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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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江苏省质监局法规处 陈卫二0一四年九月,办案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还要执行程序法。实体法包括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程序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37号令),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按照规定,质监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2010年到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1.调查取证存在瑕疵:证据过于简单、缺乏证明力、前后矛盾。2.办案程序不够规范:超期,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环节
2、程序不当。3.法律适用不够准确:法律条款适用不完整,违法事实定性不清,法律法规适用不当。4.文书制作、归档不够严谨。5.案件移送、两法衔接不够到位:有案不移、手续不完备。,一、准确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事实”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何人(违法主体)、何时(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查处时间)、何事(构成何种违法行为,部门管辖权)、何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域管辖)、何情节(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具体情况)。,今日电池公司生产许可证换证超期案,201
3、1年10月,某市质监局接到A市局协查通报,称:“在A市某通信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批你市今日电池公司生产的铅酸蓄电池,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而经核实,该公司的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06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5日。该批铅酸蓄电池涉嫌无证,请予协助调查”。执法人员对今日电池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省质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因新修订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申请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检测报告出具的达标证明原件或者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故省局向今日公司发放了行政许可申请
4、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其提交相关环保证明材料。该公司于7月10日取得证明材料提交给省局,经审批,7月13日获得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随后通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经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查询确认,今日公司铅酸蓄电池换证申请正在进行发证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
5、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旧)第一百零二条: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新)第四十五条:企业可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江海公司无证安装起重机、伪造质量证明文件案,2012年8月28日,某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接到特设处案件交办单,称江海公司在中石化河西分公司安装的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涉嫌未经监督检验,相关的验收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系伪造。9月3日,执法
6、人员对中石化河西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公司2#延迟焦化车间内装有一台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在起重机操作室内粘贴有设备铭牌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志上有“注册代码、使用编号、维保单位、维保电话、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及下次检验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台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其中的桥(门)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登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分别加盖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检验专用章”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许可专用章”,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上述证据资料。9月5日,执法人员对江海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总经理王强进行调
7、查询问。,经查,2011年1月,中石化河西分公司从上海大力神起重运输机械公司采购了该台桥式起重机,4月,将安装工程委托给金陵石化建安工程公司施工。由于金陵建安公司未取得起重机安装许可证,于4月15日将安装施工转包给“江海公司”,并约定由江海公司负责以后的维保。经查,江海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2月15日。由于安装许可证已过有效期,该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省质监局提出起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但由于不再符合申领新证的条件,未通过省局的审核。2011年5月7日,江海公司开始对涉案起重机进行安装施工,5月13日竣工,直至6月10日,江海公司才
8、将涉案起重机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检院,并提出监督检验申请。9月29日,特检院派检验人员到安装现场对涉案起重机进行验收检验,并出具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要求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但一直未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等验收资料。,在使用单位多次要求移交相关验收资料,并已将设备投入使用的情况下,2012年4月,江海公司向其移交了包括桥(门)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登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资料,上述资料经市特检院鉴别,均系伪造。江海公司总经理王强承认,由于未能取得有效的安装许可证,市特检院不能出具该台起重机的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起重机无法办理移交
