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权职的行政行为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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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概述 2、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 3、行政强制 4、行政征收、征用与行政补偿,本章要点,第十章 行政处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第一节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 一、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 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 1、法定性;2、强制性;3、主动性;4、及时、迅捷性;5、侵权救济性三、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 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等。,四、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原则 1、目的的合法性;2、行为的及时、迅捷性;3、职权的法定性;4、实施的客观规律性;
2、5、民主性。,司法考试内容:,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处罚法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处罚程序 执法监督。,第二节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的特
3、征 1、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3)采取的形式不同。(4)行为的性质不同。(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两种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2)实施的主体不同。(3)实施的对象不同。(4)作出决定的程序不同。(5)种类不同。,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
4、区别(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4、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1)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2)目的上存在差异。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形式(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除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3、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二)行政处罚的形式 行政处罚法共规定了七种行政处罚的形式,即: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5、罚。,四、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第3条)包含三层涵义:1、处罚设定权法定;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3、被处罚行为法定;3、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二)公开、公正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第4条)公开原则的要求:(1)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2)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决定公开。(3)处罚公开应有一定的程序保障。公正原则的要求:(1)行政处罚的设定应科学、合理。(2)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公正。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作为国家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应当与违反行政法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度,再犯的可能性以及行政处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成正比。(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
6、(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叛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的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五)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1、陈述权和申辩权:1)对违法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意见的表述权;2)当事人意见受到应有重视;3)当事人申辩不加重处罚。2、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请求赔偿权。(六)职能分离的原则 1、行政处
7、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分离。2、在较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4、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五、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事实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
8、效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1、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1)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不予处罚;(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不予处罚;(3)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4)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5)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6)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免予处罚:(1)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公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2)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及其他因素而违法的。,2“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应当”处罚:一是应当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二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三是应当从重处罚。“可
9、以”处罚:一是在处罚与不处罚间予以选择;二是处罚幅度内予以选择,即在是否从轻或从重上予以选择;三是在几种处罚方式上进行选择。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4、单处与并处5、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6、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竞合适用,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程序的选择 1、司法性程序:所谓司法性程序是指偏重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行政处罚”程序。在这种程序中,体现了行政处罚从刑罚中分离出来的特点,使行政处罚程序带有刑事诉讼程序的深刻印痕。2、行政性程序:所谓行政性程序是指将行政处罚完全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裁决。中国的行政处罚程序就是典型的行政性程序。,
10、3、介于司法性和行政性之间的程序:是指行政处罚程序虽然明确地规定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但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设计完全参照刑事诉讼程序,带有明显的司法性。(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第33条)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A)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B)简易程序的内容:(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5)备案。,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1)一般程序的特征:1)适用的广泛性:2
11、)较简易程序严格复杂;3)同时作为听政程序的前提程序。(2)一般程序的步骤:1)立案;2)调查;3)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3、听政程序(1)行政处罚的听政概念与意义,(2)听政程序的适用条件:1)较重的行政处罚;2)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有分歧;3)有当事人的听政要求;4)听政必须由行政机关组织。(3)听政的内容。,(三)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2)当场收缴
12、罚款(3)强制执行:1)执行措施(51条);2)强制执行的例外。,案例分析,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199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6年7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问题: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3如果造纸厂
13、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行政法案例分析,陈玉柱是从事猪肉贩运的个体工商户。1997年14日至18日期间,陈玉柱曾先后将46头经过兽医卫生检疫部门检疫的生猪运到本县白驹镇食品站屠宰。7月19日,县畜牧兽医站所属的白驹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在对陈玉柱的冷藏库进行检查时,发现有15只猪没有加盖兽医卫生检疫验讫印章,据此认定其逃避兽医卫生检疫并当场责令陈玉柱按15头生猪数补缴检疫费150元,并依照中国兽医卫生处罚办法第5条的规定,当场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决定。问题:兽医站的行政处罚是否违法?为什么?,案例分析:个体经营户朱某,于2001年
