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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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节 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该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2、特征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填补损害。其次,填补损害的方式只能是财产赔偿。损害赔偿只能是以财产的方式来填补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都是如此,不可能用财产之外的其他方式救济受害人,财产赔偿的方式是交付金钱或实物。第三,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性的特征。,二、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一)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
2、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二)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
3、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而只能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第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三)损益相抵的原则,1、损益相抵的概念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2、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构
4、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没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亦即缺乏损害赔偿之债的要件,尚未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具备此要件。,(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这是损益相抵的必备要件。如果受害人未因受损害而受有利益,则无适用损益相抵的余地。此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为应减少的财产未损失。应当扣减的利益包括: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实物赔偿新旧相抵的利益,原应支出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免支出的费用,原无法获得因损害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将来的多次赔偿给付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给付的中间利息。(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问的因果关系,3、损益
5、相抵计算方法损益相抵的计算与折抵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第一,损害造成的损失与利益均可以金钱计算时,直接相减,扣除利益,直接赔偿差额。赔偿计算公式是:赔偿数额=原有价值原有价值/可用时间已用时间新生利益第二,对于损害造成的损失已经金钱赔偿者,应当由赔偿权利人将新生之利益退还给赔偿义务人,实行损益相抵。第三,实物赔偿,新旧物的差价,应由赔偿权利人退还赔偿义务人,否则权利人对差价为不当得利。,第四,返还原物,对所得消极利益,应退还返还义务人。例如侵占他人耕牛,应负返还义务,对侵占期间受害人所受损失,亦应予以赔偿,但受害人在侵占期间减少草料、喂养人工等费用,应作为消极利益,从
6、中扣除。第五,在人身伤害致残、致死的场合,赔偿义务人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其他间接受害人应定期给付生活补助费的,如果要把将来的多次给付变成现在一次性给付,应当依霍夫曼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霍夫曼计算法的计算要点是:为了计算n年后的每年给付金额A的现在价额x,其利率为r,则计算公式为:X=A/(1+rn),例如,受害者死后遗留65岁的母亲,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供养至75岁,每月赔偿500元,一年6000元,赔偿10年,总计应赔偿60000元。在我们的医疗事故处理的赔偿中,就是采用这样的计算方法。实际上,这种方法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因为货币作为商品价值的一般等价物,会产生法定孳息,如利润和利息,
7、按照这种计算方法,作为加害人的医疗机构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同时也有违于民法公平的原则。因此作为一次性给付,应当扣除法定的利息,这样才是合情合理的。霍夫曼法就适用于这种情况,它可以避免现行计算法存在的弊端。,受害人死后遗留65岁的母亲,按照规定供养至75岁,每1年赔偿6000元,设定利率为5%,第2年赔偿额为X6000/(15%2)5454.5元。依次类推,第3年为5217.4元,第4年为5000元,第5年为4800元,第6年为4615.4元,第7年4444元,第8年4285.7元,第9年4137.9元,第10年4000元,,合计为47954.9元,,这就是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一次性赔偿所应
8、给付的数额,而不是60000元。,(四)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指被害人也有过失的,得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就是说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1、直接受害人: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医疗损害的直接受害人就是患者本人。2、间接受害人:指患者的近亲属,包括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当医疗损害导致患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时,间接受害人可以获得赔偿。注意:两者的赔偿范围不同。,四、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的因素,1、医疗事故等级
9、我国对于医疗损害等级的确定,一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确定的,条例按照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一至四级作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了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二是直接对医疗损害进行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和确定伤残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疾病参与度,法医学界又称为“损伤参与度”,是指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者
10、在患者目前疾病状态中的介入程度,有人又称为原因力的大小。研究疾病参与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额时,应充分注意到患者原发疾病对目前疾病状况的影响。,五、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
11、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标准确定。(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
12、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本市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2倍确定。(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
13、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计算赔偿总额。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完全责任,医疗机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轻微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6)三级甲等医疗
14、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因为医疗事故赔偿里没有死亡赔偿金,其在与人身损害赔偿里),六、费用的支付,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而现在很多医院都上了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代替纠纷解决机制,七、条例五大不合理之处:,一、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十一个项目和标准计算。十一个项目中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
15、。二、没有规定“残疾护理费”。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第四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但是却没有规定“残疾护理费”。三、严格限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太少了。,四、将自然科学原因力取代了民法的因果关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具体赔偿时,应当考虑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为了该条规定进一步实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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