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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技巧与案例解析,一、责令改正的应用,1、责令改正的性质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履行违法行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维持法定的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秩序或者状态的一项动物卫生行政措施、它不是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首先,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规定的内容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而在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没有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中,而是将这一行政措施规定在第四章,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章节中,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从立法的角度来讲,显然行政处罚法将
2、“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排除在行政处罚种类之外,而将其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同时适用的一项强制措施。其次,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具有事后补救性,不具有惩罚性,不属于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外,更重要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补救性功能,主要是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体现的。最后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角度不同。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附以违法行为人新的义务(如罚款),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否则将会再次受到处
3、罚;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的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可见,作为补救性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的应用,责令改正的应用,2、责令改正的应用 在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时,必须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只予以处罚,不足以恢复正常的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秩序;仅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又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人。所以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时,不能仅实施处罚了事,还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时,应注意以下事宜:第一、不能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表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中。第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应该
4、附有期限并明确改正的事项。有些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改正,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如不按照规定处理经检测不合格奶牛的违法行为就应当立即改正,应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疫病的传播;而兽药生产企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有些违法行为未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生产,就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时,要明确违法行为人改正的具体事项,以便于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责令改正的应用,第三、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在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前,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行政行为是要式行为,要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有二种方式,一是
5、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2006年5月农业部发布了二十个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其中之一,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单独制作,并送达行政相对人。二是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表达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如“,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即立即将检测不合格的奶牛进行无害化处理。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以下情况可以适用
6、当场处罚:(1)违法事实确凿。是指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2)有法定依据。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3)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并且,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还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幅度,即:对公民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1000元以下。警告、50元以下罚款(对公民作出的)、l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
7、出的),是处罚程度较轻的一类行政处罚。对于这一类行政处罚,在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而不必依一般程序作出。,简易程序的适用,对当场处罚应遵循的程序,行政处罚法也做了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简易程序的适用,在动物卫生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往往认为当
8、场处罚不用遵守什么程序,开具罚款收据收缴罚款就完事了。实际上,当场收缴罚款与当场处罚是两回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当场收缴罚款与当场处罚的区别,二者是处罚程序与执行的关系。当场处罚是指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
9、处罚决定的程序,即简易处罚程序。而当场收缴罚款则是指依照简易处罚程序或者一般处罚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直接收缴罚款的执行措施。,简易程序的适用,需强调的是,当场收缴罚款不仅适用于对按简易处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执行,而且也适用于对按一般处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执行。只是在适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当场收缴罚款是罚缴分离制度的例外情形,其并不必然因当场处罚而引起。同时,当场处罚并不必然引起当场收缴罚款,当场处罚会引起两种处罚决定执行的情况,一种是罚缴分离,即由被处罚的当事人
10、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另一种则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前者是执行处罚决定的一般情形,后者则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情形。在动物卫生执法实际工作中,有很多行政处罚是以当场处罚为前置条件的,如果不遵守当场处罚程序,使当场处罚无效,势必导致随后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三、一般程序的应用,(一)立案 1、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的问题 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政权和国家制裁权,原则上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因而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处罚最主要的主体。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由此可
11、见,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两个,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但并不是说,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都可以由二个行政处罚主体的任一主体来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应用,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我们把有权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称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国内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包括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前者为行政机关,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其行政处罚权主要有:对违反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以及对违反动物防疫法中的部分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后者为法律授权的组织,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
12、其职权主要是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授权,对违反动物防疫法中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只能由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职权分别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行使。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为适格的执法主体,必须要具备两个要件,一为法律要件,即法律、法规的授权。,一般程序的应用,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已明确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二为组织要件,即具备法人资格。必须有当地人民政府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有独立的经费,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05年兽医体制改革以来,大部
13、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独设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仍有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挂靠在其他单位或兽医主管部门,或与其他单位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有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虽然有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但没有独立的经费保障,这些所谓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于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因而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般程序的应用,2、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的问题 违法主体的正确认定,是行政处罚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根据行政违法责任自负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只能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处罚,通俗的讲,就是谁违法由谁来承担
