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出纳制度(讲课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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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银行现金出纳制度,王利2011年7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出纳业务管理,提高现金出纳工作质量,切实保障交通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及监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现金出纳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制度所称现金出纳业务是对本、外币现金(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有价面额单证等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和调运,以及各类贵重物品等入库保管业务的总称。,第一章 总则,本制度所称各类贵重物品包括寄库款箱、视同现金等价物类押品权证(包括但不限于存单、债券、票据、备用信用证、投连险保单等)、贷款质押的贵金属及贵金属类专
2、营特许商品等贵重物品。,第三条 总行与分行会计管理部门是现金出纳业务的管理部门;分行会计管理部门承担本行现金库房及现金集中清分业务的管理职能。各分行应统一设立专用的现金库房(不具备条件的分、支行可采取寄库方式),负责本行本、外币现金、有价面额单证、贵金属以及各类贵重物品等的集中保管;基层会计机构负责本机构本、外币现金、有价面额单证等的收付、兑换、整点等(具备条件的分行应实施现金的后台集中清分、整点)。基层会计机构设置日间现金库(保险柜),用于网点日间备付现金、网点待上缴的现金以及寄库款箱等物品的日间存放和保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分行现金库房内的实物调运及保管由专职现金库房管库员(以下简称
3、现金管库员)负责,账务核算工作由分行会计业务后台处理部门或指定部门承担;基层会计机构柜面本、外币现金、有价面额单证等的收付、兑换、整点等工作,由会计主管指定一般会计人员(以下简称现金柜员)办理;基层会计机构设立的日间现金库,由实物保管人员实行双人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现金出纳业务的主要任务是:(一)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调剂本行各种票币的比例,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二)办理本、外币现金、有价单证、贵金属及贵重物品等的收付、整点、兑换、挑残、配送、调运和保管工作等。(三)严格现金库房管理,确保现金、未发行有价单证、贵重物品等库款实物的安全。(四)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防
4、假工作。加强票样、假币的管理。(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六)加强柜面监督,及时分析汇总可疑现金交易信息,揭露洗钱等违法活动。(七)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银行信誉,严密防范风险,切实保证安全。,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现金出纳业务的基本原则:(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现金兑换,先兑入后兑出。(二)收付现金,办理交接,应做到当面点清、一笔一清,核验身份,交接清楚,手续严密,责任分明。(三)现金实物妥善保管,日清日结,及时轧账,以物碰账,账实相符。(四)凡收入的现金,未经复点与整理,不得对外支付和解缴人民银行发行库。,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五)大额现
5、金收、付换人授权核对;后台集中式现金业务钱账分管。(六)双人装(锁、开)箱、双人管库、双人业务押运、双人武装押运。(七)严禁挪用库款,严禁白条抵库;坚持查库制度,确保账实相符。(八)金库重地,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能进入(金库管理人员、经批准的查库人员等除外)。金库作业,遵守“五同”,即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九)现金业务操作必须在监控镜头摄录的有效范围内进行。,第七条 现金柜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等,必须在业务授权范围内操作。第八条 收入客户缴存的现金,对按规定需填单的应认真审核缴款凭证上各项要素是否填写清晰、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应要求缴款人重新填写缴款凭证。现金
6、柜员不得代缴款人填写或更改缴款凭证。,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与兑换,第九条 现金柜员应当面清点缴款人缴存的现金,清点时应做到笔笔清,一笔现金未清点完毕前,不得与现金款箱内的其他票币进行调换、混淆。如同时收入数笔缴款时,也不得与其他尚未清点的票币进行调换、混淆。收款结束必须在缴款回单联上打印核实信息,确认款项收妥无误。,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与兑换,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与兑换,第十条 清点现金时,如发现长款应退回缴款人或由缴款人另填缴款单解入多余现金。发现短款应要求缴款人当场补齐或将该笔缴款作退回处理。现金柜员发现缴款人的长短款差错后,应及时记载“客户签收记录簿”,并由缴款人当场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清点现