9、手续投入正常使用。迫于使用单位的多次要求,便托人伪造了交付设备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将涉案起重机交付使用单位投入使用。10月23日,市局召开案审会,决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按无证安装对江海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江海公司不服,2013年2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焦点:一、江海公司提出三点不应处罚的理由:1、质监部门接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应视为对安装行为的许可。2、市特检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监督检验申请,对涉案起重机进行监督检验,对安装行为的认可。3、特检院对由当事人维保的其它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对当事人资质的认可。二
10、、对未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伪造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本案可取之处:取证及时。调查全面。后处理到位。三位一体的执法模式。,友美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金刚石锯片案,2013年4月11日,某市质监局接到翰都公司举报,反映友美公司等企业生产假冒“UYUSTOOLS”锯片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友美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涉嫌生产
11、假冒“UYUSTOOLS”金刚石锯片产品。同时发现同址的焱龙公司也正在生产涉嫌假冒产品。经查:1、2012年12月10日,友美公司与万美工具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为方便自营进出口业务而成立的贸易公司)签订“UYUSTOOLS”锯片购销合同。友美公司未经翰都公司的授权许可,在其生产的金刚石锯片上标注“UYUSTOOLS”品牌商标等字样的产品标识,并将隐含有权益人翰都公司厂名的产品条形码加施在产品外包装上,冒充翰都公司金刚石锯片。,经翰都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市局依法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4月25日,市局将鉴定结果告知友美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依据现场检查和购销合同约定的产品单
12、价,现查实,友美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UYUSTOOLS”金刚石锯片产品计37740片,货值293617.96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经查,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与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亲属关系,同为锯片生产企业。2012年12月11日,友美公司为履行万美公司合同之需,向焱龙公司下达生产计划单,要求其生产硬质合金锯片,并提供产品包装物。生产计划单中列明的锯片产品有180MM.40T、180MM.24T、115MM.40T三种规格,,单价分别为8.99元、6.9874元、4.619元,并要求标注“UYUSTOOLS”字样。焱龙公司未得到翰都公司授权许可,也未查证友美公司是否得到许可
13、,便擅自生产“UYUSTOOLS”商标品牌的硬质合金锯片产品。现场查获假冒硬质合金锯片有:规格180MM.24T 的40200片,规格180MM.40T 的4200片,规格115MM.40T 的568片;包装物13500只;“UYUSTOOLS”锯片产品商标丝网印刷模板9块。经翰都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市局依法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4月25日,市局将鉴定结果告知焱龙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依据现场检查和生产计划单约定的产品单价,查实焱龙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硬质合金锯片产品计44968只,货值321275.07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5月28日,市局召开案审会,决定分别对友美公司炎龙公司
14、予以处罚。,本案焦点1、本案处罚的对象问题。案件涉及三个主体:友美公司、炎龙公司和万美公司,其中万美公司系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成立的贸易公司。万美公司与友美公司签订“UYUSTOOLS”锯片购销合同。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与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亲属关系。友美公司将部分生产任务转包给炎龙公司,并提供产品包装物。本案认定相对人生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证据是否充分。,雪地靴以假充真案,2010年4月,某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鞋业公司查获标有“UGG Australia”的雪地靴7种规格8738双,货值约31万余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假冒的产品予以查封,并抽样取证。经查,“UGG Australi
15、a”属于美国一公司所有,未在中国注册;“UGG”已在中国注册。在办案过程中,无法联系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经检测,6种规格的雪地靴材质为牛皮剖层绒面革,一种为羊毛毛革一体。而其标识和英文说明书都表明:澳大利亚UGG品牌,羊皮毛一体。2010年8月,质监局曾经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被退回。对案件处理,有四种意见:1、涉嫌商标侵权,移交工商;2、无法作出鉴定,关键证据不足,不能处罚。3、定性以次充好。4、定性以假充真。,二、精心调查收集审查证据,案件是执法人员的产品,证据就是原料,事实要依靠证据印证。不能因为事实简单就忽视证据的收集;不能因为当事人态度好就放弃收集;不能因为熟人熟地熟悉业务就轻视
16、收集;不能因为怕麻烦就放弃收集;不能因为追求效率就忽视证据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大江液化气供应点销售计量不合格液化气案,2011年5月20日,某市质监局根据市长信箱转来的举报,安排执法人员对大江液化气供应点进行突击检查。在其仓库发现18瓶待售的15 kg装液化气,钢瓶编号均为“热力燃气公司”,钢瓶上的塑封标识均标注充装单位“热力燃气公司”。经现场计量,平均偏差2.9公斤。供应点负责人王某交代,该批液化气是17日从“热力燃气公司”购进,共40瓶,无进货单据。此前双方曾经口头约定,少充装液化气,获利均分,塑封标识由“热力燃气公司”提供,自己进行塑封。王某还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定
17、点充装合同。执法人员随后前往“热力燃气公司”调查,未发现该批液化气的充装记录和标注“热力燃气公司”的塑封标识,公司负责人也不承认该批液化气是自己充装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要求,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最大为14.9kg,最少为14kg。同一批次的平均充装量不得低于GB17267-1998的标称值,单瓶的充装量不得低
18、于GB17267-1998规定的最少充装量。,就案件的情况,是否可以处罚,处罚谁,执法人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不需要继续调查取证,直接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处罚大江液化气供应点。第二种认为,不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但是应当同时处罚大江液化气供应点和热力燃气公司。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能进行处罚,应当继续调查取证,从源头抓起,查清热力燃气公司违法行为。,通润加油站不服某县技术监督局处罚决定案,1997年5月24日、25日,某县局两次对通润加油站销售的0号柴油进行抽样检查。25日将抽取的样品送地区质检所,委托该所按GB252-1987国家标准为依据进行检测。同日,地区质检所油品化验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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