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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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二)分类(三)承认的法律性质(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五)承认的国际理论,二 国际法上的继承(一)继承概念(二)国家继承(三)政府继承(四)国际组织的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广义的承认可包括现存国家对国际关系中任何事实或情势的接受。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故亦产生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但同国
2、家间的承认是有区别的。,特征,、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表明承认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外财产的权利;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二)承认的类别,按照承认的对象不同,承认在国际法上分为:国家的承认与政
3、府的承认,新国家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独立(NEWLY INDEPENDENT STATES)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立,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2)合并(UNITING OF STATES)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并成一个新国家。如1958 年2 月埃及和叙利亚合并组成阿拉伯联合共和国,1990 年10 月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合并。(3)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S)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如1971 年东巴基斯坦从巴基斯坦分离出去成立孟加拉国。(4)分立。指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如一战后,奥匈帝国分立为奥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三个国家。,
4、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承认 了新国家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区别: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发生政府更迭时,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在其控制的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一般来说,只有在有效统治的情况下,新政府才能够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国际交往权,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三)承认的法律性质,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VS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正统主义认为一个新国家/政府
5、,只有通过他国的承认才能在国际上代表其国家;事实主义主张承认仅仅是宣告一个新国家/政府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不为其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 比较:两种理论对承认效果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四)承认的方式和效果1.方式,明示的承认: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1)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2)签订议定书或条约,默示的承认(1)正式缔结条约(2)建立外交关系(3)建立领事关系注意:现存国家与新国家或新政府维持非官方的联系,参加国际会议和作为同一国际组织的成员的行为,并不构成默示承认。,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法律上的承
6、认正式和不可撤销承认 指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例如,一个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并与之建立了外交关系,后来两国关系恶化并断绝外交关系。但承认国给予新国家的承认依然有效,不能撤销。,事实上的承认 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的承认 指基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考虑,承认者不愿意立即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交往,而又有一定交往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的默示的承认.一般适用新政府的承认,很少用于新国家承认 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单独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单独作出的承认行为。集体承认是指由若干国家集体作出的
7、承认行为。一般情况下单独承认国际实践中也有集体承认的情况。例如欧共体在处理1991 年苏联解体后出现的新国家的承认问题,给成员国提出了采取共同立场的行动指南,确立在承认问题上要遵守的共同同意的标准。,2.效果,法律上承认的效果: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外财产的权利;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事实上的承认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互派领事或商务代表;(2)缔结非政治性条约;(3)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
8、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效力;(4)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五)承认的国际理论与实践-不承认原则(THE 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就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而言,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政治实体不得予以承认。1931 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以武力侵占了中国东三省,并于1932 年3 月建立了所谓“满洲国”。1932 年1 月7 日,美国国务卿Henry Stimson 照会中日两国,上述主张后来称之为“THE STIMSON DO
9、CTRINE OF NON-RECOGNITION”。,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第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如针对南非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联合国安理会自1965 年开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求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主义政权。,委任统治制度 mandate system,一战后,帝国主义战胜国所建立的通过国际联盟对战败国的殖民地进行再分割和统治的一种制度。国际联盟盟约规定,战前(甲)奥斯曼帝国(土耳其)所
10、属近东部分地区、(乙)德国所属非洲殖民地、(丙)德国所属西南非和太平洋诸岛,均由国际联盟委任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进行统治。被统治的殖民地称为委任统治地,受委任进行统治的国家称为受委任国。,受委任国的任务:对甲类委任统治地,是给予行政“指导及援助”;对乙类委任统治地,是根据所规定的条件将其作为单独的领土担负地方行政责任;对丙类委任统治地,是按照各种保证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组成部分加以治理。在形式上受委任国与委任统治地是一种“保护”关系,受委任国对国际联盟负责,须就委任统治地之情况向行政院提出年度报告。二战结束成立联合国时,甲类委任统治地,如伊拉克、叙利亚和黎巴嫩,均已成为独立国家;而乙类和丙类委任
11、统治地,则被转为联合国托管制度下的托管领土。,国际法院在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的“南非不顾安全理事会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对各国有何法律后果?”这一问题的咨询意见,1966年10月28日,联大通过第2145(XXI)号决议,鉴于南非持续拒绝履行其依委任统治书所负担的义务,决定终止该委任统治书,并敦促南非撤出它设在西南非洲领土上的行政机构。而南非拒不履行此项决议,大会将此问题提交安理会解决。安理会随后通过了几个决议,确认了大会的立场,决议宣称:南非政权在纳米比亚的继续存在是非法的,因而在委任统治协议终止后南非政府代表纳米比亚或对纳米比亚所采取的一切行动,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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