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4章到第6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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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5/25,中国法制史,1,司考大纲中本章知识点,法制思想:德主刑辅 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上请与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司法制度: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2023/5/25,中国法制史,2,第四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 述汉法律制度的特点 初步确立封建法制“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SK)封建法律体系基本明确(以律为主,其他法律形式为补充)封建刑法日益成熟(刑制走向文明)以法律措施保障政治统治基础(重农抑商),2023/5/25,中国法制史,3,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一、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法律指导思想经历了显著变化,中国古代正统法制指导思想初步确立。(一)、
2、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其了重要作用。,2023/5/25,中国法制史,4,一、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二)、西汉中期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2023/5/25,中国法制史,5,一、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为什么有转变?初期放弃秦时“法治”思想而用黄老
3、思想;中期放弃黄老思想而确立“德主刑辅”,2023/5/25,中国法制史,6,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1)在政治上统治基础并不稳固,大动荡的隐患依然存在。(2)在经济上,基础薄弱,开支巨大。(3)在主观方面,汉初统治者目睹秦亡,以秦为鉴,不得 不接受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以缓和社会矛盾。(4)就意识形态的变革而言,从法家的“有为”转变到儒家 的“有为”,其中需要一个过渡,汉初君臣多信奉黄 老思想。(5)高祖以后的几位皇帝都谨守成法,遂使“外道内法”的 思想始终得以遵行、发展。,2023/5/25,中国法制史,7,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一个别源,“黄”是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是指春秋
4、末期的老聃;尊黄帝为祖,奉老聃为宗,以“黄老之言”作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所以被合称“黄老”。到了西汉初期,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已经把“德”抬高到了和“刑”相平行的地位,对秦代的专任刑罚,持严格的批判态度,但并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也强调“明具法信”,“进退循法”。在刑罚具体运用方面,提出“刑不厌轻”,“罚不患薄”,“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这种思想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很多相通之处。可见黄老思想综合了道家、儒家、法家等多个学派的思想,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2023/5/25,中国法制史,8,董仲舒和正统法律思想,董仲舒认为
5、“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这里是要求用新儒学的德治和礼教取代汉初黄老的“无为”政治。“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从“奉天”的一方面说:“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从“法古”的方面看:“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可见,他是以奉天法古作为“德主刑辅”的理论根据的。,2023/5/25,中国法制史,9,董仲舒论德
6、刑关系的基础,1、“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所谓“夏主生”,生就表现为德;“冬主杀”,杀就是刑;“冬不可废”,因而刑也不可缺少;“夏不代冬”,因而德也不能代替刑。德、刑二者,缺一不可“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2、“性三品”的人性论。他将孔子与苟况、韩非的人性论调和起来,提出了一种新的折衷的观点:“性三品”说,分类“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筲之性”这样“三品”。“中民之性”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人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既用德教,扶植其“仁”质而使之为
7、善,同时又使用刑罚防止和惩戒其“贪”质而使之不为恶。,2023/5/25,中国法制史,10,“大一统”思想和“德主刑辅”(SK),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此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阴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2023/5/25,中国法制史,11,二、两汉立法概况,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此外,西汉中期以后,引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著作中的章句来解释法律,东汉的主要法律制定活动都是以此为中心展开。二、汉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
8、、令、科、比。,2023/5/25,中国法制史,12,汉法制主体,汉律六十篇:它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内容。它由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共六十篇。因此,简称汉律六十篇。,2023/5/25,中国法制史,13,文帝除肉刑,汉文帝废除肉刑,赢得了“仁政”的美名。司马迁评曰:“汉兴,至孝文四十余载,德至盛也”。白居易称汉文帝:“始除去之(肉刑),而刑罚以清”。明朝丘浚:“自是以来,天下之犯法者,始免断肢体,刻肌肤。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绝其类者,文帝之大德也”。清沈家本先生也赞叹曰:“汉文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2023/5/25,中国法制史,14,文帝除肉刑,1、史记