14、行政法律责任,不允许牵连他人或由他人替代。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正确认定,不仅仅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同时还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能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那么对于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试想将一个应当按照个人性质进行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如果被认定为单位性质,那么其极有可能会受到比个人性质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而将一个应当按照单位性质进行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认定为个人性质,那么其极有可能受到的处罚与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不相适应,起不到威慑作用。,一般程序的应用,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15、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据此可以将行政相对人分为三类: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目前我国的法人类型有五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是确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即谁为本案的违法行为人。尽管动物卫生法律规范不像行政处罚法将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明确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动物防疫法中表述为个人和单位、或者如兽药管理条例中表述为企业等,但是不管表述为何种形
16、式,其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是相同的,即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类型。,一般程序的应用,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对于违法行为人为公民的在认定行政相对人主体上不会出现错误,不会将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认定为单位性质,但是容易将单位的行为认定为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行为。所以,在认定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行政相对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以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个体工商户有核准登记字号的,应在姓名后注明字号;第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以其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为行政相对人;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和有核准登记字号的合伙企业,应当
17、以该企业为行政相对人;第四、没有核准登记字号的合伙企业,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行政相对人。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不应当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员工作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一般程序的应用,(二)调查取证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证据具有三个重要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或假定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行政处罚证据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内在的、客观的
18、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作为证据,只有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并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才能成为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一般程序的应用,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属于证据合法性的范畴。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取得的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取得在形式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检查对象出示行政
19、执法证件。所有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都要如实记载在调查或检查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执法人员本人要在笔录上签名。第二、询问笔录在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末页签名未顶格时应将空格划掉,并让其注明“以上记录属实等字样: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摁手印确认:调查人员本人也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一般程序的应用,第三、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将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过程记录于笔录中,同时由当事人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可能与违法活动相关的动物
20、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或标志、兽药、兽药说明书、购货合同或购销凭证、帐本、发票等物品的,要立即依法采取扣押或查封、抽样取证或证据登记保存、复制、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并要将采取扣押或查封、抽样取证或证据登记保存、复制、拍照、录像、录音等情况,如实记录于检查笔录。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过分倚重询问调查笔录,不重视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来固定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的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因此,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对有发案现场和违法经营现场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应
21、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般程序的应用,第四、证人证言必须要附具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印证证人的基本情况。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基本都能主动收集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但往往忽略收集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从而导致证人证言缺乏证据的形式要件。第五、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案件中,经常以视听资料(摄影、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等)作为定案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视听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拍照后洗出来的照片,属于复制件而非原件,其原件是
22、底片或数码相机存储器里保存的电子数据。对照片,要用证据粘贴单粘好,注明该照片的证明对象,由违法行为人或涉案物品提供人在照片粘贴处捺骑缝手印,并由其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一般程序的应用,第六、收集书证、物证时,应尽量收集原件和原物,由证据的提供人在书证或物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要注明取证时间和取证的执法人员姓名。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复印、拍照、录像等形式收集复制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由证据的提供人签名或盖章。尤其是在查处伪造检疫证明、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标签或说明书,或者使用的兽
23、药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不一致的违法案件,应当让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在相关的证明材料中签名、盖章或捺手印进行确认,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及事实的关联性。,一般程序的应用,1、事实认定的法律适用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是经营、运输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唯一法律凭证,没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就不得进行经营和运输。国家明确规定禁止检疫不合格或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是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具体表现。动物防疫法施行后,对于查获的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该适用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第七十八条处罚,还是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依第七十六条处罚,在
24、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我认为: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规定的是二种不同的违法行为,违反四十三条第一款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侵犯了凭证屠宰、经营和运输动物或经营、运输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秩序,一般程序的应用,以经营动物或动物产品为例,未附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取得了检疫证明,但由于种种原因未附有;二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无证可附。第一种情形侵犯了凭证经营的检疫管理秩序,前提是经过检疫但未附证,对该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定性,按七十八条给予行政处罚。第二种情形侵犯了需经检疫许可才能从事相关活动的检疫管理秩序,前提是依法应当检
25、疫而未经检疫,对该行为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定性,按七十八条进行处罚。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适用第七十八条处罚”,法条中这种立法方式,在理论上称为“转致”,即将该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律责任指向其他法条,本法条不再适用。,一般程序的应用,此外,不具备补检条件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动物产品,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判定违法行为,依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适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销毁。其他动物产品分别适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判定违法行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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