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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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水污染防治法解读,一、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水污染防治法(颁 布 修改订,再次修 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 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11.7,国发 200036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 定();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总局令9号),水环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原水污染防治法的作用控制和减轻了水污染;保护、改善了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 康;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修改原因(背景)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
2、高不下,水体污染 相当严重 2005年,7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 27%的断面为劣类水质;全国约1/2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 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现象。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过高,加剧了水污 染恶化趋势,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53%辽河开发利用率66%海河开发利用率100%,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城市的222 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 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 少地区水源地呈缩减趋 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 源;3亿多农村人口饮水存在安全问题,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2005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 起,其中水污染
3、事故693起(占49.2%)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沱河水污染事件 广东北江水污染事件,牡丹江水污染事件 湘江水污染事件 赣江水污染事件 牤牛河水污染事件 新墙河水污染事件 广西西江水污染事件 玉溪阳宗海水污染事件 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 山东南涑河污染事件等.,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需进一步完 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已跟不上水环境 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存在如下 不足:对水污染防治责任规定得不够明确、具 体,导致流域上下游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与 政府之间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 究。,对水污染控制措施规定得不严格。如没有将超标排放规定为禁止行为,总量控制仅限于重点水体、重点污
4、染物且没有规定具体措施,对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水质和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监管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对一些重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未作规范或规定得过于原则。如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置、内河船舶排污的监管等。,行政监管手段不足。如对排污行为只要求进行申报,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排污许可管理及可行的监管措施。法律责任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四、修改过程为适应当前环保新情况、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水污染防治制度,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战略部署,本
5、着从严治污的精神,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经验基础上,起草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中编办、发改委、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及中石化、钢铁工业办会、清华大学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总局又赴江苏等地进一步听取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共88条,经国务院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在第十届全国人大29次常委会议上,周贤生局长就水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但未通过;经再次修改后,于2008年2月2
6、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32次常委会议上终于通过。,五、新水污染防治法的特点 原水污染防治法7章6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新水污染防治法8章9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措施,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新法增加了30条,作了全面修订和调整调整了结构更趋完善增补了内容更加丰富创设了制度更符合实际突破了罚则力度
7、更大,(一)十大新意提升水污染防治法的地 位加大地方政府对水环境保护的责任;明确违法界限,即超标违法,不得超过 总量;进一步强化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排污行 为;,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 发布制度;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强化城镇污水防治;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法律责任。,十大新意贯穿新法中,使新法在水环境 管 理的法律制度、措施及法律责任方面有了 重大突破和一系列创新。(二)十大制度创新,完善了水环境管理制度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 制度(新增)新法加大政府责任,确立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 制度:,
8、*政府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发展规划(4)*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4)*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5)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修订)新法更加突出了饮用水安全,从6个方面 加强了饮用水的法律保护:,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1)在指导原则上提出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水(3)在结构上增设“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保护”专章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划定准保护区(56)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禁止设置排污口。违者,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5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
9、拆除,费用由违者承担,处50万100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57、75);*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报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58、81);,*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万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58、81);*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污项目。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报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59、81);,*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
10、建项目,不得增排污量。处罚同(60、81);*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56)。总量控制制度(修订)新法进一步完善了总量控制制度:,扩大了总量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排污达标但水质不达标的水体(注:现行法规定,总控只适用于排污达标但水质不达标的特殊水体(18);要求地方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18);允许省级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18);,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的环评文件区域限批制度(18);对未完成总量控制指标的省、市、县予以公布(国务院公布省级;省级公布市、县;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公
11、布违法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名单(19)。,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新法不仅提出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而且明确了其基本内容:明确了四类适用对象: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排放医疗污水的医疗卫生机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其它应取得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20);明确了两项基本要求:禁止无证排污,禁止违证排污(20);明确授权立法,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关于规范排污行为规定:向水体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排污口的,还应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它规避监管方式排污(22);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
12、除,处2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 50万元罚款;私设暗管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同意在江河、湖泊建排污口的,按上述规定处罚(75),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污制度(新增)新法第9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的25倍罚款。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限期治 理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任务的,报经 政府批准,责令关闭(74),上述规定是对现行法的重大突破。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新增)新法
13、专设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要 求: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 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66);,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事故中产生的消防废水、废液 直排水体(67);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68);环保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抄送有关部门(68)。法律责任(82、83):,不按规定制定应急方案或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 10万元罚款(82)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一般或较大事故:直损20%;重大或特大事故:直损30%);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
14、污染;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可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主管人、责任人可处一年从本单位收入的50%以下罚款(83),排污单位自我监测制度(新增)新法对这一制度作出了4个方面的规定:设定排污单位具有自我监测义务,要求 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纪录(23);,明确了该制度适用于“重点排污单位”(23);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同有关部门确定(23);对未安装、未联网、未监测、未保存原始记录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 10万元罚款(72)。,限期治理制度(修订)新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了环境行政主 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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