9、孝文本纪:“五月,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太仓公无男,有女五人。太仓公将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泣,乃随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死者不可复盛,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则?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名欤?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
10、,终身不息,何其触痛而不德也,岂称为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2023/5/25,中国法制史,15,文帝除肉刑,汉书刑法志:“(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盛,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文帝怜悲其意,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联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
11、。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过行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2023/5/25,中国法制史,16,景帝的继续改革,“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笞三百,笞三百曰笞二百。犹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垂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垂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
12、。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11 汉书刑法志,2023/5/25,中国法制史,17,肉刑的象征意义,“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身放殛而辱后代”。论衡四讳在解释当时相沿已久的“被刑为土,不上丘墓”的原因时说:“孝者怕如刑辟,刻画肌肤,毁伤发肤,少德怕行,不戒慎之所致也。愧负刑辱,深刻自责,故不生墓祀于先”。孝经开宗明义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孝之始也”。,2023/5/25,中国法制史,18,文景刑制改革的局限性,汉书:“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
13、,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11 汉书刑法志。,2023/5/25,中国法制史,19,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文帝废除肉刑,不单纯是为孝女感动所致,而是和汉初的整个形势,以及统治者所推行的减刑政策分不开的。因为一方面经过休养生息,社会秩序得到一定的恢复,为改革刑制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汉初仍有动乱的阴影存在,文帝希望通过废除肉刑进一步笼络人心、扩大统治的群众基础,同时废肉刑也是汉兴以来省刑除苛等一系列措施的深入发展和结果。西汉文景废除肉刑是中国刑制的重要改革,使得刑制由野蛮趋向于文明,改善了与封建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
14、的某些部分,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因而具有进步的意义。尽管文景以后倡议恢复者大有人在,却终究没有恢复,其原因就在于此1张晋潘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8页。,2023/5/25,中国法制史,20,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这次刑罚改革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过渡,它标志着以肉刑为主的早期刑罚体系向新的刑罚体系的重要转变。”“自此以后,作为早期刑罚体系主要特征的肉刑不再是刑罚的主体,残酷的肉刑方法在观念上已不为人所接受。封建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开始成为刑罚的主体,并不断走向完善与体系化。”,2023/5/25,中国法制史,21,第三节 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刑事
15、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对定罪量刑、刑罚制度、主要犯罪方面的规定(SK);二、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身份、所有权、债、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三、行政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皇权神秘化、中央和地方机构设置、官员管理及官吏监察方面的内容;四、经济法律部分主要内容是赋税立法、商业管理中的三部法律(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和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2023/5/25,中国法制史,22,刑法基本原则(SK),1、刑事责任年龄:改身高为年龄2、上请原则:“尊尊”、刑不上大夫的体现3、亲属相隐:见后4、恤刑原则:老幼妇孺病残者,量刑上照顾,2023/5/25,中国法制史,23,“亲属相隐”原则,史料:(法律依据)
16、四年春二月诏曰:“导民以孝,是天下顺。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朕甚怜之。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11 汉书宣帝纪。,2023/5/25,中国法制史,24,(其他佐证)汉代桓谭盐铁论中有“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1(源流)国语周语中载有
17、“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2这是史籍中对“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主张的第一次表达。(源流)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3(源流)“直而无礼则绞”。4,2023/5/25,中国法制史,25,(源流)孟子尽心上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之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1(源流)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
