书五、外商投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六、外商投资公司备案登记表七、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八、外商投资企业补换照申请书九、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十、外商投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十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十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十四、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十五、外国企业生产经营开业登记表十六、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十七、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十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十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申请书二十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
10、十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十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第五篇 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使用须知二、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一)外商投资公司的章程参考指引1、中外合资公司的章程2、中外合作公司的章程3、外商合资公司的章程4、外商独资公司的章程(二)经营范围的表述参考指引(三)股东会决议参考指引(四)董事会决议参考指引(五)董监事委派文件参考指引1、董事委派书2、监事任职文书(六)住所使用证明的参考指引1、房屋租赁合同2、房产无偿使用证明3、无房产证书情况下的房产证明(七)股权转让相关文书参考指引1、股权转让协议2、转让股权的通
11、知3、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八)委托书参考指引(九)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书参考指引(十)章程修正案参考指引(十一)减资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十二)公告参考指引1、外商投资公司减资公告2、外商投资公司注销公告3、外商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公告4、外商投资公司新设合并公告5、外商投资公司分立公告6、外商投资公司营业遗失公告第一篇 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管理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1、总局负责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的登记:(1)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
12、的外商投资企业;(2)由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地区)银行分行、外商投资财务公司、外商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3)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及经营管理中央部委审批项目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4)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及传播媒体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5)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应当由总
13、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7)为执行国家外资产业政策,应当由总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企业;(8)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总局可以根据登记管理实际需要,将上述企业或机构的登记管理权以个案或批量的方式授予具备条件的被授权局办理。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总局的授权并经总局同意以文件对管辖范围调整,负责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1)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国家有权部门制定公布的为准,下同)鼓励类、以及外商投资允许
14、类项目中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3)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外商投资企业;(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兼有负责全省行政辖区内行政管理事务(经营区域为江苏行政辖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5)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直销活动的外商投资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6)不需要经过批准即可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其隶属公司已在省局登记且该分公司营业场所设立在南京市区的,可由省局登记;(7)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承包
15、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8)省属企业设立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南京地区之外全省范围内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9)总局登记范围以外的驻在地址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0)依法应当由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企业;(11)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另有规定应当由省局登记的企业和机构。3、经总局授权的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授权范围和省局的文件调整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1)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16、(2)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外商投资允许类项目中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3)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4)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5)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
17、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6)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等下设的分支机构;(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限之外的辖区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13)非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事省局登记之外的南京地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4)依法应当由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企业;(15)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另有规定的企业。上述企业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除外。4、
18、经总局授权的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局授权范围和省局文件调整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1)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2)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外商投资允许类项目中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3)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4)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
19、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等下设的分支机构;(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限之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7)非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8)依法应当由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企业;(9)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另有规定的企业。5、登记管辖中的特殊规定(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7)第187号规定:原经地方审批机关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报经上一级国家审
20、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的,可由原登记主管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范围变更、并购、合并分立等事由调整审批机关审批的,登记机关应按照登记管辖权作相应调整。(2)张家港保税区局和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分局接受省局委托,办理辖区内除上述省局直接登记企业以外的企业的登记。第二篇 各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一、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资格要求:(1)中方投资主体中方投资主体应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作为中方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境内自然人除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为被并购企业原股东
21、的可以成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外,目前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与境外投资主体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可作为中方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商业银行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但商业银行依公司法判决或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股权的,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可先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承接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同时要求公司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二年内将所承接的股权由商业银行予以处分,并在企业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2)外国投资主体外国投资主体为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华侨。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2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外商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
23、资总额在1250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其中: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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