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专题讲义祥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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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犯罪学研究讲授提纲第一讲 绪论 (一)学派之争: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二)近代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第一编 犯罪论第二讲 犯罪论体系概说第三讲 犯罪要素 第四讲 违法阻却事由第五讲 责任论第六讲 未遂犯第七讲 共同犯罪第八讲 罪数论第二编 刑罚论第十讲 刑罚的一般理论第十一讲 死刑的存废第十二讲 保安处分参考书目:1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3储怀植: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5陈兴良:刑法的启蒙(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讲
2、 绪论 一、学派之争: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刑法理论上产生过各种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与新派。旧派:古典学派,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新派:近代学派、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一、前期古典刑事学派(前期旧派)(一)产生的历史背景 这一时期的旧派理论,是否定封建刑法的理论。因此要理解这一学派的基本观点,就有必要说明封建刑法的特点。封建刑法四特点:一是干涉性,即刑法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私生活;二是肆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先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主要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三身份性,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决定处罚的有无与处分的轻重;四是蔡酷刑,刑罚方法
3、大部分是死刑与身体刑。(2)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1贝卡利亚与论犯罪与刑罚2费尔巴哈(17751833)(三)旧派的主要观点 主张意志自由(原因无定说)、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为其所不当为,不为其所当为),在道义上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行的恶果,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人进行报应,使警告一般的人,以期待一般预防的效果,刑罚以一般预防为主要目的。二、刑事实证学派(新派)新派(近代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和刑事社会学派(菲利)。(一)
4、产生的历史背景19 世纪末期旧派的刑法理论不能解释新的犯罪现象,也不能解决刑罚与犯罪的关系。犯罪毕竟是有原因的,而不是自由意思的产物,因此从犯罪人开始探求犯罪的原因。实证学派认为,并不是行为人自己要成为犯罪人,而是不良的内部和外部的因果链条一样的生活环境对人格、肉体、道德的影响而形成的。犯罪是自然的、社会的现象,首先要研究犯罪的人类学的、地理学的、社会的原因。实证学派从研究犯罪的自然产生的起源出发,探求犯罪的原因,为预防犯罪提供社会的、法律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关键是归纳的方法”。如果没有实证学派的研究,假释、缓刑、累犯、罚金、没收财产等等刑罚方法是不可想象的。对行为的背后所隐藏的犯罪人的研究才
5、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这种研究方法是科学的归纳方法,即实证方法,因此而称为实证学派,这门科学称之为犯罪学。实证学派的产生导致了一场刑法革命。(二)主要代表人物1龙勃罗梭(18351909)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犯罪学之父、在近代刑法史、犯罪学史、犯罪心理学等学科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龙勃罗梭被称为新派的先驱。新派的代表人物应当是意大利的菲利、德国德利斯特。2菲利(18561929)刑事实证学派的奠基人,集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之大成。3李斯特(1851-1919 )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现代刑事政策的创始人,国际刑事学协会的发起人之
6、一。代表著作有德国刑法教科书和刑法的目的观念。李斯特的思想有两条主线:一是在犯罪论方面,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和行为主义。二是在刑罚方面采用主观主义、行为人主义。(三)新派的主要观点主张决定论(原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任、改善刑、特别预防。新派否定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因此,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还不能防止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研究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消除行为人性格的危险性是防止犯罪所必须的。刑法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特别预防)。性格具有危险性的人,不
7、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承担责任,这就是社会责任。三、后期旧派刑法理论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在与新派刑法理论对抗中继承和修正了旧派刑法思想,形成了后期刑事学派。代表人物有宾丁(Binding)、毕克迈耶、贝林格(Beling)、日本的小野、团藤、龙川。1宾丁的规范论(Binding、18411920)宾丁否定了费尔巴哈的权利侵害说,提出规范论。指出犯罪是对规范的侵害,即对国家权利综合规范的侵害。他将刑罚法规与刑法规范区分开来,规范是对行为的禁止和命令。只有当行为人侵害了国家制定的禁止或者命令规范时,国家才可以发动刑罚权。这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根据。2贝林格的构成要件论
8、提出构成要件充足理论。行为人违法的前提是存在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应当处罚的行为,只有满足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条件和内容时,才能成为处罚的对象。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建立了完整的近代犯罪论体系,以后的各种犯罪论体系都是在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近代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在犯罪论、刑罚论以及罪行格伦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两派针锋相对的见解直接导致近代刑法理论的形成。近代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犯罪的理论,存在着非决定论与决定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社会伦理主义和法益保护主义、现实主义与表征主义的分歧;关于刑法理论存在着
