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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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院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实 验 室 规 则- 1 -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2 -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7 -医学院教学科研物资管理条例- 17 -医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条例- 27 -医学院免税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33 -医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资源共享办法- 36 -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43 -医学院教学科研用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48 -医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50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54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55 -医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56 -医学院实验用传染性菌种保存、使用管理办法
2、- 60 -医学院危险品库工作人员管理守则- 62 -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64 -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65 -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 68 -医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70 -医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72 -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规定- 74 -医学院实验动物饲养管理规章制度- 79 -医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规定- 88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规则(试行)- 93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职责- 95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生实验守则- 96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技术人员职责- 98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制度(试行)- 99 -
3、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01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科研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102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104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105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公共时间应急预案- 107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外借及赔偿暂行管理办法- 110 -实 验 室 规 则(院教20023 号文件附件)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强化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准动用
4、室内仪器设备。非本室工作人员到实验室做实验时,院内人员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院外人员需经实验室的主管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三、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时,要立即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以便查处。四、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或外借。如确需外借,必须事先按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出。五、实验室内不得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不能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六、实验人员从事实验工作要做到安全、文明,切实做好实验室“三防”工作,保持实验室内空气流通、环境安静、整洁、卫生。二二年八月七日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
5、行办法(院管20056 号文件附件)为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实验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鼓励和支持广大师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和各项社会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高校实验室的开放是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对开展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实验室都要力求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室资源的效益。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工作,把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原
6、则和内容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要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实行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启发式讨论式、探索式”教学方法。第三条 开放内容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开放实验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相重复,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经申报审批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模式第四条 实验室的开放模式主要有以下 5 种:1自选实验课题型: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这种实验由
7、教师提出要求,学生按要求查阅文献资料,独立完成实验课题方案的设计、实验装置安装和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通过这种模拟科学研究的基本过程,使学生受到研究工作全过程的训练。2学生参与科研型: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作为助手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3综合训练型:即在原来常规实验的基础上,融入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等新的教学内容,这样既注重了学生的基础训练,又加强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4学生科技活动型: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条件,联系到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
8、教师进行指导。这种方法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一部分有兴趣、有潜力的学生得到更多的实验机会,促使优秀的学生脱颖而出。5技能训练型:计算机房和专业技能训练室等向学生开放。各实验室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地采用各种模式,以期达到最佳开放效果。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第五条 各院(系)要认真组织落实,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院(系)教学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和相关学科的教师,对实验课程大纲、实验项目、方法、手段、考核等内容进行研究,对开放实验项目的基础条件、设备状况、实验材料消耗、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价,征求实验人员意见,规划出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的方案,经院(系)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和
9、设备管理处备案,并利用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公布。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实行全天开放。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应按规定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第六条 为保障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正常运行,学院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开放实验经费的补贴,开放实验经费的补贴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的消耗,不得挪作其他费用开支。第七条 开放实验室经费的申请须填写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经费申请表,由院(系)核定,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执行。第八条 每学期结束后,各实验室将本学期内开放实验室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经院(系)汇总后报教务处和设备管理处备案。第九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实验
10、材料等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的指导工作。要注重对学生实验素质、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等方面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工作管理第十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由指导教师审核后,方可进行实验。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同时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实验辅导,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包括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签字等),原则上 30 名同学开放 1 个实验室。第十二条 学生实验项目完成后
11、,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经总结和交流后,要做好成果收集工作。如组织“开放实验交流答辩会”等活动,促进学生实验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成果和心得体会,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报告能力。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第十三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可记入平时成绩,或作为选修内容,记入一定学分。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开放实验的工作量按照正常实验学时计算。第六章 其 他第十五条 各院(系)实验室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细则。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医学院实验室工作
12、条例(院管20056 号文件附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基地。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技术人才;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技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专业的发展出发,统筹规划,
13、合理设置,要适当提高实验室的现有规模。实验室建设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配套,协调发展,确保实验教学与科研能力形成。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开设实验教学课。不断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保证实验开出率达 90%以上。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要有一定比例的选开性实验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通过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 要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积极
14、创造条件。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审查实验方案,须经签字准许后,方可实地操作,指导教师要做好指导与问题答疑。第八条 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室主任要按时做好人员、设备、材料等计划安排。第九条 实验教师及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仪器设备与实验材料等各种准备工作。对于本学年首次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试做,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试讲、试做。要督促检查学生实验提纲及有关理论章节的预习工作,向学生讲明实验规则,保证实验课秩序。第十条 基础课实验必须做到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一人或两人一组。以上实验一人或两人一组无法进行操作者,以保持每组最少人数为限。
15、专业课实验应努力降低每组人数,做到每个学生都能动手操作。第十一条 必须认真做好实验课的考核工作,改进或建立健全一套比较完整的考核办法,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应作为该课程成绩的一部分,按学时比例计入总成绩,但最低不少于 10%。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认真、规范地批改实验作业(实验报告)。第十三条 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实验指导。第十四条 科研实验室要根据自己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教学科研类(专业)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协作项目),搞好人员、设备、材料计划安排,
16、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进行的科研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应向实验室交纳合理的费用。凡借用教学设备者,要在确保安全无损的前提下缴纳合理的租用费(损坏者必须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要按价赔偿)。其费用用于设备的维修、更新以及支持本学科实验室的发展。第十六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等。要有合理的收费标准,一切收入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应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第十八条 必须积极完成日常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计量与定期校验工作,保持技
17、术指标的准确性,认真做好维修与校验记录,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持设备完好率在 90%以上。第十九条 要积极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积极研制或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要做好开放运行,除完成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以外,要对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接纳各方面的实验任务,建立并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特别是大型设备、公共教学、科研和生产实验服务体系更应当坚持做好开放运行的具体实施措施与落实,任务量大的要搞好 24 小时或上午、下午、晚上三单元运行,任务量小的必须积极做好预约运行。第三章 建 设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必须根据专业设置与学科发
18、展的实际情况,经过各方面考察论证,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稳定的学科方向,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及技术开发任务。基础课每个一级学科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实验室;每个专业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室。2.要有相应的专业理论技术队伍及其合理的职称、学历结构,实验室专职人员每室必须在 3 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占 20%以上。3.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面积、设施与环境,足够数量的主体设备与配套仪器设备。4.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要求的实验室主任。5.有比较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撤消与合并,要经有关部门论证,呈报学院正式批准。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19、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二十四条 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数量最低不得少于 6 套,一般要保持在比应开实验组数多 1-2 套,以避免因仪器设备突发故障造成实验中断。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实验课的实际房屋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平均每生 2m2,以避免因拥挤造成不安全事故。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投资费用必须纳入学院计划。一般设备购置费、实验运行费、设备维修费均应纳入财务
20、计划,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第二十九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第四章 体 制第三十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主管教学院长领导全院实验室工作。院(系)均须有一名系 院长(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规模较
21、大的院(系)可设一名实验室工作秘书。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的主管机构是教务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行使管理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FE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其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五章 管 理第三十四条 必须及时进行实验项目卡片的修订工作,及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科研与对外服务、大型设备使用机时、设备维修、财产变更等实验室基本信
22、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的实验工作环境加强监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保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第三十六条 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与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对有关人员要经常开展安全保密教育,确保人身与国家财产安全。第三十七条 根据环保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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