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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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 三种观点:实质说、形式说、要件说(二)分类广义和狭义狭义票据行为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包括:发票、背书(三种票据共有),保证(三种票据共有或者为汇票本票共有),承兑、参加承兑(汇票)、保付(支票),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除狭义的六种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划线、变更、涂销。2.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制作票据的原始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所共有的行为,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出票是
2、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是从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前提。只有主票据行为依法成立,票据才能有效。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附属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由于这些行为要以票据已经出票为前提,要
3、附属于主票据行为(即出票)而存在,故又称附属票据行为。参加承兑是指参加承兑人承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参加承兑是汇票独有的附属票据行为,参加承兑的目的是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阻止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参加承兑人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充当,他是票据的从债务人,仅在付款人不能付款或者拒绝付款时,才负支付义务。参加承兑须由参加承兑人在汇票上注明“参加承兑”、“加入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保证是适用于汇票、本票的附属票据行为,它须由保证人在票据上或其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并签章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二、票据行为的性质单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三、票据行为的特征(一)要式性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1.签章 2.书面 3.款式 4.交付,(二)抽象性无因性或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成立后,其基础关系即使有缺陷而成为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因此而受影响。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及转移,因票据行为而定,与其基础关系无关联。目的是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三)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即使该项记载与行为的真意或实际情形不符,也不许当
5、事人以票据之外的证明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票据行为的解释应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不能以票据上没有记载的内容来决定票据债务的内容。(四)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效力。因此,在同一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互不依赖,各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分别独立,某一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1.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名,其签名不影响其他签名人的权利义务,即不影响他人签名的效力。,2.票据上签名的伪造对票据上其他真正的签名的效力也不发生影响。3.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仍有效,保证人仍应负责。(五)票据行为具有
6、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得持票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各国票据法一般规定票据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以确保持票人票据债权的实现。如票据法第68条就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四、票据行为的要件(一)实质要件票据能力 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7、三人利益的。(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民事行为中,(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票据法应比民法更多地采取意思表示主义,不严格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形式要件1.书面票据法第109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2.记载事项(1)应记载事项 A.绝对应记载事项:a.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b.一定的金额,金额必须确定;c.无条件支付的文字;(上海市票据暂行
8、规定第12条规定,票据可以记载下列事项,不作为支付条件: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该票据项下的有关单证。”)d.发票年月日。,B.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2)任意记载事项 汇票出票人可以记载票据金额及利率、预备付款人、担当付款人、禁止背书等;背书人可记载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禁止再背书;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划线,也可以记载收款人的名称等。(3)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4)不得记载的事项: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支票上进行承兑、利息的记载,出票人免除担保付款的记载);使票据无效的事项(分期付款之汇票,无条件支付文句附有条件的)3.签章 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
9、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单位盖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4.交付 五、票据行为的代理,1明示本人的名义。即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否则,即使代理人确已取得本人的书面授权,本人也可以不负票据责任。2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即代理人代本人为票据行为时,必须在票据上表示代理的意思。也即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3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即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4须经本人授权。这是票据代理行为成立的基础隐名代理问题、无权代理问题、越权代理问题,某大学向文具商场订购了一批办公用具,价值
10、十万元。货到验收合格,只有少量复写纸与约定规格不符需要调换,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的总价款。文具商场提出自己近期资金紧张,请求某大学早点开出支票以便尽快入帐。大学考虑金额出入很小,对方又非常迫切,就签发了一张空白转帐支票,但还是留了一个心眼,在用途栏里非常醒目地注明“限额十万元”,认为这样即可一举两得,万无一失。但半个月后的对帐使某大学大吃一惊,银行帐上凭空少了20万,一查才知道,商场在拿到支票后旋即补记了30万金额背书转让给了制笔厂,不知有诈的后者随之向银行提示付款,把钱划走了。某大学觉得自己很冤,支票上不是 写得明明白白吗?,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
11、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甲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背书转让给某农机厂。农机厂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农机厂向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迫索,均遭拒绝,农机厂无奈之下,将丙公司告上法庭。请回答下列问题:(1)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甲公司、丙公司能否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依据。(2)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3)农机厂能否行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4)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5)农机厂应怎样实现其债权?,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及其内容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
1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第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第一、关于票据权利未产生或者无效的抗辩权,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
13、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的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二,关于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权,票据法第55条规定,票据丢失之后,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之后作出除权判决,票据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对持票人所作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三,关于票据权利排除的抗辩权,指票据债务人在不否定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对抗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抗辩。此类抗辩包括不优于于前手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1条)、知情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等等。,二、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
14、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包括: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
15、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包括: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3基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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