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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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源头预防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
2、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专人专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水利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
3、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随时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档案和台帐。排查内容包括:1、水利工程建设。以重点在建工程为重点,防范坍塌、起重机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原则情况;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水利设施如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
4、机、模板支护、脚手架安拆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建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在建工程水库、水电站及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2、水利工程运行。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
5、。以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和用电户为重点,对水电开发、项目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电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电站分类年检安全管理和 两票三制 执行情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农村水电企业设备检修、试验和农村水电供电区的安全供电。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
6、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桥梁和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以野外勘察、测量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五、隐患登记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专管人员每月要对本股室、本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分别进行登记,逐级汇总。六、隐患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要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要区分事故隐患的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彻底进
7、行治理。对较大隐患应向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七、隐患督查检查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对本股室(单位)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应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情况;职工和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遵章守纪情况;特种作业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登记、销号的台帐规范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八、隐患公示和整改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报告后,应当及
8、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7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进行公示并确定专人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派专人24小时值守,同时制定出整改时间表,严格按照隐患治理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制度,限期整改。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
9、改报告不放过。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10、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11、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如属实,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
12、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
13、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第十条 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责任:(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
14、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
15、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七)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
16、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并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三)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二)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三)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
17、患。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三)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二)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三)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
18、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五)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包括下列内容:(一)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三)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四)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五)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六)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19、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时;(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四)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性质,及时实施治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
20、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1、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
22、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和体系;(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三)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及时关闭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四)保障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排查治理监管监察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导督办工作经费。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
23、情况;(二)协调和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141号,以下简称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奖励。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分析评估、信息报送、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
24、为;(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形成书面意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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