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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緊急醫療救護概論,消防署中級救護員訓練教官中華民國急救技能推廣協會理事衛生署指定之急救教育推廣與諮詢中心主任李賢發91-07-30,法規範圍業務地點人員體系,緊急醫療救護概論,醫院之緊急醫療業務救護指揮中心任務救護隊救護員救護紀錄,緊急醫療救護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84.8公佈,89.2修正)緊急救護辦法(85.5公佈)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85.7公佈)災害防救法(89公佈)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90.3公佈),緊急醫療救護範圍,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醫療處理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離島、偏遠地區重大傷病患之轉診 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緊急醫療救護之業務地點,緊急傷病現場大量傷患現場送醫途中
2、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緊急醫療救護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初級(EMT-I)中級(EMT-II)高級(EMT-P)註:派遣員,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衛生主管機關消防主管機關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實施計畫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緊急醫療業務評鑑(急診部門)救護指揮中心救護隊,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有關機關之職掌者,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由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17個緊急醫療救護網,醫院之緊急醫療業務,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
3、醫療照護 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救護行為 四、辦理醫事人員及救護人員之緊急救護訓練 工作五、主動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指揮中心救護資訊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工作,救護指揮中心任務,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提供緊急傷病諮詢 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指揮救護隊施行救護 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聯絡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執行空中救護業務 協調有關機關施行救護業務,救護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於當地消防機構設置救護隊,負責緊急傷病患救護業務 救護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
4、,救護運輸工具,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救護直昇機救護船其他救護用交通工具,救護運輸工具之用途,一、救護緊急傷病患 二、運送病人 三、實施防疫措施及緊急運送醫療救護 器材、藥品、血液或器官,一般救護車配備(一),(一)氧氣組(二)氧氣鼻管一組(三)氧氣面罩:大人及兒童型各一組(四)抽吸導管:六號抽吸導管及十四號抽吸導管各二組(五)鼻胃管一組(六)可攜帶式抽吸器組一組(七)擔架床(八)可折疊式搬運椅或椅式擔架一組(九)頸圈:可拋棄或,大、中、小號各二組(十)頭頸部固定器一組,一般救護車配備(二),(十一)充氣、抽氣或捲筒式之固定四肢用護木二卷(十二)毛毯及被單各一條(十三)滅火器一組(十四)軀幹固
5、定器組一組(十五)長背板一組(十六)生產創傷處理包一套,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一(十七)燒傷包一套,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二(十八)一般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三(十九)可丟棄式手套一盒 註:電擊去顫器,加護救護車之裝備,(一)加護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四(二)可攜帶式之心臟監視器(三)電擊去顫器(四)無線電對講機或行動電話,救護技術員,初級(EMT-I)中級(EMT-II)高級(EMT-P),救護技術員受訓資格,(一)初級救護技術員,應具國中、初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二)中級救護技術員,應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三)高級救護技術員,應具中級救護技術員資
6、格滿四年,且該中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仍在有效期限內,並經甄試合格者,初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初訓時間:60小時證書有效期間:2年複訓:8小時/年辦理單位(一)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二)設有醫療、衛生相關系科之學校(三)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四)衛生、消防主管機關(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中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初訓時間:264小時證書有效期間:2年複訓:24小時/年辦理單位(一)區域醫院、區域教學醫院、醫學中心(二)設有醫療、衛生相關系科之專科以上學校。(三)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高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初訓時間:1280小時證書有效期間:
7、3年複訓:24小時/年辦理單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初級救護技術員之救護範圍一,(一)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二)量血壓(三)以聽診器量心音、呼吸聲等(四)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五)使用口咽、鼻咽呼吸道(六)給予氧氣(七)止血、包紮(八)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初級救護技術員之救護範圍二,(九)骨折固定(十)現場傷患救出及搬運(十一)送醫照護(十二)正常生產接生(十三)心理支持(十四)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施行急救(十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一)初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二)血中氧暨心電圖監測(三)使用抗休克褲(四)灌洗眼睛(五)給予口服葡萄糖(六)催吐(七)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並得給予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八)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施行緊急救護(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中級救護技術員之救護範圍,(一)初、中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二)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左列救護項目:、注射或給藥、氣管插管、電擊去顫術、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高級救護技術員之救護範圍,救護紀錄,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設置救護車機構及應診醫療機構保存前項救護紀錄表,應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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