18、罪。”2(源流)据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所载,大儒董仲舒在审理案件时曾表示“春秋之义,父为子隐”3。,2023/5/25,中国法制史,26,(发展)唐律疏议:“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所谓同居,据疏文,“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居。虽无服者,并是。”1(发展)明律“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者,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
19、漏泄其事,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2清律的规定与明律相同。,2023/5/25,中国法制史,27,(一)亲亲相隐是原则是对宗法伦理的尊重,但又不得危害君权瞿同祖在其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论及家族时,指出“中国的立法既大受儒家的影响,政治上又标榜以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所以历代的法律都承认亲属相隐的原则。”在指明容隐的条件后,瞿先生认为,“家族与国,忠与孝,在并行不悖或相成时,两皆维持,但在两者互相冲突而不能两全时,则国为重,君为重,而忠重于孝。”1范忠信,郑定,詹学农等认为.亲属容隐明显是对国家的无限权力作了一些限制,使国家的司法权力在家庭的帷幕前不得不止步。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有一
20、个前提或条件,这就是对国家的根本利益没有过分的伤害。如果超出这一限度,就不准相隐,隐则有罪。因此,历代法律对于亲亲相容隐,均规定了一些不适用的情况。2,2023/5/25,中国法制史,28,亲亲相隐是人类法律史上的共通现象,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一文中认为,中国法史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误解: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有的原则或制度。事实上,从古代到现代,从东方到西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都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作者通过考察认为,“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不是某一国家或民族文化传统中的特有现象,不是人类历史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现象,也不与特
21、定的法系和特定的社会制度共存亡。进而在一个开阔的背景下,对于容隐制度的研究将具有新的学术意义。它将涉及法律疆界的设定或法律的适用程度、法律规范的刚性和弹性等重要的法学课题,也将涉及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阐释学等诸多学科。如果我们能够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和多学科的深入探讨,从而认识和把握这个法律文化现象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和价值,特别是它在当代社会中可能具有的功能和意义,那么我们的研究或许会进入一个更有意思的天地。”1,2023/5/25,中国法制史,29,亲亲相隐在历史和当今都有人道主义价值,余辉胜现代法学视野中亲亲相隐之原则认为,(一)从历史制度层面上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反映了中国古代对“亲亲
22、尊尊”价值的追求,是礼法混同的一个畸形儿,具有不可抹杀的封建糟粕性。亲亲相隐是为了维权奴隶主阶级或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在宗法制度下或三纲五常原则下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伦理原则,但在法制酷严的社会条件下,亲亲相隐却是一种与株连、缘坐、族刑等非人道主张相对立的诉讼原则和刑罚原则,对后者起着某种缓冲作用。(二)从现代法治的价值层面上看,亲亲相隐原则隐含着对一些现代法的价值追求1 体现了对法的正义价值追求。2 体现了对法的人权价值的追求。3 反映了立法者对社会保障与个人权利保障之间的价值均衡。4 反映出中国古代对现代刑法中的可期待理论已有一定的朦胧认识。,2023/5/25,中国法制史,30,亲亲相隐
23、原则的确立是引礼入法的重要表现,张晋藩在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论述道,“这种在一定的血亲范围内法律允许互相隐罪,不予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刑法原则,是引礼入法,法与情合的重要表现。还在武帝推行首匿相坐之法时,董仲舒就曾经借春秋大义,论证了一个隐匿犯有杀人罪的义子之父不当坐。宣帝把儒家亲亲首匿思想加以法律化,标榜以仁孝治天下,反映了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趋于巩固。”1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5页。,2023/5/25,中国法制史,31,第四节 两汉司法制度,两汉司法制度首创的制度包括春秋决狱、疑狱谳报、录囚、秋冬行刑、亲亲相隐等。一、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御史大夫组成;地方司法机构
24、由郡县两极构成。二、汉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主要有:告劾、逮捕、羁押、审判、复审、执行组成。,2023/5/25,中国法制史,32,【概念辨析】:春秋决狱(SK):,它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2023/5/25,中国法制史,33,1、春秋是由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孔子作春秋的目的在于讨伐乱臣贼子,所以其内容主要是“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记,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
25、恶、贤贤贼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敝起废,王道之大也”。“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就是说,作为春秋的基本指导思想与其判断是非、善恶以及贤不肖的根本标准,就是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学说。2、(源流)“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秦二世召博士诸生三十余人于前,问曰:楚戍卒攻蕲入陈,于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愿陛下急发兵击之。二世怒,作色。”这里博士诸生所说的“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和春秋中的“君亲无将,将则诛焉”的意思是完全相同的。,2023/5/25,中国法制史,34,汉书载“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1后汉书载“胶东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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