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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学校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以及我校数量较多的学生和相关人员参与的在学校外举办的大型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指学校以及各院、系、学生团体及学校外单位在本学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教学楼、礼堂、食堂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学校外人员临时举办的参加人数单场次在IOOO人以上大规模的活动,以及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主办,我校临时承办的单场次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具有重要影响
2、的大规模活动和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管理的临时大规模活动。具体包括:公开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竞赛、学术活动、考试竞赛、人才交流招聘会、咨询会、焰火晚会等群体性活动和其它大规模活动。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部门)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学校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办理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批许可。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室等审批的全校性大型活动,由学校办公室、保卫部(处)负责办理活动的安全审批许可和制定突
3、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对大型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学校各单位(或外来单位在校园内)主办(承办)的大型活动,牵头单位要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结合上级安全部门及保卫部(处)意见,预先制定详细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活动举办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管理。第六条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与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
4、急预案;(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涉及消防安全时,要设立临时性防火工作组织和落实具体安全责任人;(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兼职)保安等安全工作人员;(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经费预算。如在活动过程中,使用了消防器材、各类安全所需低值易耗品等损耗应由大型活动主办方支付相关费用;(五)组织实施活动现场的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巡视,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对参加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安全提示和技能培训,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保卫部(处)或
5、公安机关报告;(七)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校外单位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与学校承办(牵头)单位或者租用场地的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第八条学校承办(牵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学校承办(牵头)单位(部门)应当按照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单位共同落实安全工作。(一)配合主办单位向学校保卫部(处)或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大型活动安全审批许可;(二)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协调主办单位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兼职)保安等安全工作
6、人员;(四)协调主办单位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做好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五)协调大型活动场所的提供单位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第九条提供大型活动场所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单位提供场所内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处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备);(四)配备灭火器材、应急广播、照明等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五)对场所周边的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六)保
7、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第十条保卫部(处)的安全职责(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审批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全校公布;(二)审核安全审批许可的申请材料;(三)监督、检查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予以备案;(四)对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牵头)单位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指导、教育;(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七)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
8、置;(八)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九)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第三章安全审批许可第十一条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许可:(一)学校及各单位举办的影响较大、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主办(牵头)单位报请校领导审批后,应提前十日到保卫处领取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办理安全审批许可;如需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活动,主办(牵头)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到保卫处领取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由保卫处配合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二)学校及各单位举办的3000人以下,IOOO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由主办(牵头)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审批,报请校领
9、导同意后,提前五日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许可;(三)校外单位在本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由承办(牵头)单位提前十个工作日校领导报告,同意后,再到保卫部(处)办理安全审批许可;如需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活动,由承办(牵头)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保卫部(处)配合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如无校内承办单位,由场地提供单位按上述规定办理。(四)学校常规的教学活动、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审批许可。如主办单位认为活动举行过程中,存在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风险,可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保卫部(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部(处)提供必要的保卫力量。第十二条按照法律、法
10、规规定需要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时,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由学校保卫部(处)协助办理:(一)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有承办(牵头)单位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五)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举办日期、时限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七)有承办(牵头)单位的,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牵头)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九)
11、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举办日期、时限、地点、人数和内容;(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第十四条学校保卫部(处)应当自受理安全审批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主办单位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
12、次大型活动的,保卫部(处)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第十五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卫部(处)予以安全审批许可:(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四)安全工作方案有效、安全责任明确、应急事件处置方案措施有效;(五)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部(处)不予安全审批许可:(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校园公共秩序的。第十七条大型活动的变更(一)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限需要变更的,主办者应
13、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部(处)提出变更申请;(二)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者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保卫部(处)提出变更申请;(三)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保卫部(处)。第十八条做出安全审批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学校利益的需要,保卫部(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审批许可,并通报学校办公室和牵头单位(部门)及告知主办单位。第十九条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第四章安全要求第二十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二)按照安全审批许可的日期、时限、
14、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三)不得超过保卫部(处)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四)公开售票的,要采取票证防伪措施;(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验票设施(备),并验票入场;(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备)的安全;(七)保证活动场所的电力设施(备)及电器、灯光等安全。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第二十一条主办单位要有安全工作经费预算。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限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必要时,可以向保卫部(处)申请协助。第二十二条大型活动现
15、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掌握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位置,理解本岗位的应急救援措施;(四)熟练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五)遵守社会公德。第二十四条保卫部(处)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和
16、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场所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归档。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大型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保卫部(处)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查验。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章违规责任第二十六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场所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保卫部(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保卫部(处)可责令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第二十七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
17、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安全审批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保卫部(处)有权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主办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规定,二十四个月内受到两次处罚的,自第二次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予安全审批许可。第二十九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卫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可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各单位(部门)主办大型活动时,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保卫部(处)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学校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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