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学》教学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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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5/25,1,土地经济学教学案例,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省级精品课程,2,目录,第一类 土地保护第二类 土地资产与土地市场管理 第三类 土地权属 第四类 国家工作人员土地违法犯罪 第五类 土地行政执法纠纷案第六类 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第七类 土地管理,3,第一类 土地保护,案例之一 破坏耕地建砖窑被治罪 案例之二 承包田里挖塘养鱼被处罚案例之三 改变农地用途占用耕地建煤窑 案例之四 耕地上种树被处罚案例之五 农民建住宅应首先申请批准,4,案例之一 破坏耕地建砖窑被治罪,【案情介绍】2003年2月,某县平南镇村民杨某在其居住村筹建砖厂,在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农户签订租用土地
2、合同,非法占用耕地 0.55 公顷,并进行平整场 地,挖基搭棚等,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5,案例之一 破坏耕地建砖窑被治罪,【法律分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法,在耕地上兴建砖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6,案例之二 承包田里挖塘养鱼被处罚,【案情介绍】2000年3月初,湖北省校江市顾家店镇罗家河村二组农民罗圣保在征得村长口头应允后,擅自在自家承包田里(属于基本农田)挖建了鱼塘。4月初,顾家店镇土地管理所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后,耐心地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
3、宣传,并要求其自行填平渔塘,恢复耕种。罗圣保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强词夺理。随后,监察人员找到该村村长(兼职土管员),要求其协助处理这一违法行为。岂料,这名村长也以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为由拒不理会,7,案例之二 承包田里挖塘养鱼被处罚,【法律分析】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罗圣保占用耕地较少,尚不构成破坏耕地罪。枝江市土地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填平鱼塘,
4、恢复耕种。,8,案例之三 改变农地用途占用耕地建煤窑,【案情介绍】2005年,某市某镇村民12人合伙开煤窑,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该村4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级水田上建了3座煤窑。该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发现后,5次上窑制止,然而,窑主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停工和复垦耕地,继续做着“发财梦”,至当年7月底,造成了合计破坏耕地2.1亩的严重后果。,9,案例之三 改变农地用途占用耕地建煤窑,【法律分析】该镇国土所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请求市国土局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8月4日向三煤窑的12名当事人发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于8月18日前填平井口,恢复耕种,并处罚款3万元。土地行政处罚决
5、定书下达期满15天后,当事人均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市国土局于10月 14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名当事人破坏耕地开煤窑,受到了应有的处罚。,10,案例之四 耕地上种树被处罚,【案情介绍】甘肃省某村庄林场210亩,多年来村委会将其林场中间空地开垦为集体耕地。后来为便于管理,村上将70亩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马飞经营,村委会于1995年2月与马飞签订了为期4年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间,因马飞连续两年未给村委会交纳水费,村上多次找马飞协商解决均未得到妥善处理,故村委会便给马飞停电26天,由此双方产生经济纠纷(已另案处理)。1999 年承包合同到期后,村上为了防止再度发生更多的耕地使用权纠
6、纷,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马飞承包耕种的70亩耕地收回。但马飞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经营耕种,村委会为了阻止马飞继续耕种,于1999年4月上旬在没有耕种的40亩耕地内种植树木。,11,案例之四 耕地上种树被处罚,【法律分析】该村委会在村林场耕地内栽种树木是极其错误的,并且毁坏了耕地的种植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74条之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罚:限该村委会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材林场耕地内栽种的树木自行处理,并复垦还耕。,12,案例之五 农民建住宅应首先申请批准,【案情介绍】大村乡郑某全家5口人,有砖木结构瓦房74平方米。2005 年3月,郑某以兄弟两家人口
7、增多为由,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占地 180 平方米,建造4间一楼一底住房。村组签字后,报云台乡政府。乡政府因郑某所申请的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没有同意。郑某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制止,郑不予理睬。之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制止中收缴了部分施工工具,并于8月10日向郑某发出了违章建筑通知书,限令其在10天内自行拆除已建工程返耕。对此,郑某不但不听,反而强行加紧施工,于9月,建成砖混结构、有前后4个阳台、外观装饰全部马赛克的两楼一底五间住房,占耕地227.2平方米。,13,案例之五 农民建住宅应首先申
8、请批准,【法律分析】郑某在没有获得批准和取得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耕地上建造住宅。在施工期间,虽经乡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多次前去现场劝阻制止,并发出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某不听,强行加紧施工,将楼房建成。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14,第二类 土地资产与土地市场管理,案例之一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案例之二租赁集体场地属于非法案例之三 划拨土地不得出租及改变用途 案例之四乡政府无权拍卖国有
9、土地案例之五土地转让须依法进行,15,案例之一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案情介绍】1997年10月,某市纺织公司经理王某以在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建厂的名义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建设用地,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其申请,将市规划区内20亩闲置建设用地划拨给其供建设厂房等使用。王某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除对用地进行少量清理、平整工作外,并未投入生产。次年4月,本市一家建筑公司欲在开发区兴建别墅,王某得知后,主动联系该公司。双方于7月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每亩4万元价格成交。经群众举报,市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经一、二审法院依法审理,王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所