14、2月2I日,在未取得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出售熟肉制品。由于该熟食制品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检验鉴定,且朱某将隔了3天的熟食制品出售给附近居民,致使10余人发生不同程度的中毒。县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对朱某处以罚款,并将朱某无证经营的情况反映给了县工商局,工商局对朱某无证经营的行为处以罚款。朱某对两个部门的行政处罚均表示不服,分别向各该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均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委托律师以违反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两部门对朱某的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参考结论】原告
15、朱某私自销售未经检验的熟食制品,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两个法律、法规。其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两个,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分别针对其不同行为分别予以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理解这点需要注意,一事不再罚原则是针对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受两次以上处罚,而不是不受两个种类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七种处罚方法,可以针对同一行为实行并罚。例如,海关查没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即是。具体到此案中,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主要是由于他的两个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所致,因而他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6、。本案县卫生局的行政职权是由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的,该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第33条又通过列举的形式列举了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包括“对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县工商局的行政职权是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中第6条规定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第22条则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食品卫生法第29条也规定,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因此,本案中朱某的两个违法行为受
17、到两次基于不同原因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即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案例二 事业单位与行政处罚权1999年6月28日,某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卫生防疫站等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发现某熟食站一营业员正用布蘸油擦发霉的香肠,当即予以批评,并作出处理决定:(1)立即停止销售霉变香肠;(2)罚款1000元,并口头通知食品店将香肠自行销毁。7月初,县防疫站接到举报称该食品店又出售变质罐头。经调查:7月1日,食品店业主将一批积压过期水果罐头和肉类罐头降价出售,当日仍未售完,经质量检验,该批罐头过期日久,质变严重,已完全不可食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该食品店经营者作出行
18、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对变质罐头的销售,所剩部分由被处罚人自行销毁;(2)罚款2000元。该食品店业主对在短短几天内接连受到行政处罚表示不服,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问题】1、该县卫生防疫站能否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2、县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否是一事再罚?,【参考结论】县卫生防疫站不能独立地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为不构成一事再罚。【法理、法律精解】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县卫生防疫站是事业单位,如果要获得行政处罚权,就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食品卫生法(试行)第31
19、条曾经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即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经法律授权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而新的食品卫生法颁布以后,已将卫生防疫站的此项职权收归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而在实践中,由于卫生防疫站是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下的事业单位,因此有些地方的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同时亦为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这种情况下,县卫生防疫站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代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对外发生的法律效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因此,本案中虽然是卫生防疫站工作人
20、员作出处罚,但它不代表县卫生防疫站而是代表县卫生局作出的,其本身并不能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本案亦不构成一事再罚,食品经营业主作出了两个违法行为,是为“两事”,食品卫生机关根据两个违法行为作出两个行政处罚决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案例三 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1996年,某县个体采矿者马某依法向某县矿产管理办公室申请采矿,并经某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发给了个体采矿许可证,准予其在某县某镇的石膏石矿区采石。1998年 6月5日,某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工作人员以马某未向其交纳水土保持管理费为由,强行收缴马某采矿队铁锤、撬棍、抽水机、通风机等采矿工具10余件,马某多次向县水土保持办公室要求取回采矿工具继续开采,县
21、水土保持办公室提出要求马某向其交纳管理费2000元,并以马某连续5年未缴纳管理费,决定罚款 1000元,共计3000元。1998年7月16日,马某向县水土保持办公室交纳了1000元,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向马某出具了“今收到马某人民币1000元”的白条;马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问题】1、某县水土保持办公室是否为行政处罚行为的适格行政主体?为什么?2、本案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参考结论】某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并非行政机关,而是某县农业委员会下属的行政机构,而且此行政机构并无法律、法规授权,因而它并非适格之行政主体。本案有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一是作出处罚决定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
22、而某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却自行作出决定;二是某县水土保持办公室的收费行为违反程序,因为各收费单位(不论是行政处罚性收费或是其他收费)在进行事业性收费时,都必须持有省级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缴费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罚款收据,出具白条的行为是违法的。【法理、法律精解】行政主体理论认为,行政主体资格的获得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这种“法律、法规授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获得行政职权,这种职权的行使者一般限于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无此种职权;另一种是由单行的法律、法规授权而获得行政职权,这些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包括一部分行政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检验鉴定机构等。
23、本案中某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对马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法律、法规的授权,因而是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因其是某县农业委员会的下属行政机构,因此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某县农业委员会来承担。本案中某县水土保持办公室的行政处罚行为也不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合法”要件一方面要求实体合法,另一方面要求程序合法,行为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步骤、方法、时限、顺序等要合法。具体到本案,某县水土保持办公室的行为在行政程序上有两个重大瑕疵:一是依据水土保持法第36条规定,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
24、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由某县水土保持办公室自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该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不出具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某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向马某出具白条的行为是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为,上述两项程序上的重大明显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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