7、金时,如发现假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等有关规定,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同时履行告知义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假币收缴流程应遵循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求。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时送缴当地人民银行。严禁将假币退还持有人或流向社会。,第十二条 清点现金时,应按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挑剔、回笼残损票币。严禁对外支付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残缺、污损等不宜流通的人民币。第十三条 对柜面缴存现金较多的客户,如当面清点确有困难,经分行会计
8、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通过事先签订协议,采取封包收款的做法。收入的封包必须在监控范围内双人开启、待清点完毕无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方可在缴款回单联上加盖会计业务章。清点中发现的差错按银行与客户双方签订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与兑换,第二章现金的收付与兑换,第十四条非营业时间收款。(一)各分行根据业务需要,可在节假日开办非营业时间收款。柜面所收入的现金必须当时清点完毕,并在缴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入营业时间收款”戳记。(二)非营业时间收款必须通过暂收科目过渡,待营业日为客户入账。(三)非营业时间收款结束后,基层会计机构指定人员必须汇总当日本机构现金柜员的现金缴款凭证填写的缴款数,与暂收科目节
9、假日待收现金数核对相符。,第十五条 现金柜员办理现金付出业务,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取款人提交的支付票据及其签章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无误后,先由取款人账户足额扣款,而后办理现金付出。第十六条 付出现金应做到合理搭配券别,根据市场配比,满足客户合理需求,配款复核平衡后,向取款人当面点交清楚。付出的票币应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第十七条 柜员在付款配款中,发现人民币票币存在各类印制质量问题时,一律不得对外支付。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票币是新券时,还应将存在质量问题的票币连同原封签按规定程序一并送当地人民银行处理。,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与兑换,第十八条 基层会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10、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等制度规定办理人民币主辅币兑换和人民币残钞兑换业务。办理残钞兑换业务时,兑换申请人应在票币兑换清单上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残损外币及境外发钞行已对外公告停止流通但可办理托收的外币不办理兑换,可代客户向境外发钞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停止流通并已停止办理托收手续的外币不再办理托收手续。,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与兑换,(一)流通人民币现金的整点。凡收入的现金应进行规范整点,流通券内应挑净残损币、假币等。经过整点的票币应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经过整点的票币,应当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点准:
11、即成把的票币,每一把一百张,每一捆十把。硬币一百枚(或五十枚)为一卷,每一捆十卷。墩齐:即成把的票币,四边整齐。挑净:即经过清点的票币内不得夹杂其他票面的票币或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流通标准的票币等。捆紧:即用手轻提成把券的第一张票币,该把券不散不变型,腰条尾部掖入封条内。成捆券经扭转不松动,不变型。盖章清楚:即成把券腰条边章应清晰可辨。,第二章现金的收付与兑换,3.每捆(把)现金未清点完毕前,不得将原封签、腰条丢弃。4.经整点后的现金需成捆的,应由原整点人员自行捆扎,加贴大封签,并按照人民银行上缴要求在封签上加盖本人名章。(二)外币现金应按币种、面额、发钞行等分别清点,并按票面正反面顺序整理一致
