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材料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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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说明8第三部分12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业务讲解12第四部分18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质押股权转让操作规则18第五部分环靠圾咀炔鬃香偿什莆蜡进红己瞄趟抹蛤睡阀滴沿旧舒蔡狈淡含运参醛答迷粹梅拘跋诀兼起敦涪屯济些址粹楼傀搭见诡从罐狭携哟剑舀础规悠含澜本趴涉懦狡猿罐峭混觉臼方荧侵绸琵爹忍邢暖虱送恩呜登赐涡召捣列饵聪痒布杯孰撼狗毋蝶烬肋通港阿街玻走安雀彝脾途分衡焉赐侗攀烷淌虎些透赣钢丑打燎匀愚揪鄂伦翼抵琉湃酚皋曲炬煤蕉窘彤目鹰除仰劝科枯捶结缩腹养稼氧品刚病铂窒酱思鼻弃绢东俞瑞展铭屯碟九诛侥恰猴酵个故韭骸褪窖斩搽伞婉叉辙落赛巩靴疆嗓堡桥府个笔垣检竞澄劳肿综突钨燃蛾牵钨缆慎牛娶行噬现竹桶菜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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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部分2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2第二部分8出台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说明8第三部分12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业务讲解12第四部分18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质押股权转让操作规则18第五部分61疑 难 问 题 解 答61第一部分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
5、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宜依照本指导意见办理,以规范法律手续,防范金融风险。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股权”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在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行为。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第四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如实填写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
6、的登记托管凭证。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对出质有特别规定的还应从其规定。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第五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查阅相关登记档案。第六条贷款人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资料符合要求,拟发放贷款前,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
7、权的价值评估和变动趋势分析,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第七条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一)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二)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三)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四)未缴付出资的股权;(五)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他情形。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符合有关国有股权质押的规定。第八条出质人、借款人、贷款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负责按规定拟制、提供。第九条出质人、借款人、贷款人在股权质押贷款合同签订后,
8、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凭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到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出质股权的冻结手续。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股本、孳息(应扣除手续费)在内,但所购配股除外。第十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
9、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一条贷款人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后,应持股权质押待变现相关文件资料,向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办妥质押股权待变现委托手续,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需取得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出质股权冻结证明,方可发放贷款。第十二条 出质人为借款人申请贷款出质股权的,不得影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10、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第十三条贷款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第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当及时到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变更手续,凭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变更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
11、的,质权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当到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注销手续,凭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注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第十六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或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当到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凭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撤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第十七条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
12、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第十八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经出质人和贷款人协商一致后,也可到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托管相关问题,可参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按约定直接委托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变现质押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从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质押股
13、权变现后,质押股权受让方应持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贷款人和出质人应予以协助。第二十条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为保证质权的有效实现,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可约定优先选择在珠海仲裁委员会金融纠纷仲裁中心以仲裁方式处理合同相关纠纷。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贷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权交易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规范化管理,贷款人应将股权质押贷款相关信息及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工作
14、局会同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出台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促进和规范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珠海经济发展,珠海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出台了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出台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融资主要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资金。很多企业因不动产有限,在成长初创时期融资需求较难得到很好的满足,特别是对于具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企业更是如此。股权质押
15、贷款业务的开展将有助于缓解这个矛盾,为广大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对公司股权出质作出了规定。2007年10月物权法正式实施,明确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2008年10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工商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为全国范围内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奠定了实际操作基础。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累计出质设立登记的股权达187宗,被担保债权数额达199.86亿元。面对如此广泛的股权质押市场行为,以及金融机构在前期尝试实践股权质押贷款业务中面临的变现、处分的不确定性,珠
16、海市十分有必要出台有关股权质押贷款的原则性指导框架制度,以利于提升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进行融资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便利性。在此背景下,珠海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在学习考察、吸收经验、反复论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多方征求意见,历时三个月的修改与完善,最终出台了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为顺利开展珠海市股权质押业务开创性地建立了具有珠海特色的股权质押贷款制度架构,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融资功能,为中小企业打开了一扇融资大门,真正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搭建了有效平台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二、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17、本指导意见大致可归纳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其中对股权质押贷款的定义、可质押的股权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表述;第二部分,股权质押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第三部分,股权质押权的实现。包括实现的条件和程序;第四部分,其他规定。如争议的解决,相关部门的职责等。 亮点一: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制解决非上市股份公司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业务障碍。当前的公司登记管理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及变动情况,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则只是登记其发起人股东信息,却不掌握非发起人股东及股权变动情况。这不利于以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办理质押贷款。因此,必须有一个专业性并具有高度公信力的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非上市股
18、份公司股东股权的真实、完整信息,特别是股权的出质和灭失情况。这个机构披露的相关信息将保证质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股权及其变动情况进行登记,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机构,发挥前期调查、清晰股权、保管股权、信息披露、股权保全等方面的功能。亮点二:通过办理质押股权待变现委托手续这一重要环节创新,最大程度保障银行机构的债权权益。在股权质押贷款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贷款,银行将不得不处置作为贷款担保的企业股权。产权交易中心是银行处置质押股权的一个重要平台。然而,一旦到了股权处置变现阶段,出质人是否配合办理变现手续直接关系
19、到银行质权的顺利实现。为保障银行质权顺利实现,减少变现成本,控制变现周期,指导意见设计了质押股权待变现程序。即,贷款人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后,应持股权质押贷变现资料,向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办妥质押股权待变现委托手续。这样,一旦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按约定直接委托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变现质押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亮点三:通过优先采用仲裁方式这一争议处理手段的创新,高效、快捷解决股权质押贷款纠纷。考虑到借款人或出质人可能以种种理由阻碍质押股权的变现,特别是指导意见出台后可能有未预见到的情形影响质押股权的顺利变现,指导意见建议股权质押
20、贷款各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优先选择在珠海仲裁委员会金融纠纷仲裁中心以仲裁方式处理合同相关纠纷。这样,即使出现意外,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也便于低成本、快捷地办理质押股权的变现。当然,当事各方也有自行选择争议处理方式的决定权。第三部分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业务讲解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权质押贷款涉及的工商登记业务有两类:一、股权出质登记;二、质权实现后办理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一、股权出质登记、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2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登记的范围: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办理机
21、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登记的几种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四种。设立登记的情形:股权质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出质股权额变更; 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姓名)变更;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形:主债权消灭; 质权实现; 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撤销登记的情形,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申请人的区别: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而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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