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对医疗损害案件实务与技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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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应对医疗损害案件实务与技巧张宝珠解放军总医院法律处主任律师,什么是侵权责任法.ppt?侵权责任法是权利保护法、救济法,就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如何保护、侵权人怎样承担责任的法律。医疗损害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特殊类型,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第一次。依据侵权责任法处理医疗损害案件,要把握本法总体精神;吃透十个知识要点;强化病历证据观念;认真对待医疗鉴定。,前 言,前 言,一个核心,一个赔偿标准,重点病历,三种类型,三种推定,三种免责,医疗损害责任核心内容,一个过失标准,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是在侵权责任法总则统领下的一种侵权责任类型,(1)时间效力。对此,
2、最高2010年6月30日通知规定: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把握一个总体精神,(2)侵权责任。“侵”为动词,即行为。有侵占、侵夺、侵入、侵吞、侵袭等多种含义,法律用语常见有侵害、损害、妨害等。侵权之“权”是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权益.doc。侵权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呢?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图解.ppt;侵权损害责任原则.doc,承担什么责任呢?侵
3、权责任法将损害责任分为三个类型,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体现在第16条、第19条、第22条,同时第17条、18条是服务于第16条的人身损害赔偿所涉法条.doc;第20条是服务于第19条的财产损失所涉法条.doc;第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第21条是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一、把握一个总体精神,(3)医疗侵权损害责任。医疗侵权之权主要是人身权中的物质性人格权人身权结构.doc。侵权行为发生在诊疗活动中诊疗活动.doc。在诊疗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诊疗规范,即包括诊断、治疗、护理 张晓霞案代理词.doc。在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章中,违反诊疗规范这
4、个词使用频率最高,违反诊疗规范.doc。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有六处赔偿责任,一处侵权责任,一处法律责任,主要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所涉法条.doc。,一、把握一个总体精神,(4)破旧立新。体现在第二条“应当”与第五条“特别”两处。解读:(1)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也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2)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更不包括地方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以,侵权责任法的效力自然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医疗损害责任之破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侵权破旧。废除医疗事故概念、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赔偿;
5、因医疗事故引发的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罪;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第第八项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一、把握一个总体精神,第二,责任破旧。不再适用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改权利为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侵权责任法多处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尽到“诊疗义务”、诊疗行为要符合“诊疗规范”。在因果关系上,“果”即三个损害结果(16条规定的人身损害、残疾、死亡)不能破,“关系”即因与果之间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法律语言表述就是“造成”,16条规定的三个造成也不能破
6、,唯一能破旧的就是“因”,即违法行为,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诊疗规范。,一、把握一个总体精神,医疗损害责任“立新”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知情权,同意权,替代医疗方案,当时医疗水平,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合理诊疗义务,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过度医疗。有些概念曾在以前的行政法规中出现过,但在民事立法中是第一次出现的新概念。统一损害赔偿标准、划分医疗损害责任类型、改革举证责任分配等。第二,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医疗争议案件:(1)非法行医案;(2)传染病防治案;(3)职业病防治案;(4)计划生育案;(5)健康体检案等。赵玉倩案司法鉴定答辩材料.
