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数位教材着作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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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製作數位教材著作權,現行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總統令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製作數位教材著作權,製作:數位:教材:數位教材:著作權:,應注意到之著作權問題,製作前、製作時、製作後都會涉及著作權問題為何製作、為誰製作、將如何被運用 權利歸屬採用之素材:自己創作、他人著作 是否須事先徵得同意或授權 應取得權利範圍使用限制:自己使用、供他人使用 權利之行使,也不用無限上綱,著作權保護的範圍第十條之一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權利歸屬,製作=創作?依指示製
2、作只有原則、綱要性指示只給題目、範圍,權利歸屬,第十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十一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第十二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 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
3、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to 製作ing&ed,規劃、構想階段草稿 樣稿 初稿 未定本完稿非數位版本數位化版本,素材的選用,自己的創作他人著作 是否須事先徵得同意或授權 應取得權利範圍得合理使用者,著作權法9 不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已不受保護者,著作權期間屆滿第 30 條著作財產權,除本
4、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第 31 條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第 32 條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第 33 條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第 34 條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
5、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第 35 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權利人拋棄權利,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6、,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之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應徵得/釋出之權利,應注意所製作之教材,日後可能的(自己)運用、(學員)利用方式,例如放於學院網頁上提供查閱或下載、置於雲端供(不)特定人使用。,應徵得/釋出之權利,尊重著作人格權 vs 避免限制著作種類 vs 著作財產權種類取用、製作編輯方式 vs 應徵得權利種類將來運用方式 vs 應徵得權利範圍,尊重著作人格權 vs 避免限制,作品之著作權屬創作者所有,但須授權予教育部或教育部指
7、定之第三人得無償、不限時間、次數、地域或方法非營利之推廣使用,著作人並應承諾對教育部及教育部所指定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作品如經人檢舉或告發為他人代勞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且有具體事實者,則追回原發給之獎狀及獎勵。作品須依智慧財產權、專利權等規定辦理,須為親作,教案之研發請勿抄襲或複製他人作品。引用資源或圖片等應特別注意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註明資料出處或來源,如有涉及使用智慧財產權之糾紛或任何權利之侵害時,由法院判決屬實者,則追回原發給之獎狀及獎勵,並應自負責任,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真可不用負責嗎?,應徵得權利種類、範圍,考慮利用的方式例如:下載網路圖片及文章,以及日後教材可能放於學院網
8、頁上提供查閱或下載。圖片及文章著作種類下載 權利種類供查閱 權利種類 誰需要?,著作種類 5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六 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語文著作 詩、辭、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音樂著作 曲譜、歌詞戲劇、舞蹈著作 舞蹈、默劇、歌劇、話劇美術著作 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攝影著作 照片、幻燈片圖形著作 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著作種類,視聽著作 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錄音著作 任何
9、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建築著作 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電腦程式著作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之著作表演,著作財產權,重製 各類著作都有。公開口述 僅語文著作有之。公開播送 各類著作均有。公開上映 僅視聽著作有之。公開演出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有之。公開展示 僅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有之。公開傳輸 各類著作均有。散布 各類著作之著作人均有以移轉所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改作、編輯 各類著作均有。但表演不適用之。出租 各類著作均有。,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 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
10、他方法向公眾提示著作內容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姓名表示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作內容之保護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一),重製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各類著作都有。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暫時性重製,著作財產權(二),公開口述 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僅語
11、文著作有之。,著作財產權(三),公開播送 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各類著作均有。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之。,著作財產權(四),公開上映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僅視聽著作有之。,著作財產權(五),公開演出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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