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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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治理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招标等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治理工作按治理权限分别由
2、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如下:(一)治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省公路治理机构承担一般国省干道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的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2.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一般国省干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3.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
3、公路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二)治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2.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形等进行备案。3.依法对招标项目差不多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4.依法指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省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托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将
4、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布,同意社会公众监督。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
5、展施工招标。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能够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能够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隐秘、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专门情形;(二)需要采纳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阻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门情形。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能够不进行招标。不进行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农村公路的路基改建和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能够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第十条 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纳公布招标方式的,应当采纳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布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准招标事项;(二)核准为托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
7、机构;(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公布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五)接收投标文件,公布开标;(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举荐中标候选人;(七)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八)确定中标人;(九)编制招标投标情形的书面报告;(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公告合同签订要紧情形。第十二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第十三条
8、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能够自行决定是否将招标文件核心条款送对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指导建议意见。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招标文件核心条款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行业指导建议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行业指导建议意见。招标文件核心条款的要紧内容详见附件1。招标人自行审定招标文件后,方可公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报送具体负责监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送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2。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
9、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在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布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提供公布下载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治理规定,清除地势图等涉密资料。开标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刻,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刻止,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 、 、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
10、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治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标段,应按土建工程(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景观绿化工程等)、交通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三大系统,隧道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等系统,机电预留工程、外场供电工程、房建工程)分类招标。土建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4060公里为一个标段;交通工程宜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同一类工程的初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能够单独划分标段,也可包含在同一标段内。但同一类工程、同一时期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包含在同一标段内。招标人能够实
11、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治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4-8亿元操纵,独立特大桥或独立特长隧道等专门项目除外。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标段划分高速公路宜以长度不超过50公里或造价在35亿元以内为标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按土建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工程等)、机电工程(如有)分类招标。原则上,土建工程以3050公里或以建安费1535亿元为一个
12、标段,机电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一般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参照以上分类和标准划分标段。关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能够将同一区域范畴内多个项目一并打捆招标。第十九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要紧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要紧人员
13、、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要紧人员以及其他治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要紧人员、其他治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时期确定。关于专门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
14、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专门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能够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要紧人员。本细则所称要紧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治理和技术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运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招标人可参照原国家颁布收费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但应操纵在同口径批复概算(或估算)内。施工招标,招标人应依照批准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以此运算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同口径批复预算。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费用包含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
15、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修理费、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纳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样不予调整。招标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同意托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刻。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换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刻。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
16、高投标限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差不多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应当由差不多帐户开户银行出具。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诺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治理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鄙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鄙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
17、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打算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等,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阻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纳抽签、摇号等博彩
18、性方式直截了当确定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形挂钩。招标人在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当依照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判结果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一)对信用评判为AA级的投标人:1.通过形式审查后,当资质、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时,可直截了当通过资格审查;2.对投标标段数量和中标标段数量限制时,可比其它单位增加1个;3.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若因AA级奖励增加的标段(以扣除信用得分后排名相对靠后的为准)按A级信用分得分运算;4.能够适度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提早返还部
19、分履约担保。(二)对信用评判为A级的投标人:1.通过形式审查后,当资质、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时,可直截了当通过资格审查;2.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90%;3.能够适度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提早返还部分履约担保。(三)对信用评判为B级、C级和D级的投标人,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分别为满分的60%,0%和-50%;第二十八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畴内的工程、物资、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第三章 投
20、 标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和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四川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治理系统上填报并公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刻、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除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外,其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及材料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
2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刻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刻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能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打算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开标、评标
22、和中标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刻的同一时刻公布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纳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布进行: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标准程序如下:(一)招标人签收
23、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公示资料。(二)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代表签到。(三)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通报投标文件递交情形。(四)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名单,并询问投标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宣布会议议程及会场纪律。(五)监督人员和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形,检查无异议后进入下一步程序。(六)工作人员开启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并进行唱标。(七)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第一信封开标记录。(八)当众清点并封存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九)开标会终止,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标准程序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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