12、。此外,还应符合点准、墩齐、捆紧、盖章清楚要求。,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与兑换,(三)人民币残损券经过复点后,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扎把,并在腰条的侧面加盖柜员个人名章。经过复点的残损券,必须符合点准、墩齐、捆紧、盖章清楚等要求。(四)各种成捆券的边章必须是同一现金柜员的名章,即边章“一条龙”。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基层会计机构要加强对残损券的管理,应指定人员每日及时汇总各现金柜员挑出的成把残损券,及时上缴分行现金库房。第二十二条 分行现金库房收到各基层会计机构上缴的残损券,应及时复点汇总后上缴当地人民银行,不得压库。,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与兑换,第二十三条 本、外币现金
13、、有价单证、贵金属及贵重物品换人经办或保管时,必须按规定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第二十四条 同一基层会计机构内现金柜员之间的本、外币现金款项实物转移,交接双方应当时当面清点交接的款项并做好系统交接登记。成捆券交接,接收人应核对所贴封签与该捆票币票面相符,并卡把准确;成把券交接,接收人应确认每把钞券腰条已加盖交出人名章并卡把准确。换人交接后,接收人不得将原把钞券直接用于对外支付或上缴,必须经过逐张清点(同时更换腰条)后才能对外支付或上缴;不成把钞券交接,接收人必须逐张清点核实。,第四章 现金的交接,第四章 现金的交接,第二十五条 有价单证换人经管时,应当经过授权。交接双方应当时
14、当面、逐张清点核对有价单证实物票面金额及张数,并做好系统交接登记。第二十六条 现金柜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所有现金、有价单证、贵金属、贵重物品及业务印章、出纳机具等专用物品全部填列交接清册办理移交手续,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对于寄库现金及贵重物品等,应先由委托寄存部门取出后再逐件(张)清点交接。,第二十七条 交接业务凭证作当日传票附件保管。各类移交清单按会计档案有关规定保管。,第四章 现金的交接,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营业机构应根据场地条件设立日间现金库(保险柜),具备条件的网点需在现金柜台内设置独立的房间放置专用保险柜作为日间现金库。受条件所限不能设立独立房间放置专用保险柜的,保险柜应
15、放置在现金柜台内较为隐蔽且有监控摄录的区域,保险柜门不得面向客户。第二十九条 现金柜员日间收取大额现金(或超过核定现金限额时),应及时将多余现金入网点日间现金库双人妥善保管。,第五章 日间现金库及款箱管理,第三十条 网点日间现金库应实行双人管理,现金实物出入库、轧账、保管等各环节必须双人办理,钥匙、密码由两名实物保管人员分别妥善保管,平行交接。营业终了,日间现金库内不得存放现金。第三十一条 存放、运送现金、有价单证、贵金属和寄库贵重物品时,应使用标准的款箱。款箱应当结实牢固,具有一定的抗冲击性能,防砸、防撬、能锁,能封,便于搬动。,第五章 日间现金库及款箱管理,第三十二条 款箱管理。(一)款箱
16、管理应遵循“以岗设箱、限额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二)营业前,款箱内全部现金换人卡把复核后方可对外支付(采用换箱法的除外)。(三)现金柜员午间离开营业柜台用餐超过规定时间或日间营业中途离开营业场所时,指定管理人员应监督现金柜员将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及时上缴网点日间现金库妥善保管,尾零款项放入现金款箱加锁后置于监控摄像范围内方可离开。(四)营业终了,现金款箱应当双人会同清点相符(采用换箱法的除外),双锁双封入金库保管。,第五章 日间现金库及款箱管理,第三十三条 现金调拨。(一)现金调拨业务是指基层营业机构或金库根据现金收付情况,经有权人员审批后向管辖机构、人民银行及同业发起的现金上缴或领取业务。
17、(二)各分行金库负责办理与人民银行、银行同业之间及辖属网点之间现金实物等的统一调拨,组织调拨款项、款箱及实物的运送。(三)基层营业机构办理调拨业务时,应事先向对应金库发起调拨申请,经有权人员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出入库及账务处理。(四)基层会计机构向金库领现(缴现)时,网点领解现人员(金库管库员)必须双人开启、封存领解现专用款箱,核对票面金额与所贴封签相符,并卡捆(把)点清大数与领(缴)现金额核对相符。,第六章 现金的调拨与运送,第六章现金的调拨与运送,第三十四条 现金运送。(一)基层营业机构或金库办理领缴现业务时,必须配备标准制式运钞车、2名业务押运人员和 2名武装押运人员。其中武装押运人员专
18、司安全保卫职责,不参与搬运工作。(二)实施押运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对运送事项、时间、地点和路线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押运车辆不准搭乘任何无关人员或捎运其他物品,运送途中车辆不得任意停留。,第六章 现金的调拨与运送,(三)现金运送的应急处理。分行应针对现金运送工作,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分工、处置突发事件的办法和具体操作程序等。分行应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指导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应急预案的具体操作要点,如遇突发事件时,快速启动应急机制,确保人员、资金安全,确保相关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六章 现金的调拨与运送,第三十五条 委托押运公司运送现金的管理。(一)
