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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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年月日生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号)、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号)、关于执业药
2、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号)、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号)、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号)即行废止 年月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立法宗旨,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
3、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名称解释与方针政策,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机构,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
4、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虑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考试制度,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备注:相关专业是指化学专业、医学
5、专业、生物学专业。,报考条件,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适用范围,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注册机构与注册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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