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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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纳税人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差额征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一、主要的文件依据,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010年第2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附件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2、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38号公告),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标准,(一)销售额的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需要注意的问题:1.对于试点地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废止)2.试点地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
3、)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试点实施之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区局将根据财政总、国家税务总局对新疆营改增的要求来确定。,新疆某会展服务公司,2013年7月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新疆某广告公司,2013年8-12月应税服务销
4、售额502万元,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会计核算的标准,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三)混业经营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下两种情况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一经认定,所有销售额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超过50/80万 未超过500万(2)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
5、劳务+应税服务 未超过50/80万 超过500万,试点地区某商业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1万元。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与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四)特殊规定,应
6、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哪些纳税人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哪些纳税人可以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达到标准个体工商户的认定问题 某科研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服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取得服务收入为600万
7、元。,由于其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某建筑企业2012年12月用自有汽车为建设方提供一笔运输业服务,取得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该建筑企业自有汽车平时不对外提供运输业服务,其经营范围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且其2012年度内仅发生一笔应税服务。因此,该建筑企业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三、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一)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增值税纳税义务,申请办理注
8、销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手续。,(二)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三)纳税辅导期管理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进项税额抵扣、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1)辅导期纳税
9、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2)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3)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4.辅导期纳税人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的增
10、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国税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试点开始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试点开始当月起。,(二)认定的程序,1.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原一般纳税人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试点之日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1)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超标纳税人的
11、确认-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格认定审批 按期交回认定表,批量认定 按期交回不认定表,书面告知 逾期未交回认定表或不认定表,(2)未超标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资料补录-批量认定,3.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照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政策规定和工作流程办理。比如:达到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具体的时间、流程,比如受理申请时间、纸质资料审核时间、批量认定的方法和时间,以及连续十二个月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起止时间等。区局将根据财政部、国
12、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公告、文件。,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的种类,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等方式。,(一)直接减免 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或减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即征即退 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将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再由税务机关将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增值
13、税专用发票,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二、具体的优惠政策,(一)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包括以下项目: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6、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7、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8、美国AB
14、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9、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1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1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自谋职业的
15、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12、自2012年12月1日起,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16、,(二)增值税税额抵减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
1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增值税即征即退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际税负: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四)增值税起征点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
18、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A、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计算销售额的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B、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仅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交通运
19、输服务收入20000元(含税),取得加工费收入20600(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交通运输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000(1+3%)=19417.48元。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提供加工劳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加工缴纳增值税=20600(1+3%)*3%=600,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9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8000元,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5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税款多少元?,三、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新疆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增值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一)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报批类减免税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税、免税。,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1.受理申请1)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
21、税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当场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纳税人不能按期补正资料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2.审批1)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于已受理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实的,实地核实后形成书面报告。3)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完成审批流程,同时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录入综合数据运用平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模块,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告知纳税人。,4)对不符合减免税
22、规定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说明理由,相关资料退还纳税人。,流程图:,注意事项:1.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2.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做好核实工作记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的,经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后,按照税务机关准予备案的日期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减税、免税。,1.受理申请同报批类。2.备案登记 对已受理的备案
23、类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合法性审核、备案登记及告知事项。,1)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核。2)对准予备案的,将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录入综合数据运用平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模块,在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中签署“准予备案”意见并告知纳税人。3)对不予备案的,在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中签署“不予备案,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意见告知纳税人,并退还相关资料。,流程图:,注意事项:1.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在登记备案后,应同时将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2.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于次月初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24、3.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税政管理部门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应安排2名税收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的实地核查工作;4.实地核查无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由税政管理部门归档;5.实地核查有问题的,将实地核查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6.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税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税政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分别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六)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7.每年清算后
25、,对于企业经营情况与政策相符的,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不需另行报备。,减免税备案及审批项目实行逐项备案、审批制度。,(三)日常管理1.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办理减税、免税申报。2.纳税人减免税条件消失,自消失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从减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减免税条件消失,从减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开展先退税后评估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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