19、委托押运公司运送现金、有价单证、贵金属及贵重物品等,分行保卫部门需事先对押运公司的资质、业务种类、收费标准、人员及车辆配备等情况进行详尽了解,形成可行性报告,经会计管理部门确认并报请分行相关领导履行审批程序后,统一以分行名义与押运公司签署协议。(二)委托押运公司运送现金的分行,在与押运公司签订协议时,必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协议内容应包括:现金交接手续及操作办法、业务发生过程中双方各自的责任、必要的安全保障及防护措施、对承运现金的投保情况、损失款项的赔偿办法、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条件等。,第六章 现金的调拨与运送,(三)各分行保卫部门、会计管理部门应共同对押运公司履行协议情况
20、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三十六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统一管理全行的外钞调运工作,统一组织签订外钞买卖业务协议,各分行一律不得自行与同业洽谈外钞调运事宜。如需签订补充协议的,经分行合规部门和会计管理部门审批后,在总行与其他银行总行签订的协议框架下,以分行名义与当地同业签订补充协议,就相关细节内容作出约定。第三十七条 各分行会计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出/调入外币现钞,既满足业务需要又压缩库存。调出/调入外币现钞时必须符合安全保卫要求。,第七章 金库管理,第三十八条 金库设置遵循安全、适用的原则。(一)各分行应根据现金业务实际情况从严设置现金库房,原则上分行所在地只设置一个分行中心库。大城
21、市或交通十分不便、业务量特别大的分行,经总行批准可以设置区域性中心库。(二)支行所在地有人民银行发行库或远离中心库的支行可以设置支行业务库。(三)规模较小、环境受限等不宜单独设置金库的分、支行,经上级会计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在当地同业寄库。寄库必须签订寄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分行制定相关寄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第七章 金库管理,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金库的审批。(一)各分行新建、改建金库时,应由省直分行上报总行审批,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监管部门。(二)正式上报审批前,各分行预算、会计、保卫等相关部门应先行就金库工程预算、设计布局、安全保卫等情况与上级行对口管理部门充分沟通,达成共
22、识。(三)各分行上报总行审批事项时,应将金库设计图纸、安全保卫、金库工程预算等相关情况一并上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将牵头与安全保卫部、预算财务部共同审批回复。(四)金库竣工后,经当地公安部门及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验收合格批复需同时报备上级行。,第七章 金库管理,第四十条金库布局。(一)金库总体布局要按业务操作、安全防护等要求统筹规划。库区包括库房与库务用房。库房是指存放现金、有价单证、贵金属及贵重物品等的场所,分为内库、外库;库务用房是指交接室、整点室等日常交接、整理现金、有价单证、贵金属及贵重物品等的场所。(二)代理人民银行保管发行基金必须设置独立库房。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
23、等机构的指定业务金库应独立设置库房或在相关库房内划分相对独立区域。,第七章金库管理,第三十八条金库设置遵循安全、适用的原则。(一)各分行应根据现金业务实际情况从严设置现金库房,原则上分行所在地只设置一个分行中心库。大城市或交通十分不便、业务量特别大的分行,经总行批准可以设置区域性中心库。(二)支行所在地有人民银行发行库或远离中心库的支行可以设置支行业务库。(三)规模较小、环境受限等不宜单独设置金库的分、支行,经上级会计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在当地同业寄库。寄库必须签订寄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分行制定相关寄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第七章 金库管理,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金库的审批。(一
24、)各分行新建、改建金库时,应由省直分行上报总行审批,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监管部门。(二)正式上报审批前,各分行预算、会计、保卫等相关部门应先行就金库工程预算、设计布局、安全保卫等情况与上级行对口管理部门充分沟通,达成共识。(三)各分行上报总行审批事项时,应将金库设计图纸、安全保卫、金库工程预算等相关情况一并上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将牵头与安全保卫部、预算财务部共同审批回复。(四)金库竣工后,经当地公安部门及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验收合格批复需同时报备上级行。,第七章 金库管理,第四十条 金库布局。(一)金库总体布局要按业务操作、安全防护等要求统筹规划。库区包括库房与库务用房。库房是指存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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