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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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03.30生效日期:2023.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杭人社发20232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21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在杭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现将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0日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
2、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政府
3、予以贴息及有关奖补,用于鼓励创业及带动就业的贷款。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牵头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发放对象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第四条为保障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由政府引入受托担保机构,为一类贷款提供担保。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综合评定确定。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和临安区原则上可在市综合评定的范围内,确定各自的经办银行、受
4、托担保机构。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辖区内人民银行、金融办、财政部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的综合评定工作。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六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5年内和2015年1月1日后在杭初次创业的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土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和杭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5、。第七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前12个月内招用的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总数达到申请前1个月企业在职参保员工总数15%以上(超过IOO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和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外)及其配
6、偶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第九条在资格认定申请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期内,除在校大学生、杭州市户籍人员由户籍所在农村经济合作社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借款人应在其所创办的经营实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月份不予贴息。第十条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十一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就业总数X20万元计算,
7、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二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1.PR50BPo第十三条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可多次贷款,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证照的有效期。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各区、县(市)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创业担保基金。各区创业担保基金首期不低于500万元;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各县(市)可根据实际确定创业担保基金
8、额度。市本级对上城区、拱壁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创业担保基金按相同额度进行配套。各地创业担保基金(包括配套的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可按照竞争性存放原则确定一家或多家专户存储的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各地应根据实际,适时补充扩大创业担保基金规模。创业担保基金存放银行年度应按不低于存放金额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第十五条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银行根据创业担保基金的规模,确定基金放大倍数。创业担保基金承担的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创业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的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
9、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第十六条创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创业担保基金由市本级进行配套的,由市级、区级各代偿50%)o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应当积极催收。一类贷款逾期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在执行文书生效后,由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代偿30%、50%、20%,含贷款期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等代偿比例由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创业担保基金无需代偿。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可参照约定三方代偿比例。第十七条受托担保机构应对一类贷款借款人免除反担保要求。第
10、十八条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创业担保基金中核销。第五章贷款管理第十九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携营业证照及下列材料之一,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向营业证照注册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贷款资格认定申请:1 .有效学生证或在读证明原件(在校大学生需提供);2 .学历证明原件(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全日制
11、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学位证书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3 .军官转业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需提供)。(二)经街道(乡镇)受理,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一类贷款申请人凭个人申请表向受托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签订担保合同后,向经办银行提
12、出贷款申请。二类贷款申请人凭个人申请表前往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贷款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审核,在收到贷款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同意贷款的,按规定办理放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营业证照注册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填写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 .招用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第十九条第(一)款第2、3、4点规定的材料;3 .入驻孵化证明和所在孵化器(孵化基地)认定(备案)文件(入驻科技孵
13、化器、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需提供)。(二)经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凭企业申请表前往经办银行申请贷款。(三)经办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贷款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审核,在收到贷款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同意贷款的,按规定办理放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每次贷款前需进行资格认定。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力社保部门、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
14、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实行退出制度。退出的银行存有创业担保基金的,应在3个月内退回;发放的贷款尚未归还的,应继续履行回收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三条对出现逾期的贷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参考。第六章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第二十四条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一)对重点人群和杭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贷款
15、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合同签订日1.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二)对入驻科技孵化器或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合同签订日1.PR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IPR的,按贷款利率贴息);其他企业,按合同签订日1.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1.PR50BPo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第二十五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以下程序办理: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并按时还本付息后,可向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贴息,并提交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还本付息凭证。经人力社保部门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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