10、获非法所得80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被处以10万元罚金。,16,案例之一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法律分析】被告人纺织公司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触犯新刑法第 228 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228 条,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转让、倒卖土地使 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因而除对被告人纺织公司经理王某判处一定的主刑外,还应处以4-16万元的罚金。根据新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还应当追缴被告人所获非
11、法所得80万元,并上缴国库。对非法倒卖的土地使用权应收回。另外,某建筑公司非法购买土地使用权兴建别墅,因非法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17,案例之二租赁集体场地属于非法,【案情介绍】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土地管理局在清理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市场的过程中,发现大沁他拉镇光明一村(属城镇规划区)与原旗粮食印刷厂于1995年3月30日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同,并经公证机关于1995年3月31日公证,房产管理部1995年4月5日核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光明一村将原面包厂10间厂房及其场地3020.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原旗粮食印刷厂,租赁时间为15年,租金总计14.4
12、万元,当时已划给光明一村2.7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粮食印刷1996年9月18日获取城市规划许可证后,在该宗土地上新建房屋135.8平方米和围墙等。对于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和新建房屋,奈曼旗土地管理局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多次要求租赁双方办理土地租赁的有关手续,承租方顶着不办。1996年5月23日,奈曼旗土地管理局下达了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未果。根据有关的土地法律法规,1996年10月2日,恭曼旗土地管理局下达(96)第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8,案例之二租赁集体场地属于非法,【法律分析】光明一村与粮食局印刷厂签订的租赁合同涉及的这宗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属于城镇规划区,
13、并且是该城镇的繁华地段。该宗地未经征用,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光明一村(出租方)将其所有的面包厂10间厂房及其场地出租给粮食印刷厂(承租方),实质上已发生了房地产交易行为,即在出租厂房的同时,也出租 了集体土地(场地)使用权。此外,粮食印刷厂在承租的土地上 还新建了房屋等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得擅自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只有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进行房地产交易。所以,光明一村出租集体土地(场地)是非法的。,19,案例之三 划拨土地不得出租及改变用途,【案情介绍】1997年7月,河南省安阳市市民马某利用自己家地处商业繁华地段的优势,将位于安阳市老城区祖传的三间住宅
14、房,以房权所有者的身份,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批后,办起了百货商店。1998年9月,马某又将该房以月租金2500元的价格,租给了本市居民郭某经营,并签订了租房协议,郭某预交了两个月租金5000元。1998年9月4日,安阳市文峰区土地局以马某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土地用途为由,向马某下发了缴纳土地出让金2052.75元的通知书,马某未作任何反应。随后在9月16日、9月17日,该局连续两次向马某发出通知书,并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马某对此十分恼怒,在1998年9月18日,向文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文峰区土地局乱收费和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要求法院明断。文峰区法院经
15、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告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并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出租,理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被告,代表政府向原告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20,案例之三 划拨土地不得出租及改变用途,【法律分析】马某的三间住宅位于安阳市的老城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划拨国有土地,马某将自住房变成百货商店,其住房用地变成了经营用地,使该土地发生了增值,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增值的收益应交给国家。其后,马某将自营的百货商店出租给郭某经营,又发生了房地产交易行为。在出租房屋的同时,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出租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16、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出租,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马某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是违法的,理应受到查处。,21,案例之四乡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案情介绍】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用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多年。1997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按规划承建,于是镇政府决定收回职业高中临街土地 598.5平方米,以每间31.5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 30
17、00元进行拍卖。各得主与镇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只规定了使用年限为70年,未规定土地用途,镇政府并承诺给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房产等手续。公证处以此拍卖符合国家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为由给予书面公证确认。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总得款97900元。1997年9月,射桥镇政府拍卖国有土地一案被平舆县土管局查处。,22,案例之四乡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法律分析】本案发生在1997年,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
