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一.ppt
《物业管理服务一.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一.ppt(2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六讲 物业管理服务(一),案例一:停车场意外丢失车辆物业管理公司究竟有无责任?,1999年7月9日,厦门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小轿车到闽南大厦办事,驾驶员交付5元停车费后,将车停放由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后来驾驶员要提车时,发现轿车已丢失,驾驶员立即报案,但至今未将失窃的轿车追回。维修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请问,此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吗?,评析,问题的关键在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与车主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经营停车场,向车主收取一定的费用,为车主提供停车保管服务,因此维修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应为保管合同关系。,二审法院认为:由
2、于维修公司将车辆停放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停车场时,除交纳5元停车费外,双方未就车辆停放性质进行任何约定。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维修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显然不能简单地以该5元停车费的缴交与否来判断,而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从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不仅是双方当事人关于保管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实际占有控制之下的事实存在。,本案例中的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而维修公司停车时也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便物业管理公司实际控制车辆,而物业管理公司亦未对维
3、修公司出具取车放验凭证。,(二)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无保管业务,该停车场亦未对外明示其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三)经调查物价局的批复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内容可以明确得出物业管理公司系对其经营的停车场收取车位使用费,而对停车场的交通及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与其停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关系。,终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上诉主张其与维修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成立,并依法对一审予以改判,驳回维修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二:住户遭抢物业管理公司有无责任,某小区的业主钟先生的女儿一人在家洗澡时,3名歹徒从楼梯间的窗户爬进他们家的厨房,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起来,并用菜刀威胁她,抢走价值2万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物业管理 服务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886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