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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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设3个奖项,其中“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瑞安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同时设立“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
2、“提名奖”)。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创新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提名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具有高成长性,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第三条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
3、、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每届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超过(含)10家,获创新奖的企业(组织)不超过(含)8家,获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不超过(含)6家,且质量奖获奖数不超过(含)申报数的l3o申报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第五条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领军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建立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4、。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第七条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召开市评委会成员会议,审查评审工作,通过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初步入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四)审查、确定提名奖的初步入选企业或组织名单。第八条市评审办负责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工作程序等文件。(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
5、作。(三)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五)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六)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第九条市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条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申报的基本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满3年。(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
6、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工业企业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5%,且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农产品生产企业(组织)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达到B级及以上。(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质量等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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