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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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与政法学院,侵权责任法之三 责 任 构 成,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一)归责原则概述(P65案例1)1、归责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2、归责原则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3、归责原则的理论观点 单一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 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
2、则 四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P75案例2)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
3、据”的规则,应由受害人证明致害人有过错 过错决定应否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取决于损害的大小,责任构成:四要件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共同过错,数加害人负连带责任受害人混合过错,减轻加害人责任,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P77案例3),第6条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指本法)必须与某一特殊侵权行为规定同时适用一般包括:第32条(监护人责任)第34条(单位责任)第35条(雇主责任)第38条(教育机构责任)第81条(动物园责任)第85-91
4、条(物件致害责任)医疗侵权、机动车侵权,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即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条件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责任构成:四要件适用范围:特殊侵权行为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责任形态:替代责任(对人和对物的替代),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P79案例4)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特殊侵权行为: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
5、0%)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即不问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被告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损害发生因而可以免除致害人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活动、物品设备本身内在危险性责任的成立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要件法律对其适用范围有特别规定法律对其赔偿数额一般有最高限额法律对其减责、免责事
6、由有严格限制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4、适用范围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2、构成条件不同,1、归责依据不同,(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4、适用范围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2、构成条件不同,1、归责依据不同,(四)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
7、原则来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23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第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第33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他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8、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无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公平: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一)加害行为(P91案例1、2)责任人侵害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1)侵权责任人所实施的“行为”自己的意识控制下行为(侵权法第33条)人的行为人的意识控制下的行为脱离意识控制的行为是因为行为人的过错,仍然是其加害行为责任人管领之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责任人监护、管理下的人的侵权行为(2)行为人与赔偿义务人(侵权法第四章)(3)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加害行为:须以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违反为前提,作为 侵害权利,不作为不履行
9、特定义务,实践中常见的作为义务: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2、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作为和不作为,违法行为的样态,1、自己的行为致害 2、他人的行为致害 3、物件致害,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4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查,事发通道不作
10、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例分析】,(二)损害事实(P99案例3)指一定行为致使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上不利益的客观事实 1、权利受到侵害 2、权利被侵害造成了利益受损的客观事实 客观确定性 不利益性 可救济性,1、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损害的种类,可得利益应获得救济,如何认定可得利益?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可以预见、应当为标准、为限制。行为人不能预见的,不承担责任。,2、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1)生命权以生命安全与生命利益为内容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和近亲属(2)健康权生理健康(输血感染案)心理健康(上海装修工吊死
11、新房案)精神惊吓(死蛇放同学书包案)见第三人车祸案?,侵害人格权,(3)姓名权干涉姓名权盗用姓名假冒姓名不正当使用他人姓名(故意混同),(4)名誉权书面或口头侮辱、诽谤名誉为通常侵害方式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学作品不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侵害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其名誉的;或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
12、名誉受到损害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国家机
13、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提
14、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
15、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5)荣誉权主体对自己的荣誉称号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6)肖像权自然人支配自己的肖像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丑化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7)隐私权自然人对自己私人生活的秘密、安宁享有的自主决定而不受侵害的权利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爱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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