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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合同的解除,主讲人:胡彪,合同解除的主要内容,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二、合同解除的性质三、合同解除的类型四、合同解除的条件五、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二、合同解除的性质,1、合同解除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这是合同解除区别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要约或者承诺的撤回诸制度的重要之点。2、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3、有些合同原则上不得解除,有些合同在特殊情况下或者在特定的阶段不得被解除。,(一)解除与撤销适用范围不同:撤销适用于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发生的原因不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发生的效力不同:撤销都有溯及力,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三、合同解除的类型,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工2、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四、合同解除的条件,1、协议解除的条件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
3、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迟延履行4、拒绝履行5、不完全履行6、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关法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服装厂能否解除合同?,甲服装厂2002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
4、,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30%的违约金。为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乙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原订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 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9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前去购回1.8万米,因此,比原计划购买棉纺厂棉布多支付1.8万元。随即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
5、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因服装厂拒收货物,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以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损失1万元。,试分析:1双方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1服装厂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其根据是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因为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服装厂在棉纺厂表示不能按时交货时,已明确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棉纺厂迟延履行属于违约,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另外,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3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五、合同解除的效力,相关法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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