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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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出口收汇核销概念,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海关报关单 外汇核销单,银行的收汇凭证 出口单位的出口货款,二、业务操作-流程,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企 业,海 关,境 外,境 内,国税,数据中心,1、上网申请领单,2、领取纸质单,3、上网备案,4、申报出口,5、上网核查、验放货物,出口,6、上网交单,货款,7、收到货款后出具收汇单证,8、办理核销,9、收汇数据,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
2、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二、业务操作-领单,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在实际报关前可以撤消备案。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并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信息,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业务操作
3、-口岸备案及报关,二、业务操作-核销单注销,当出口单位已领用的核销单发生填错、破损、退关时,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注销的核销单留存外汇局妥善保管。,二、业务操作-核销单禁用,当出口单位出现下面4种情况时,外汇局将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实施“禁用”操作;1、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2、发生合并、分立的;3、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4、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禁用”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并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
4、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补充;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不一致,出口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对、修改和补办手续。,二、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后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远期收汇备案需提交: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
5、口收汇。,二、业务操作-远期收汇备案,对因进口商未能按时履约发生的延期收汇,企业出口报关后超过60天到外汇局申请远期收汇备案的,外汇局在进行相关真实性审核后予以备案.(远期备案申请书;出口合同或协议;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进口商的有关延期付汇的函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二、业务操作-远期收汇备案,适当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条件,对经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后因客观原因确需再度延长收汇期的,外汇局可视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给予展期,方便企业办理退税手续。(远期备案申请书;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口商的有关延期付汇的函件;外汇局出具的原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企业留存联;外汇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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