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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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一、刑事诉讼证据法律上的分类二、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上的分类,一、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 即证据的种类。它实质是按照刑事诉讼证据外部形式方面的特征所进行的一种分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7大类: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一)物证“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惟物证不会说谎。”美赫伯特麦克唐奈 1、概念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物质属性及其存在
2、方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和痕迹。,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物证主要有:(1)犯罪遗留下来的客观痕迹(2)犯罪行为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物品(3)犯罪使用的工具(4)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6)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和痕迹,2、特征(1)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物证能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的静止和稳定,使其自身所含的信息具有相对相对的确定性,从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2)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3)证明的被动性和片断性 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实在物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他必须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成就物证的证明作用,不能仅仅以其自身的特征来自我说明案件事实;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
3、明只能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实现对案件事实的确定。,(二)书证 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1、概念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注意: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书证。2、特征 思想内容的证明性;证明的直接性、明确性和主动性;证明的稳定性,3、物证和书证的联系(1)相同点:书证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表现为客观存在实在物,这与物证的物质属性有相同之处。在证据的理论分类中物证和书证同属于实物证据。(2)不同点:物证强调用物质的外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强调用物质的内在思想来证明案件
4、事实。物物证的证明力较弱,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书证证明作用的直接性较强,通常能较为直接地反映案件的某一事实情节甚至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案例,1、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字条是书证 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 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 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2、在一起杀人案的现场,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封遗书,根据遗书记载的内容,侦查人员推断出死者的家庭、身份,同时,又根据笔迹鉴定,推断出此遗书确实是死者所写。问:本案中的遗书属于哪种证据?()A、书
5、证 B、物证 C、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D、被害人陈述,(三)人证(使用量最大、最重要的证据类型)是指根据人的陈述形成的证据,具体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1)概念 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 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2)特征 内容的特定性,即证人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不包括他个人对案情的分析
6、;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证言具有较大的易变性。,(3)刑事诉讼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第48条 必须知道案件情况(前提条件),由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和更换 必须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证人能力的限制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证人主体资格限制条件)必须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4)对证人安全的保护 对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保护的义务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保护义务 时间:在侦查期间为证人保守秘密,但证人无权要求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诉过程
7、中均保密。,案例,秦某带着8岁的儿子买肉时,与摊主发生争执,继而互殴。秦秦某被摊主用刀背打击造成面部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秦某的儿子属于哪类诉讼参与人?()A、被害人 B、证人 C、见证人 D、既是被害人,又是证人 见证人:根据刑诉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其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出的。,2、被害人陈述(1)概念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被害人就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普通意义上的被害人陈述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人所应得到的惩罚的要求及被害人要求得到的赔偿。
8、作为证据的陈述只能是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2)特征 内容的特定性;证明的直接性;证明的倾向性(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证据主体不同 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不同 证据夸大程度不同 故意做虚伪陈述的法律后果不同,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6条,(1)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相关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供述、申辩解
9、释。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即其承认自身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包括对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陈述。(自首、坦白和供认,有真有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即其否认自身曾经实施过犯罪行为,或虽然承认了自身曾经实施过犯罪行为,但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等情况而做的申辩和解释。(否认、申辩、反驳和提供反证,又根据没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攀供,即其检举揭发同案中他人共同犯罪行为的陈述。注意:如果是对非同案的其他犯罪人或同案犯罪人其他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不属于口供。,(2)特征 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面性、直接性;口供内容的虚假性(最大的特点)口供的易变性(
10、3)法律的态度 对一般证据,自由心证原则,即只是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作某些限制,对证据的证明力则不作更多限制,而是交由法官自由判断。对口供,法律限制其证明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4、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某项或某些专门问题作出事实性的结论,而不应当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作出结论,法律问题应由司法人员加以解决,不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畴。(1)概念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专门的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科学缜密的研究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2)特征 专业性;科
11、学性;程序性;书面形式;结果的确定性,(3)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差别 主体的确定:鉴定人是可以选择的,也是可以更换和替代的;证人是不可选择和不可替代的。主体的能力:鉴定人必须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证人则不需要,只需要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即可。内容的范围:鉴定结论是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从科学的角度提出判断性意见,它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做出的前提:鉴定人之所以成为鉴定人的前提是在案件发生时,她并不了解案件事实;证人必须是在案件发生时就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回避的运用:鉴定人必须遵循回避制度;证人是只要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就有作证义务,不存在
12、回避的问题。案情的做出:鉴定人为了作出的科学的鉴定结论,可以在案件发生后查阅相关卷宗材料,有几个鉴定人时,还可以相互讨论,共同书写鉴定结论;证人为了保证作证的真实客观性,在案后不能要求了解案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人之间不能互相讨论。,由此,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同于证人证言,是一种通过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科技证据。但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立法和理论都认为鉴定人是证人,把鉴定结论看成证人证言。(4)需注意的问题: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力,它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成为定案根据。,5、勘验、检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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