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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1,2,3,4,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重点,1、加害行为的含义和分类2、损害的含义与分类3、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形态与证明4、过错的属性与判断标准,一、定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法律上规定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进而产生侵权责任的条件。,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论断过程(一)德国法,(二)英美法,注意义务的有无与程度,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损害因果关系,(三)我国1、是否存在加害行为2、受害人的何种民事权益遭受损害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一、加害行为概念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之行为
2、。(一)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二)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三)侵权法上的行为是经过法律阐释之后认定的归属于某人的行为,二、加害行为的方式作为与不作为,(一)定义1、作为: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即有所为。2、不作为:不做某件事,从外界的表现来看,行为人乃是出于消极的静止状态,即有所不为。,(二)作为义务,1、法定的作为义务1)特定的关系。2)具有特定职业要求。2、约定的作为义务。3、先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4、基于诚实信用产生的义务5、安全保障义务,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
3、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钱经济损失。,百度公司辩称:,我公司为方便用户使用提供多功能的网络附带搜索功能,当用户在搜索栏内输入一个关键词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联性的词。这些词汇并非是我公司预先设置的,是网络用户在搜索中实际使用过且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而且这些词汇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我公司并无侵害金德公司名誉权的行为。,【裁判要旨】,
4、法院认为:根据资料,并结合公司证书中体现出的相关搜索词的多样性,足以印证北京百度公司所成之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汇统计自动生成,而并非由百度公司主动创造,本案中金德管业公司主张侵权的相关搜索词,虽然单就其词义表面而言确实带有一定负面意义,但其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词汇,且系对广大网络用户类似检索内容的客观反应,既非被检索的网络信息本身,又非百度公司针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主体而主观控制或创造的负面词汇,北京百度公司对这些相关 搜索词的形成,既无主观过错,又无实质性的控制力。所以,金德管业公司仅基于百度搜索引擎中的相关搜索词本身的负面含义而主张百度公司侵
5、犯其名誉权,显然不能成立。,案例2:刘艳诉郑文辉,【案件事实】原告的近亲属苏冬青与被告郑文辉一同驾车从厦门出发去福州连江钓鱼。在返回途中,由苏冬青驾驶被告的汽车,而被告郑文辉在副驾座上睡觉。由于长时间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苏冬青不幸伤重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苏冬青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所致,苏冬青存在过错,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被告郑文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要旨】,法院认为:苏冬青与被告郑文辉在共同实施出海钓鱼这一增进情谊的户外活动中,作为均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在当时双方均已长时间没有休息,身体疲劳且在夜间高速行车的情况下,苏冬
6、青仍执意在高速路上驾驶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其自身死亡的交通事故。故苏冬青对其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郑文辉作为唯一与苏冬青同车同行的人,在当时的特定情况下,应当谨慎提醒,或采取要求住宿、停车休息等保护措施,但被告没有尽到同行同车应尽的提醒、注意义务,而是自己在副驾驶座上睡觉。其不作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对苏冬青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权益被侵害与损害的关系权益被侵害损害,3,损害事实,加害行为,权益被侵害,造成了损害,未造成损害,损害赔偿责任,其他侵权责任,二、损害概念和要件,(一)定义: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
7、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二)要件1、可补偿的损害是能够通过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得到补偿。2)基于法律价值上的考量,该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三、损害和费用的区别,(一)损害是非自愿的损失,费用是自愿的损失。(二)如果费用的支出目的丧失即费用成为无益费用时,费用可成为损害。(三)如果为了排除对权益的妨害而支出了费用,该费用是损害,具有可赔偿性。,四、损害的类型,(一)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1、定义1)财产性损害:指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2)非财产性损害:指没有财产价值,无法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2、区分意义1)二者的可赔偿性不同。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二)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1、定义直接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本身所造成的损害。间接损害指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发展出来的损害。,2、区分意义1)因果关系的远近程度不同。2)是否考虑假设因果关系不同。3)过错认定不同。,(三)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1、定义积极损害指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消极损害指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本能增加的财产未增加。2、区分意义:计算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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