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优化调整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2021)14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1)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衔接顺畅,确保改革前后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同步推进,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我区实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诊共济保障,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和标准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给予报销的制度安排,分为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和门诊慢特病保障。定点医机构每年由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确定,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
3、提供医疗服务。第四条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加强参保人员门诊待遇。门诊共济保障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统筹基金结算时对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和门诊慢特病保障单独记账。第二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第五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除政策规定外,不得支付至个人银行账户。第六条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当月实际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2%,其余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按202
4、3年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定额划入。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变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第七条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实行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由参保人员本人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公共服务网厅、我的宁夏APP等线上渠道进行授权操作。第八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个
5、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第九条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死亡特殊原因,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也可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或一次性拨付给合法继承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职工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时,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接续的和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参保人员终止医保关系的,用人单位或管理单位须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逾期造成个人账户基金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第三章普通门诊统筹保障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是指参保人员在一级(
6、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下同)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保障标准予以支付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年度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年度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合并计入三级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三甲医疗机构60%,三乙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75%,退休人员为三甲医疗机构65%、三
7、乙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o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4000元,退休人员为4500元。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第十二条普通门诊统筹不予支付的范围包括: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已纳入住院结算的院前急救、抢救等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健康体检类费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等。第十三条各分统筹地区积极探索付费机制,对基层门诊医疗服务可按人头包干付费;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付费、探索DRG或DIP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
8、可按项目付费。科学合理确定门诊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第四章门诊慢特病保障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是指参保人员罹患纳入我区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种保障范围的疾病或疾病治疗方式,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下同)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保障标准予以支付的具体措施。第十五条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卫健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依据我区疾病谱特点,选择发病率高、病情相对稳定、诊疗方案明确、临床路径清晰、治疗效果明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宁夏回族 自治区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门诊 共济 保障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961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