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法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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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税制改革总体战略: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0条指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一、企业所得税立法背景,现行企业所得税是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执行中华
2、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七届人大通过)。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内、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税收宏观调控不力,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一)主要弊端:,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区内注册、区外经营)多重目标,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不符,甚至造成
3、企业组织形式的混乱和投资主体的扭曲。(返程投资,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1/3来源于内资;部分外资企业优惠到期后“翻牌”注册新公司),(二)立法的必要性,(一)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二)按照WTO公平竞争原则,需要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三)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引资结构、假外资、避税)(四)合理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区域发展(五)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已不适用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三)出台时机,一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对社会产生的震动和影响将较小。二是我国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
4、来有较大的提高。三是我国近年税收增长保持了较好势头,在此情况下出台新税法,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成本。四是和当前世界上以降低税率为主的税制改革趋势相一致。,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惯例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强化所得税的调控作用,鼓励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具有现代税制特点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二)企业所得税制立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外资
5、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国民待遇;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社会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遵循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三、新税法特点,概括来说既“五个统一,两个过渡”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体系)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四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重大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五、新税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基本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纳税人,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
7、额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五章 源泉扣缴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界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确立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设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条例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外国个人
8、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原则:作为投资者在我国依法设立企业-适用本法。仅在我国以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仅取得源泉所得的-不应局限于其名称,原则上凡具有经济组织性质的应适用本法,否则按个人征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条例第三条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9、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第四条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第五条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
10、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法二条,条例三、四条)-从原法双重标准改变为单一标准对原税法的延续和发展-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法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规避。-实际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不易操作。,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国际现状及趋势:两者结合,从所得源于经营决策地理论,发展到实践上注重经营实质实施地,成文法原则加案
11、例法形成具体判定标准我新法改变规则的原因国际上从注重来源地管辖向注重居民管辖转移反规避的需要(注册外迁、外国公司/海归公司实质在华运营)-跨国公司管理总部?与税收协定衔接-承认国内法标准/双重居民,营业代理人视为机构场所问题,营业代理人视为机构场所问题反规避的需要-内包业务与外包业务保持平衡(条例五条二款)适应新经济活动的发展问题电子商务等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关系,某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从境外购进价值为的商品,以销售给境内的用户,销售过程仅发生人员工资的个人所得和的企业利润均应在中国纳税如果将员工转为销售代理,代理报酬仍为,其他情形同上,仅就在中国纳税吗?营业代理视同机构、场所,示例,
12、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企业。,企业和组织的判定,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13、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的基金会其他组织,是指除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有经营活动的组织。,三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前两项为经营所得或积极所得(劳动所得),后七项为非经营所得或消极所得(非劳动所得)。,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 确;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
14、发生地确定;,非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方法,先确定所得类型(劳务/权利财产?)再分别确定来源地,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国际税收意义,与国际一般判定标准一致,减少重叠,留有依照税收协定协商的空间对非居民纳税
15、人:我国有权征税且优先征税对居民纳税人:有效实施全球所得税收管辖,并承担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义务(与来源国分享征税权),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
16、外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条例五-八条)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税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属人与属地原则的运用,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机构、场所概念既用于分辨营业利润,又是征税的方法(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非营业利润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源泉扣缴机制,实际联系的判断,条例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
17、得的财产等。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管理、控制),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五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立,所得税税率的比较分析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另外,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
18、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方所得税3%。同时,外资企业还有15%、24%的区域优惠税率。,税率的确定是税法的核心问题。所得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税率。由于比例税率简单明了,透明度高,负担平均,计算简便,便于征收。所以,世界各国的企业(公司)所得税一般都是采用比例税率。我国企业所得税应采用比例税率已形成共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中,税率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原则:世界各国的公司税率(多数28%,周边14个国家30%)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保持利益格局不作大的调整;保持对外商投资的一定吸引力。,税率水平,国际上的适中偏低水平统计1
19、00个国家,65个在27%以上,78个在25%以上周边19个国家,13个在27以上,15个在25以上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最低所得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按现行税制测算,全国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为23.16%,其中,内资企业为25.47%,外资企业为15.43%,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10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法定税率为25%,考虑新税法对基础设施投资、高新技术、综合利用等企业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优惠,全国平均实际税负还会更低。,财政收入影响情况表,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2章(第521条);条例第2章(第975条,共67条)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
20、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或所得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主要内容,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二、计算公式的变化;三、收入总额的确定;四、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和特殊规定;五、资产和负债的税务处理。,一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优先原则:法第二十一条
2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应注意的问题,1.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4.要正确区分预提费用和准备金。预提费用是与已确认收入相关联的:产品保修费等;准备金是与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状况相关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2、等。,其他原则,真实性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密切相关的原则。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某些支出可能按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应该扣除,但由于没有付款,暂时没有取得发票。,2、真实性原则应用应考虑:(1)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或不需要发票的情况;比如,向某些其他事项核算都很准确的五星宾馆,也可能从集贸市场采购餐饮物资;再比如,进口免税物资。(2)取得不合格发票、甚至假发票的情况。有的发票内容真实,金额准确,但不符合发票管理规范
23、 也有的无意取得的假发票,实际支出真实存在;甚至有意取得假发票,比如购买发票抵帐,有真实支出存在。,3、按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任何合理支出未扣除,都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日常征管中,要允许纳税人使用诸如合同、支票等作为适当凭据对某些项目支出申报扣除;也可能针对某个、或某些项目进行核定,当然为鼓励使用发票,核定时可从严把握。()在税务稽查时,即使没有发票,也要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各项必要支出进行合理核定,特别是企业的支出是有形的。否则不能确定税额,不能定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
24、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会计基本准则第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实现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虽然是基于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所得概念,但为了便于征管,同时必须以“交易”实现或完成为前提。在涉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涉及大规模资产交易的企业重组时,要考虑所得实现甚至纳税必须的现金流问题(因为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资产交易量大,许多交易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变现就要纳税人纳税,可能会阻碍这类交易的发生,因而,从经济意义上分析是
25、无效率的)。,二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现行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老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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