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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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2011年10月.北京,“在员工福利计划中每投入1美元就能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增加6美元”,财税(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合计为10%)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免税政策,相关财税政策解读,目 录,泰康公司年金业务概况,企业年金制度简介,企业年金建立流程介绍,数据来源:联合国社会经济司人口处世界人口展望2000,按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人口比重10%以上的,标志着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背景,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中国赡养
2、比例变化,赡养比=退休人员数/在职职工人数100%,企业年金是随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是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选择;中国政府也确立了建立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目标。,基本养老保险,国家财政,现行养老保障体制,基本养老保险,三支柱养老保障体制,个人储蓄,40%,20%-40%,10%,替代率目标,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制,大力发展以企业年金为中心的第二支柱,是缓解社会基本养老的压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许多大型集团企业纷纷采用了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被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采用,共121家,其
3、中55家建立,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主要银行机构全部建立,共61家,其中30家建立,市属企业,行业年金,铁路、烟草、电力等行业完成,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设计方案、选择机构、战略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为企业和职工建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收益计算待遇支付;提供信息查询。,保管年金基金财产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制定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运作;回赎领取。,“管家”,“出纳”,“会计”,“理财师”,投管人,托管人,账管人,受托人,委托人,信托关系,委托关系,企业年金制度框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
4、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劳社部200432号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 社部 200535号,操作性政策,财税政策,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 200834号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27号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694号,基本政策,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与运营的全过程,缴费来源,企业和员工缴纳;,缴费比例,管理方式,年金领取,企业缴费上限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8.33%);,个人账
5、户管理方式;完全积累制,受托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四方管理人共同管理;,领取条件包括三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划参与职工身故;出国定居;,领取方式: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企业和员工缴费之和上限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年金基本政策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合计划细则正式出台,解市场燃眉之急 投资产品增加,比例范围加大,机构操作更为灵活 增加机构违规处罚措施,加强市场监督 理事会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治理结构,新管理办法1月11日由人社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6、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将于5月1日起正式执行。,主要修订,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的核心变化,正式定义: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计划形式: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制定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为每个集合计划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一名,投资管理人至少三名;并分别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加入计划: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委托人
7、加入集合计划满3年后,方可根据受托管理合同规定选择退出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在市场集合计划巨大的需求下,人社部终于出台集合计划细则,从而集合计划将享有单一计划一样的市场交易资格,按11号令所规定范围正式投资。从香港强积金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集合计划凭借的规模效应与适用性可以取得更好的市场机会与操作空间,“破冰”投资限制的国内集合计划将逐渐成为市场主流。,11号令的具体条款,明确集合计划法律地位,11号令的具体条款,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
8、(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货币类: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基金净资产的5%(原为20%);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基金净资产的40%。债券类: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基金净资产的95%。(去除国债最低20%限制,上
9、限由50%上调至95%)权益类: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的投资性保险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去除股票20%上限),基金投资,扩大了基金投资范围,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型及流动性资产,原23号令,11号令新增,混合基金、权证(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股票、股票基金、投连险,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险、投连
10、险,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型及流动性资产,原23号令,11号令修改,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的投资性保险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基金净资产的30%,不高于30%投资股票不高于20%,不高于95%,不高于50%投资国债不低于20%,不低于5%债券正回购不高于40%,不低于20%,大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发生变化,监督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
11、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责令改正。其中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资格暂停: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的,或者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暂停其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其中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职责终止,由委托人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格长期暂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以及改正情况予
12、以记录,同时抄送业务监管部门。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在其资格到期之后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申请。,合规管理,11号令的具体条款,缴费财务列支,财税政策财务列支与税收,按照财政部34号文,27号文以及国税总局694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缴费财务列支以及税收规定如下:,企业缴费来源:福利费结余(需与国资委沟通)或正常缴费列支在“职工薪酬”项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其中5%可纳入人工成本;,个人缴费来源于员工税后工资;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税后缴纳;企业缴费视为单月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13、”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投资收益-不纳税;领取不纳税,缴费入个人账户的税收处理,央企建立年金条件:1.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企业盈利并完成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2.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年金方案应通过内部协商方式确定,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企业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5%,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
14、年限(也可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5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中央企业年金政策要点(1),中央企业年金政策要点(2),企业年金制度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资金时,可以综合考虑岗位、贡献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但企业员工最高缴费与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不能超过5倍)。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保持新老制度和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其个人年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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