18、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乡镇一级政府以任何一种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违法的,应依法予以查处。,23,案例之五土地转让须依法进行,【案情介绍】1996年3月,某县工业局向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计划建立一个中型水泥厂。县政府研究批准后,与县工业局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手续。1997年5月,水泥厂正式投建。原计划建房117间,另建水塔一座和围墙等。但后来由于某煤矿在水泥厂地基下采煤,造成该厂厂区地面严重断裂,房屋变形,迫使水泥厂基建工程于10月初下马,未如期完成厂建计划。适值此时,该县某
19、镇上店村的20户农户组成的汽车联运队正急于寻找停车场地。水泥厂建设停工,双方经协商于1997年12月初签订了买卖房产、财产的合同。上店村的 20 户农民为甲方,县工业局为乙方。合同约定:(1)水泥厂现有房屋97间及未完成的围墙等全部财产卖给甲方;(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将房产等的全部手续清点后移交给甲方,在全部手续清点移交后,甲方将价款 23 万元一次付清。1998年初,汽车联运队在使用水泥厂土地的过程中,被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并查处。20 户农民用地未成即诉诸法院。,24,案例之五土地转让须依法进行,【法律分析】根据城镇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规定
20、,以及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县工业局和上店村农民签订的买卖土地使用权合同无效;县工业局应偿还上店村农民价款23万元(不包含利息),上店村农民的汽车联运队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搬出水泥厂。水泥厂困地面断裂不能继续建设的问题另行解决。,25,第三类 土地权属,案例之一开垦后的国有荒地仍属于国家所有 案例之二未确权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案例之三宅基地过期不用使用权自然丧失案例之四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后土地所有权丧失案例之五新淤出的河滩地属于国家所有案例之六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的效力,26,案例之一开垦后的国有荒地仍属于国家所有,【案情介绍】1983年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
21、中区设计队工人张建东、张建波随其父在野外开垦了一块荒地,种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种至1992年时,两兄弟因上山工作等原因,仅在此地边缘种植,其余大部分地未予种植。1994 年秋季,呼中区粮食局第四粮店工人刘宝在听他人说此地已几乎无人种植的情况下,遂与家人对此地进行了平整。1995 年春季,刘宝准备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时,张建东前来阻止,说此地是其早年开垦,这几年虽然未种,但并没有放弃使用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经呼中镇司法所主持调解未果。1996年春,刘宝又准备在地里进行种植时,发现地已由张建东种上,遂向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此荒地是自己在1994年秋开垦的,被被告种植为
22、理由,要求两被告归还此地的使用权。,27,案例之一开垦后的国有荒地仍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分析】呼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非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国家所有的荒地进行开垦使用。因此,原、被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垦荒地,是错误的,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6月5日判决如下:将原告刘宝,被告张建东、张建波争执的土地收归国有。,28,案例之二未确权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案情介绍】大岭山(牛头山)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葵山村境内
23、,东至泉德公路,西至葵山村耕作果园地,南至田地,北至村路,面积为38.9亩。建国前后康美镇园内村的村民虽在该纠纷地葬坟、种树,70年代葵山村的村民也有垦荒种植,但土改时该地的权属并没有确定。1993年7月间,葵山村引进省外贸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资金,平整纠纷地准备建厂房,与园内村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双方均向南安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土地权属归其村集体所有。,29,案例之二未确权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分析】南安市人民政府查明该地在土改时没有给任何一方的农民颁发土地证,葵山、园内两村分别请求将该地的所有权确定归其集体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不充分。1994年8月31日以南政(1994)综349号文(以
24、下简称349号文)作出关于洪濑镇葵山村与康美镇园内村土地所有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确定双方纠纷的8.9亩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30,案例之三宅基地过期不用使用权自然丧失,【案情介绍】1998年11月,江苏省高邮市龙奔乡周庄村村民陈锡安领取了由龙奔乡政府核发的 98084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后,便着手筹建住宅,不料遭到本村村民居永庆一家的阻挠。居家理由是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居家享有,因为早在1989年5月5日,龙奔乡政府已向其核发了186345号宅基地使用权证。面对阻挠,陈家只得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出面处理。居家也通过咨询知道问题出在两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遂于 1999年元月状告高邮市龙奔乡政府违
25、法向第三人陈锡安核发98084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要求予以撤销,31,案例之三宅基地过期不用使用权自然丧失,【法律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只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冲突,就完全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虽然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未实际使用宅基地多长时间后土地证使自然作废,实施办法从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角度出发规定:批准后一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从而明确了一年的期限,一年内不使用,宅基地使用权证自然作废。,32,案例之四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后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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