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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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2,重点:1、公司合并、分立 2、公司解散 3、公司的清算 难点:1、公司合并、解散、清算的形式与程序;,3,乐哈哈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薯片一直很受市场的欢迎。2002年度,公司发现销售额持续下降。经查,原来是公司董事陈某与几个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薯片在原料、工艺、口味上与乐哈哈公司生产的薯片相差无几。挤占了乐哈哈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乐哈哈公司于是召开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案例分析 一,4,(1)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2)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
2、定,回答下列问题:(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乐哈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5,(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2)乐哈哈公司作出的决议中,免去陈某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因此应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将董事陈某更换为王某。,6,乐哈哈公司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3、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7,龙井茶公司是由甲、乙、丙、丁、戊5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会决定由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担任公司经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执行董事甲与经理乙对公司经营方式产生分岐,致使公司管理陷入混乱状态,经营状况不佳。乙提出辞去公司经理职务,并拟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案例分析 二,8,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乙辞去公司经理职务,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2)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3)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9,要求:根据上述情况
4、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3)该公司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简要说明理由。,10,(1)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2)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3)该公司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符
5、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11,(4)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决议。(5)该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上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5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不具备发行资格。,12,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法合并成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包括: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A A C(新设合并)C(B)吸收合并 B B,公司的合并,
6、13,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14,(一)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的商业交易。特征:1、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消失,因而称消失公司。2、在新设合并中,每个消失公司的股票(份)都转化为新设公司的股票(份)、债务或其他证券,或者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或其它财产,15,3、新设合并的条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制定合并计划(该计划需经股东批准),并由新设公司报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存档。4、在新设公司合并中,合并章程将成为
7、新设公司的设立章程。5、如果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合并提出反对,则新设公司有义务向持异议者的股东支付现金购买其股份。,16,(二)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几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存续公司的商业交易。也成为存续合并。存续合并具有以下特点:1)在存续合并中,存续公司获得消失公司的全部业务和资产,同时承担各个消失公司的全部债务和责任。2)在存续合并中,消失公司的股份转换成存续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他有价证券,或者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或其他财产。,17,3)存续合并的条件是实施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制定有效的合并计划,根据规定经股东的批准并由存续公司将合并章程呈递给有关政府工商部门;4)如果规定公司合并必须经过
8、股东大会批准,但少数股东不同意合并,则公司有责任以现金支付购买上述不同意合并股东的股份。,18,二、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以便控制该公司的法律行为。,19,三、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派生分立。A A B,20,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设分立。B A C,21,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概念
9、 公司的解散,在公司法上就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分为:自愿解散 强制解散(二)解散的效果“先散后算”解散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格才消灭。决定解散后,公司 1、进入清算程序(合并分立解散程序除外)2、仍然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22,1、自愿解散事由(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特别决议)(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效果: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虽然公司尚存续,但是不得从事积极的营业活动.,23,2、强制解散,(一)概述:非由公司自己意志而解散公司的情形:法定解散、命
10、令解散、司法解散事由:股东人数不足和资本不足法定最低要求不构成法定解散的事由。(三)命令解散:登记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解散公司。,24,1、撤销.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吊销营业执照;3、责令关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25,3、司法解散,(1)法院基于利害关系人请求而判决解散公司 第一百
11、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6,(2)破产宣告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27,(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12、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8,2.)公司清算(课本75页),一、概述(一)概念:处分公司财产并了解各种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二)类型1、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按照公司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在解散清算过程中,一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即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29,2、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分自行清算 和指定清算(1)自行清算:适用于所有解散,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13、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A.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B.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30,(2)指定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31,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3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
14、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33,二、普通清算程序(一)债权申报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34,未规定逾期不申报的后果,(实践中多为有效)在申报债权期间,我国完全禁止清算组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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