7、doc。,一、把握一个总体精神,一、把握一个总体精神,医疗侵权损害责任,侵权损害,损害事实:侵害三个权利:生命、健康、身体权造成三个损害:人身损害、残疾、死亡,违法行为:违反诊疗规范:三处直接,七处间接,因果关系:三个造成:人身损害;残疾、死亡,主观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是双重归责,医疗侵权损害责任构成,责任,民事赔偿,赔偿损失.doc赔偿损失幻灯.ppt,序号,概括,内容,说明,一个核心,医疗损害(三种类型),结束二元,统归一元,1,2,两个重点,医疗告知,病历资料,各有三个法条规定,3,三种免责,第六十条三项,可以扩展为若干种,4,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侵权
8、责任构成理论,5五项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施告知的内容及风险,6六种推定违法,隐匿、拒绝提供病历、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第五十八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9条、第60条的五处赔偿责任;第62条的侵权责任;第64条的法律责任,五处赔偿责任,一个侵权责任,一处法律责任,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单据),等,各种具体病历文书+等,包含所有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要点内容,7七处责任,8,八种文书,二、掌握十个知识要点,二、掌握十个知识要点,序号,概括,内容,说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知情权,同意权,替代医疗方
9、案,当时医疗水平,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合理诊疗义务,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过度医疗,都是新概念,有的概念可能过去在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出现过,但在民事立法中第一次出现,9九个概念,技术过失,侵犯知情权,侵犯同意权,泄露隐私,公开病历,过度医疗,药品缺陷,消毒药剂缺陷,医疗器械缺陷、不合格血液,涉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医疗活动,侵犯知情权包含不允许患者查阅、复印病历,十种情形,10,医疗损害责任图书.doc,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要点内容,归责原则的适用顺序.doc(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顺序上,应当首先适用“有法律特别规定”的58条,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
10、没有过错的,法官推定有过错。除5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适用54条过错责任原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均由原告举证。五十八条规定.doc不难看出,58条规定的范围非常宽泛,基本涵盖了整个诊疗活动,这就是说在新的法律时代,医疗侵权损害案件的诉讼中,几乎都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下功夫的病历这个证据作扎实。,三、强化病历证据观念,三、强化病历证据观念,58条(1)项中的核心内容是违反诊疗规范,诊疗规范包括诊断、治疗、护理行为要符合规范要求,贯穿于整个诊活动中诊疗活动.doc可见,58条涵盖了几乎整个诊疗行为,有关病历的内容占三分之二。58
11、条规定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的核心是举证责任倒置,“倒置”倒什么?倒的就是证明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的证据,这个“证据”只能由病历这个载体来承担。就是病历资料。推定过错无疑增大了医方败诉的风险,新的法律规则决定了在今后的诉讼中,病历必将成为患方攻击的主要目标。三种推定过错情形任何一种情形存在,法官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将是非常容易的,因此,每一种情形必将成为医患矛盾的焦点。,1、医疗项目超出医疗机构许可证核定范围;2、医师不具备执业资格及其他专门资格;3、护士不具备执业资格及其他专门资格;4、医技人员不具备有相关资质;北京高院指导意见关于医师资格异议的规定.doc5、网上查证
12、是否注册;6、提供大量网上资料、报刊文章或专著证明医疗行为不符合诊疗规范;7、在病历上直接找毛病,如不符合规范修改的涂、刮、粘,一种笔体内容二人以上不同笔体签名或不同笔体记录的内容同种笔体签名等;8、通过证人证明病历内容不真实;9、秘密录音录像或写日记详细记录诊疗过程从而否定病历内容真实性。,三、强化病历证据观念,三、强化病历证据观念,58条存在的立法缺陷(1)第6条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允许被推定者反证自己没有过失的,而58条则无此规定,这究竟是推定还是认定?(2)违法与过错是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两个要件,行为违法是否能推定出行
13、为人存在过错?有些违法行为,行为人是没有过错的。(3)如何界定“诊疗规范”?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患者个体的差异性,事实证明医务人员的临床诊疗行为并不一定必须符合规范,有些按照规范诊疗结果也有可能是错误的,是否意味着有过错?有些疾病并没有诊疗规范,没有规范自然就不存在违反规范,是否意味着医疗机构就没有过错?,三、强化病历证据观念,(4)推定过错成立,并不一定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确定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确定因果关系是否需要进入鉴定程度?(7)原、被告双方谁对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8)鉴定程序由谁启动?是原告、被告还是法院?(9)
14、鉴定费由谁支付?等等,三、强化病历证据观念,怎样应对58条的过错推定?(1)58条与原举证责任倒置有区别。58条规定与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是有很大区别的。原规定是从“医疗损害”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58条所规定的推定过错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三种情形。(2)原告对三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存在三种情形是原告的主张,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强化病历证据观念,第一种情形,原告要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行为事实和人身损害的事实。第二种情况,原告主张医疗机构隐
15、匿、拒绝提供与纠纷的病历资料,要提供证明医疗机构有相关的病历而隐藏不提供,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证据。第三种情形,原告主张医疗机构伪造病历资料,需要有证明医疗机构“无中生有,故意弄虚作假”的证据;主张篡改病历资料,需要有证明医疗机构“故意造假、改动病历资料的证据;主张医疗机构销毁病历,需要有证明医疗机构”从有变无、故意毁灭病历资料的证据。总之,患方只是在有证据证明三种情形存在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不能推定过错。,三、强化病历证据观念,3、病历资料问题,不必然对诊疗行为产生影响。法律明确规定了基础事实患者有损害。如医护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不一定造成患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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