9、报应刑主义和目的刑主义、一般预防主义与特殊预防主义的区别。第二讲 犯罪论体系概说一、相关概念(一)犯罪论的概念1、大塚仁:“刑法学上,把以有关犯罪的成立及形式的一般理论为对象的研究领域称为犯罪论。”2、什么是犯罪、对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进行分析、予以体系化的理论,就是犯罪论。在犯罪论中,主要讨论犯罪成立条件。这里的犯罪成立的条件,按照大谷实的定义,是指某一行为成为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时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也即犯罪构成要素。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成立条件,通常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二)犯罪论体系的概念1、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责任(有责性)这些犯罪的要素,基于一
10、定的原理组织化的知识之统一的全体,称为犯罪论体系。(马克昌)2、犯罪论体系,也就是我国所称的犯罪构成理论。3、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4、犯罪论体系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总论的内容,但重点在于对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阐述,由此形成一定的知识体系。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将犯罪成立条件的一般学说称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的称谓来自苏联。(三)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苏联和我国刑法学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我们现在所说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相当于大陆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成立条件”,与大陆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不同。(四)构成要件的概念构成要件是指在各个刑罚法规中作为犯罪
11、规定的行为类型,即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罪状。“构成要件符合性”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仅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即构成要件不是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而在苏联刑法理论中,构成要件被理解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将构成要件误读为犯罪构成,并将之理解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是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起点。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所发生的事实与刑罚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须有三个要素:一是构成要件自身,二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即构成事实,三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这是一种事实判断,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犯罪论体系与犯罪构成理论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采用犯罪构成的概念来表述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
12、性、有责性这样一种犯罪成立条件,是存在一定矛盾的,会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用犯罪论体系的概念或直接称为犯罪成立条件。如果我国直接引入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这个概念也要摈弃,改为犯罪论体系更为贴切一些;如果不直接采用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这个概念还是可以成立的。这里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相对于犯罪构成而言,犯罪论体系的范围相对要宽泛一些,它不仅是指犯罪成立条件,而且包括了犯罪的特殊形态:未遂、共犯等内容。犯罪成立条件,无论是我国及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还是德日的犯罪论体系,都是要为犯罪的认定提供一种法律模型。二、犯罪的成立要件犯罪论体系实际
13、上主要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是犯罪论中阐述形式犯罪概念所包含的具体要素及其内容的逻辑顺序。(一)德、日刑法学关于犯罪成立要件体系的观点犯罪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德、日刑法学者的观点不是统一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以贝林格为代表的三要件说 德国学者贝林格在其著作中提出犯罪的成立要件有三,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以后为德、日两国多数学者所接受,成为德、日两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日本的团腾重光、木村龟二、大塚仁等学者均持此说。2、以麦兹格为代表的三要件说。德国学者麦兹格主张行为、违法性、责任是犯罪成立的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不过是修饰、制约三要件的丛书的要件。这种观点对德、日后来的刑法学者也有
14、一定影响。日本学者西原春甫、平场安治、中义胜等持此说。3、日本当代学者的四要件说。日本当代有些学者综合贝林格的三要件说与麦兹格的三要件说,认为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四,即行为、构成要件、违法与责任。内滕谦、中山研一、大谷实等即持此说。内滕谦对此作了简要的论证分析:“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责任这一犯罪论体系,不仅是认定犯罪的根据,即使从确切把握犯罪的构造见地看,可以认为也是妥当的。”德日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是犯罪论体系组成的基本要素。构成要件是“刑法分则上个别犯罪的类型”,凡行为在外形上与刑法分则某一“构成事实”相一致,该行为就开始发生重要的刑事意义。故符合性
15、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韩忠谟);违法性是指该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通常,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迈耶:“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间是烟与火的关系,烟不是火,烟不包含火,但它可以得出火存在的结论直到提出相反的证据。”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特别的违法阻却事由,原则上就成为违法性的根据;有责性是表现行为人在行为时所具备的应规则的心理状态,指该行为应当受到非难、谴责,应予归责。大塚仁:“通说的体系,首先以抽象的、一般的、定型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为前提,然后再是具体的、个别的、非定型的违法性、有责性判断。这符合思考、判断的论理性、经济性,也符合刑事裁判上认定犯罪的具体过程。”(二)法国刑法学关
