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案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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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教案国际贸易实务教案王建福陈守仁工商信息学院目 录第一章 导论1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5第三章 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18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40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59第六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71第七章 国际货物的收付80第八章 检验、索赔与定金罚则104第九章 不可抗力与仲裁.110第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116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21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一、国际贸易实务的定义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从狭义上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货物的贸易,从广义
2、上看国际贸易实务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后面两个方面是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才正式纳入研究范畴。 二、本课程的研究对象及其主要内容v 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专门用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人们经过反复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习惯做法,把这种习惯的做法用某种专门的商业用语来表示,便出现了贸易术语。v 合同条款: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调整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v 合同的商订和履行:买卖双方通过函电洽商或当面谈判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在交易达成这个过
3、程可能要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各环节。合同的履行是实现货物和资金按约定方式转移的过程。v 贸易方式三、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一)学习方法 角色思考 联系实际 广泛阅读(二) 注意事项 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 要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要有选择地学习国内外有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要贯彻“ 洋为中用” 的原则:要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市场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 要把“ 学” 和“ 用” 结合起来:要善于总结我国进出口贸易实际业务中的经验教训、重视案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点v
4、1、定义 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提供出口货物、收取货款,另一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书面约定。备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判定标准(点) 买卖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藉 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 货物须由一国运往另一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营业地标准”v 2、特点 涉外性 复杂性(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外汇管制等;订立合同到履行合同的时间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受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影响很大;涉及的部门非常多,包括银行、商检、保险、海关等) 协作性(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性)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v 效力部分(这一部分是指国
5、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开头和结尾,它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v 权利与义务部分(这一部分通过许多具体条款来规定买卖双方在一项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的主要部分,所以也称为主体部分或本文部分。具体包括:合同的标的、货物买卖的价格、卖方的义务和买方的义务)v 索赔与争议解决部分(这部分也可称为合同的程序部分,主要包括商品的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n 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理同一涉外与事关系会出现不同的法律结果,从而引起的法律选用上的矛盾状态。n 准据法 根据法律适用
6、规范指示而找出的应适用的法律被称作准据法。n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案例:例如,我国境内的某专业公司与一美国境内的百货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纺织品买卖合同,价格条件是南京港船上交货,合同中并未提及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由于该合同的缔约地在上海,履约地在南京,均在中国境内,按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可以认为中国与该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当适用中国法律。(三)适用国际贸易惯例1、定义国际贸易惯例是
7、指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遵循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2、特点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四)适用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1、定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2、 特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国家法的效力,且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家法,即当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 常用的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8、我国的两项重要保留: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一、贸易术语(一)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二)贸易术语的作用n 简化交易手续n 缩短洽商时间n 节省费用开支(三)贸易术语的表达v 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目的地(港)v 例如 US$1000 FOB Shanghai Per M/T,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US
9、$1100 CIF New York Per M/T ,此处纽约应为目的港。 US$1200 CIP New York 希思罗机场。此处纽约希思罗机场应为空运目的地。(四)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n 中世纪货主自己承担货物在长途运输中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n 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了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即FOB;n 19世纪中叶,以CIF为代表的单据买卖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做法。n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关于“惯例”一词,不同的国家、学者有不同的提法。虽然是众说纷纭,但不管如何解释,都有一个较接
10、近的看法,即在某地区、某种行业或整个世界范围内被人们反复运用和普遍承认的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这种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我们称之为“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一种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或者说适用于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活动的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若干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28年由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制定,1930年、1931年、1932年在牛津作了修订后使用至今,故称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它是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2、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
11、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1919至1941年美国商会、进口商协会、外贸协会修订并采用现名(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它在美洲国家有较大影响,合同双方可以自愿采用。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 3、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00。原名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00。由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产生于1936年,后于53年、67年、76年、80年
12、、90年进行五次修改与补充沿用至今,合同双方可自愿采用。该惯例现共解释了13种术语。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特点 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分成相互对应的10个项目列出,以利于比较。 将13种术语按照开头字母的不同,分成E、F、C、D四个组 规定可用电子数据交换逐渐取代传统的纸单据传递方式。 在有关贸易术语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 2、INCOTERMS每种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3、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分类E组(启运)EXW (Ex-works)工厂交货F组(主运费未付)FCA (Free Carrier)
13、货交承运人FOB (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C组(主运费已付)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到达)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
14、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交货第二节 六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一、FOB(一)含义 FOB 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n 适用范围:海运和内河运输n 价格主要构成:出口商品成本(二)买卖双方的义务n 卖方:交货至买方指派船上,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提供相应单据n 买方安排船只接货,支付运费,通知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支付货款(三)使
15、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案例分析:买卖双方签定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2、船货衔接问题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注:只为明确装船费用而设4、 个别国家对FOB
16、的不同解释案例分析:我方向美商询购马口铁,某日美商报马口铁500吨,每吨300美元FOB纽约。问这里的“FOB纽约”有无特殊解释?分析:定义修订本中FOB细分成六种情况FOB(named inland carrier or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出口地点;FOB(
17、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内陆运输工具上发货,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int of departure)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
18、货。n 2000通则中的FOB与定义修订本中的FOB的区别n 所使用的运输方式不同;n 出口手续及费用不同;n 交货地点不同;n 定义修订本对FOB有六种解释,其中四种是内陆交货,一种是装运港交货,一种是目的地交货,这是定义修订本与2000年通则的区别之一,所以,与美洲商人按FOB价格成交,必须在FOB之后加上“vessel”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运输工具,强调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二、CFR(一)含义CFR 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成本加运费价( 指定目的港)。 n 适用范围:海运和内河运输n 价格主要构成:出口商品成
19、本+主运费(二)买卖双方的义务n 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提供相应单据n 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办理进口支付货款(三)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费用、风险划分两个分界点的问题案例分析:某合同规定,A按CFR条件出售1000吨小麦给B,由于A在装运的3000吨小麦中,有1000吨是属于B的,待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发工作。该船在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险使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则安全运抵目的港,但卖方A称出售给B的1000吨已在运输途中损失,他认为按照CFR合同的解释,A对此项风险不负责任。但
20、B对上述解释不同意,并坚持要求A交货。试问在上述情况下,究竟谁是谁非?为什么?2、关于已装船通知案例分析:我方CFR价格条件与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于10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10月1日为我国法定国庆假日,2日又是星期例假,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时收到买方急电称:该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赔偿全部损失,我方是否该承担责任?3、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 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CFR Landed(卸到岸上) 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 CFR EX Tackle(吊钩下交
21、货)案例分析某合同规定,A按CFR条件出售1000吨小麦给B,由于A在装运的3000吨小麦中,有1000吨是属于B的,待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发工作。该船在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险使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则安全运抵目的港,但卖方A称出售给B的1000吨已在运输途中损失,他认为按照CFR合同的解释,A对此项风险不负责任。但B对上述解释不同意,并坚持要求A交货。试问在上述情况下,究竟谁是谁非?为什么?分析:CFR以船舷为风险划分点,越过船舷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三、CIF(一)含义 CIF 的全文是Cost
22、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指定目的港) n 适用范围:海运或内河运输n 价格主要构成:出口总成本+主运费+保险费(二)买卖双方基本责任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办理保险,支付保费办理出口提供相应单据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负责装船后装运港到目的港通常运费、保费以外费用办理进口支付货款(三)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风险和保险问题2、卸货费用负担问题l 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l CIF Landed(卸到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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