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和疑难案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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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税收政策和疑难案例解读,目录,一、最新增值税政策二、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三、最新所得税政策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五、其他相关税收业务知识,一、最新增值税政策,1、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
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一、最新增值税政策,2、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
3、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
4、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最新增值税政策,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5、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未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整保持同步,形成了6%、4%、3%等多档征收率并存的现状。多档征收率并存引发了一定的质疑。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
6、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已经将财税字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该公告则将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文件中涉及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将现行有效的税收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二是明确了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纳税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
7、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 注意:出售,以前年度购买的汽车报废给相关部门,如何交税?答:车辆如属于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小汽车,且未曾抵扣的,如性质属车辆整车收购,需过户
8、的,按3%减按2%征收,如性质属废品回收整车报废的,则按17%适用税率征收。2013年8月1日后购进按规定可抵扣的,再出售,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发票开具规定:?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
9、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3.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上述按简易办法征收增
10、值税的行为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购买方购买上述货物由于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据以抵扣进项税额。,一、最新增值税政策,-关于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号 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
11、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养鸡设备系列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鸡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产品标示鸡脚环、孵化机、小鸡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鸡只)等。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3
12、年第66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13、告2013年第49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
14、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个体工商户门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调整!20131115,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1)自20
15、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2)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3)应交税金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取得海关缴款书,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冲待抵扣进项税额,(4)稽核比对结果异
16、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1)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组织核查。经核查,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2)比对结果为重号,核查。核查处理同非数据采集错误3)滞留,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
17、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1)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2)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17号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
18、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
19、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8号,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
20、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
21、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71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
22、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
23、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
24、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关于纳税人
25、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3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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