16、于犯罪成立要件体系的观点法国当代刑法学者斯特法尼等在法国刑事法(总论)一书中提出,犯罪的构成要素有三,即法定的要素、自然的要素和心理的要素,并分别作了必要的论析:(1)法定要素。作为、不作为即使对社会秩序有害,如果立法者没有将它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在刑罚的威吓下禁止时,就不能由法官科以制裁。作为、不作为只有在法律将它规定用刑罚处罚的场合,才被认为是犯罪。没有法律的规定,犯罪就不存在。所以说,法律规定是犯罪的必要要素。(2)自然要素。与对坏的思想给以谴责的道德不同,保护社会的刑法,不处罚打算犯罪的意图,也不处罚实行犯罪的决意。因为这些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刑法所处罚的只是表现在外部的行为。所以,
17、把故意或过失明显化的外部的行为是犯罪的自然的要素。(3)心理要素。为了成立犯罪,仅仅实行了刑法规定应处罚的自然行为是不够的,同时必须这种自然的行为是行为人的意思的活动。这样的行为与行为人的关系构成心理的要素。由于立法者只是处罚基于意思的行为的反社会的结果,所以欠缺意思时,例如不可抗力的场合,犯罪就不存在。(三)英美法系学者关于犯罪成立要件的学说 1Loewy模式他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依次为:犯罪意图、犯罪行为、犯罪未遂、共谋、辩护事由。2Herring and Cremona模式他们将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分为:客观要件、心理要件、因果关系、严格责任和代理责任、具体犯罪、辩护事由、犯罪中的共犯关系
18、、不完整罪依次论述。3Emanuel模式他将犯罪的构成分如下内容依次论述:犯罪行为、犯罪心理态度、心理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果关系、责任、辩护事由、犯罪未遂、共谋、同谋和唆使、具体犯罪。4Padfield模式他将犯罪的构成依次分为: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状态、能力耗弱的状态、一般辩护理由、共谋、不完整犯罪、具体犯罪。可见,在英美刑法中,犯罪成立条件的模式和地位,全然没有一致的看法,但总体上看,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遵循的是抗辩式,即“犯罪辩护事由”的次序,从控诉和辩护两个方面来完成对犯罪的确定,即一个符合犯罪要件的行为,尚不得被认为是犯罪,还必须看他是否具有辩护的事由以及辩护事由的性质。(四
19、)前苏联刑法学关于犯罪成立要件体系的观点前苏联刑法学者与西方刑法学者关于犯罪成立要件的观点迥然不同,但他们本身相互之间也不完全一致。1、别利亚耶夫等主编的苏维埃刑法总论的观点认为,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要件有四,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过性、应受惩罚性。2、 特拉伊宁、布拉伊宁等对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形成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犯罪构成体系。三、三大代表性犯罪论体系的评析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和中国的耦合式犯罪论体系并列为当今具有代表性的三大犯罪论体系。(一)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以构成要件为核心,三元递进式的理论结构大
20、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十分精致和成熟的。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由于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因而称之为“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是事实评价,违法性是客观的价值评价,有责性是主观的价值评价。三个要件的功能是:构成要件该当性作为一种事实判断,为犯罪认定确定一个基本的事实范围,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该行为属于违法,即行为进入“犯罪圈”。违法性作为一种法律判断,将违法阻却事由排除在犯罪之外。有责性作为一种责任判断,解决行为的可归责性。三个要素的功能不可替代,缺一不可。德、日学者关于犯罪成立要件的观点,从他们的思维逻辑
21、上看,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存在如下问题:1、将犯罪的主观要素从构成要件中排除出去,不符合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类型。如故意杀人罪的要件,就不能不包括主观要件故意。2、符合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必然是触犯刑事法律的,即具有违法性,将违法性与构成要件符合性并列,显然脱离立法实际。3、违法性与有责性也不应是并列的要件,违法既然是符合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本身就包含有某种主观要素,因而也就包含着责任要素。据此,我们不赞成这样的论述。法国学者所主张的犯罪三要素,实际上与德、日学者所主张的行为、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素比较接近。不过,他们把违法性这一要件换成法定要素更值得研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法律规
22、定当然没有犯罪,但问题在于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犯罪,并且不论作为自然要素的行为或作为心理要素的故意或过失,都需要由法律规定。所以法定要素不应当说是犯罪的一个要素,更不应当说是与自然的要素和心理的要素并列的要素。因而这一主张也难于赞同。(二)英美的犯罪论体系:实体与程序双层次结构犯罪构成理论在大陆法系已成体系,素有“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之誉,但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却不存在同样丰富完整的理论体系,也没有“犯罪构成”相对应的称谓,在英美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模式和地位,全然没有一致的看法,刑法著述众多称之为犯罪要素。中国学者根据其要素独特的组合方式,将之总结为犯罪构成双层模式,认为其包括两个层
23、次:一是犯罪本体要件(实体意义上的条件、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 ,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二是责任充足要件(程序意义上的条件、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合法抗辩),包含诸种合法辩护理由的排除,如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同意、警察圈套、安乐死等。在犯罪构成中介入诉讼要件,是英美刑法特有的。英美刑法的这种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与其实行判例法有极大关系,合法辩护事由主要来自判例的总结和概括。第一层次是正向说明犯罪成立的层次,第二层次是排除犯罪的层次,一个是积极判断,一个是消极判断,具有两个向度:先入罪后出罪,是一种“构成排除”的模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这种法系特征
24、背景,成文法国家是难以效仿的。(注:以上文字中所说“犯罪构成”是原作者陈兴良所用,意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与我国的“犯罪构成”在内涵上应有不同)(三)苏联犯罪论体系: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四要件横向整合式(耦合式)的理论结构。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但苏联刑法学者将犯罪构成条件扩充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将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先分而论之,然后加以整合,各要件之间形成一种共存关系。四要件分立,并不意味着四个独立的判断或四个层次的判断,而是有四个相互依存的、缺乏独立性的判断共同完成一次整体意义的判断,也即犯罪的判断是一次性完成的。总之, 三大体系虽然在结构上各有不同,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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