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3 赠品业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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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谈K3及专业版的赠品业务:销售赠品By: Suntime 2009-6-15在2007年11月26日11月27日,我曾撰文玩转K3及专业版的赠品业务,讨论金蝶K3及专业 版赠品业务的处理方法,原贴在此:事隔一半年之余,再次挑起这个话题,主要是考虑,软件该如何操作才能更适合日常业务操作习惯, 以及赠品业务在税务处理上面临的一些问题。一、销售赠品业务的定义销售赠品业务,通常随着商品促销和推广行为产生,企业制定的是一种营销策略,如“买一送一”、随 货赠送等,具有附加条件、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等方面特征,是一种追求更多产品(商品)附加值的正常交 易行为,最明显表现为企业捆绑销售产品(商品)的有偿赠送行为
2、。企业的销售赠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实物折扣销售行为。二、销售赠品业务的税法规定实务中,企业的销售赠品业务,牵涉到税法中“视同销售”、“销售折扣”、:“实物折扣销售”等几个 概念。(一)、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1、视同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行业,需要缴纳增值税。2、销售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3、) 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 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折扣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就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开具在同张发票上。3、实物折扣销售:对于销售赠品业务,即实物折扣销售,是属于上述1项的视同销售,还是上述2 项所批的“折扣方式销售”行为?我在网上搜索了大量文章,发现不同的专家、学者、税局解释、会计考试网校和网友居然出现了这种 观点的对立:第一种观点是对销售赠品业务,作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如:何雪韵、王碧珍在商品促销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写道:“随货赠
4、送是指在销售方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 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 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 物行为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从经济实质上 看类似于成套、捆绑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的观点认为,应 将随货赠送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即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再次征税,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 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确认赠品的费用
5、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对赠品不计算销项税额则不符合 税法的规定。因为,税法规定销售前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 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处理。”如中华会计网校增值税中几种销售方式应如何确定销售额一文:“增值税中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2)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 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 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如:中华会计网校实物折扣的增值税处理一文:“法对销售折扣的规定是:
6、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税法的这 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行折扣的情况。该公司采取的是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所折扣的服装更符合税法规定的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无论该公司的这批服装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是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 增值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公司采取买十送一、五十以上十送二的折扣销售方法销售的换季服装, 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减除折扣赠送买方服装的价款金额。也就是
7、说,折扣的服装部分,不论会 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在实物折扣的销售行为中,折扣额能从销售额中减除吗?“问:我公司为某公司饮料代销商,将产品销售各商场,销售规定为,每100箱饮料,赠送5箱,按 该比例赠送,每批发货单,会有相应的赠品发货单,注明“赠品”,请问该赠品是否被认定为视同销售,按 非赠品的价格缴纳增值税?还是被认定为商业折扣,直接免交税金? 答: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贵单位这种销售方 式中,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
8、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 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贵单位如果只附发货单,不在一张发票上开具,应该不 被认为是商业折扣。需要注意的是,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 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 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贵公司对自己生产的饮料按一定的销售额赠送出去,属 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视同销售行为”,按规定的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种观点是对销售赠品业务,作销售折扣行为处
9、理。如:网友大鱼blog实物折扣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中写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规 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 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上述提到的“折扣方式”就是应该包括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但是很多网友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 为“折扣方式”仅包括现金折扣,实物折扣需要比照实物捐赠行为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我认为这种理 解是不准确的,从增值税的法理来分析,增值税应该就货物的增值额征税,而现行增值税实行层层
10、抵扣政 策,因此要按商品的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商品的价值是靠价格反应的,更准确点说是靠公平交易的公允 价格反映的。因此,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商品并附赠的实物行为中包含的两部分商品的理论价值应该为实际 从消费者收取的销售款,因此对附赠的实物再视同销售征一遍税就对同一个增值额实施了双重增税。理论 上清楚后,要解决的就是上述文件中“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例外情形了,该例外情形对“现金折扣”和“实 物折扣”都是适用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满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形式要求,则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纳税人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折扣额、折扣数量、单价等信息;不是 一种商品的,还需要列明名称
11、等信息。对于实物折扣是否可以适用上述规定,除了法理上的解释之外,其实在税务机关颁布的另外一个文件 中也能找到依据,只是这个文件年代比较久远不被大家所注意罢了。这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 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该文件对实物 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导性的规范:“关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只是在“金 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以 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
12、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该公司今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按规定逐栏填写。”广大纳税人一定要按照文件的规定,逐栏进行填写相关信息。”如:中国职业网赠品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一文:“关于实物折扣,广州市国税局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 函2005) 304号)规定: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 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在销售单据上填 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的,
13、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 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直接销售货物行为无关的赠送货物,属于“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以上处理办法对非广州的企业同样适用, 因为这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正确理解和解释。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实物折扣坚持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们建议采用其他的促销办法避免这种情况。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合同的处理:合同上没有赠送条款, 可以列明折扣销售条款,如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10%等。2.发票的处理:按主货物和从货物的价格开 具发票,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如:中国财税浪子王骏B
14、log大连国税20090602增值税在线访谈实录一文:“网友问:请问一下,现国税局就实物折扣业务有怎样的规定?国税局货劳处赵戈答:对为促销而采 取赠品、实物折扣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视为降价销售货物,不征收增值税。”“网友问:商业企业购进的、搞活动对外赠送的,需要达到一定条件后的商品的进项税是做转出处理 呢?还是视同销售,做销项税处理?赵戈答: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增值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国税函2006) 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15、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 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 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 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函2006) 1279号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了,销货方“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 货物达到一定数量”,从而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属于“折扣、折让行为”的一种,故我 个人的观点倾向第二种观
16、点,即作销售折扣行为处理。(二)、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继续引用网友大鱼blog实物折扣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观点:“对于实物折扣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就像我上面提到的情况,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颁布实施以前,纳税人处理的方 法也存在很大不同,有些纳税人的错误处理导致了其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增加。其实,实物折扣销售的企业 所得税处理,也是可以从法理上找到答案的。企业所得税是按所得征税,在销售商品时赠送实物的行为理 论所得为从消费者实际收到销售款的总额,不应该再将所赠商品视同销售重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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