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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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何时开始?谋杀胎儿是否构成本罪()生命何时结束?杀死植物人是否构成本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非法正当化行为是否非法合理的危险行为是否非法()致死的行为不作为也构成本罪(注意等值性)帮助自杀也构成本罪介入被害人过失的致死行为(争议)()因果关系条件(条件公式)归责:致死风险的生成与风险的实现,以下情形有本罪的因果关系吗?()盗窃后被害人在追赶中被汽车撞死()抢劫时被害人在逃跑中被
2、火车撞死()强奸后被害人因羞辱自杀而死()农药店卖药给被害人自杀而死()杀人未遂后被害人遭遇医疗事故而死,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二)认定本罪应予区分的界限1.间接正犯杀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2.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即故意杀死自己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亲属的行为,常见的是父母杀死作恶多端的儿子。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其动机比较善良,对其可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应以正当防卫论。3.溺婴行为:任何溺婴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父母溺死自
3、己婴儿的行为,一般可从轻处罚;对于其他人出于报复、仇恨等动机而杀死他人的婴儿的,以本罪从重处罚。,4.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但对错误行为应予批评,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处理;(2)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更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3)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因自杀行为并不是犯罪,所以不是教唆犯或帮助犯,应根据教唆、帮助行为在实现自杀过程中的作用的不同分别对待。(4)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安乐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情节较轻”的理解 3.间接故意杀人,二、故意伤害罪(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是指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与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侵害其他权利如人格、名誉的,不构成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伤害行为,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非法伤害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果是合法的,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防卫行为,不构成本罪。(2)伤害行为:通常表现
5、为作为,如拳打脚踢、使用工具、使用科学技术手段等,也可能是不作为。伤害行为必须是通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使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器官功能受到损害。如果不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咒骂致人精神病,则不构成本罪,可按其他罪处理。,(3)伤害的结果:从内容上可分为两类,即对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的破坏,和对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破坏,如丧失听觉、丧失生殖能力等。从伤害的程度上,可分为以下4级:A、轻微伤害:损伤经过简单治疗或不经过治疗即可恢复健康,对人体组织或器官没有造成损伤,对人体健康影响不大的伤害行为。B、轻伤:造成人体器官、组织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而又不属于轻微伤
6、的行为。C、重伤: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D、致人死亡:因伤害行为致使他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足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由于实施行为时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属于混合罪过。,3.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致人轻伤的,为16岁以上;致人重伤的或致人死亡的,为14岁以上。4.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内容,实际中一般认为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就可以,而不必确定其到底是要造成何种伤害结果不必确定其追求的结果是轻伤
7、、重伤还是轻微伤。,(二)认定本罪应区分的界限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损害身体健康,死亡结果是他不希望、未放任的,是其反对、排斥的;后者的目的在于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2)故意伤害(造成轻伤、重伤)与造成伤害结果的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两者在客观上的造成了伤害结果,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是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没有杀人故意,后者有杀人故意,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出现死亡结果。,(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拘役、管制;致人重伤的
8、,处3年以上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三、过失致人死亡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3)从行为人
9、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二)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2、注意区分本罪与刑法中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
10、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三、强奸罪(一)强奸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包括两种类型: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1侵犯的客体的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成年妇女或者不满14周岁的幼女。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
11、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其中,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也不管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只要和幼女实施了性交行为,都构成强奸罪。如果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只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行性交的,才能构成强奸罪。,(1)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女性的意志;(2)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人,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4主观方面是故意。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且幼女自愿和行为人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明知对方是
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才能构成强奸罪。,(二)强奸罪的认定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强奸的既遂与未遂:国内外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完成说,又称性欲满足说,认为行为人奸入并射精,满足了性欲,完成了行为,才是既遂;(2)插入说,即结合说,认为只要双方的生殖器结合,男方的生殖器插入了女方的生殖器,即为既遂,不以射精为必要;(3)接触说,只要双方的生殖器有表皮的接触即为既遂,不管是否插入、是否射精。目前实际中均采用插入说,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没有对被害妇女的贞操造成实际性的侵害,而第一中观点则对犯罪分子过于宽纵,不利于保护被害妇女的利益。但在奸淫幼女的情况下,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采接触说。,
1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轮奸: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里,轮流强奸同一名妇女。特征:(1)必须以共同犯强奸罪为前提,如果数名男子与一女自愿淫乱,不属轮奸,两男奸淫一女,其中一人与该女通奸,一人系强奸的,也不是轮奸;(2)必须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无论是事先策划、临时起意还是在犯罪过程中,都属于轮奸,但如果两人以上先后强奸强奸一女,彼此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则不是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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