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准则讲解》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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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资准则与实务,主讲人:罗梅2009年6月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主讲人简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副主任 审计准则起草组成员 审计准则指南起草组成员,内容概要,新公司法实施有关问题-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对验资业务的影响-验资指南2007年修订情况 验资准则有关概念中小企业验资业务有关问题-验资风险防范思考题,新公司法实施有关问题 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一、对股东出资方式的调整放宽出资方式:由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5种形式,改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新公司法的规定第
2、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问题:是否允许以股权、债权等出资?股权和债权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股权出资-是指出资人以其对外投资(即所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权益)出资。从法理上讲,股权出资可被视为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出资方式的结合体。从会计角度看,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一项长期资产,由投资人拥有并且预计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股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因而没有理由认为其不能作为出资。从实务角度看
4、,股权也是经常用来出资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股权出资新规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2009年1月14日发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39号令主要内容介绍,股权出资案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拟共同出资组建一家铝业有限责任公司C,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A公司以4亿元货币出资,B公司以其所持有的某一有色金属公司D的股权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该股权评估价为6亿元。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首次出资额为2亿元货币,其余部分(A公司的2亿元货币出资和B公司
5、的6亿元股权出资)由A公司与B公司分别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该案例的公司登记过程如下:第一步:C公司设立登记(A公司出资2亿元货币)第二步:D公司变更股东(D公司股东由B公司变更为C公司)第三步:C公司变更实收资本(B公司股权出资6亿元,C公司实收资本由2亿元变更为8亿元)第四步:C公司变更实收资本(A公司出资2亿元货币,C公司实收资本由8亿元变更为10亿元),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股权出资如何审验?(尚待研究)(1)首先要对投资方进行审计,核实投资方实际出资情况(是否足额出资);账面是否有股权记录;拟出资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贷款、担保、冻结)等情况,关注出资方占压股权公司的大量
6、资金的情况。(2)对股权公司进行审核,核实持股公司实际出资缴纳情况,股权是否被设立质权,股权是否被冻结等;这些情况可以通过委托方提供的股权公司历次验资报告为依据进行审验。(3)检查投资方以股权出资是否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评估作价。,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4)查阅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对验资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检查投入股权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的认可。(5)检查股权是否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股东是否能够完全控制。(6)检查股权交接手续,明确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接日产生
7、的利润归谁享有。,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7)检查股权所在公司是否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该股东以股权出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8)股权所在公司工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9)取得出资者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及被审验单位验资事项声明书。,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关于债权出资(债转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目前债权转股权仅限于外债和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债权相关案例,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取消限制,但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问题:关于货币出资金额
8、比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该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是否适用于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公司减资的情形以及公司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如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时)等情形?,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
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二、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一)降低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万元(原最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原 1000)(二)改实缴资本制为折衷授权资本制 分期缴付的认缴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5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发起人的出资与有限责任公司分期缴纳的方式相同;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等于首次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10、。,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问题:分次出资情况下,每次出资时各股东的出资额占各自认缴出资额的比例是否必须一致?例如,3个股东约定在两年内出资300万元,各自出资100万元,能否第一次甲方出100万元,第二次乙方出100万元,第三次丙方出100万元?问题: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对于首次出资和以后各期出资在验资时如何掌握30%货币出资比例的规定?是每期出资中货币出资都不低于30%,还是合并计算全部出资到位时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问题:增加注册资本时,对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是否允许分次缴付?,新公司法对验资业务的影响,一、明确实收资本的审验并对其发表意见(公司法第7条新增条款,
11、规范了公司登记及营业执照内容,增加实收资本登记事项)二、可以不关注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公司法第15条)三、增加对出资时间的审验(公司法第25条,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82条,章程应当载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新公司法对验资业务的影响,四、审查股东首次出资额是否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要关注是否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
12、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发起设立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他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五百万元),新公司法对验资业务的影响,五、强化出资方式合法性的审验,增加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是否达到法定要求的合法性审验(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83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新公司法对验资业务的影响,六、增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审验业务,审验时关注最低资本限额为10万元,一次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没有分次出资的规定;并关注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者是否不为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
14、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对验资业务的影响,七、对净资产折合资本的限定(第96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八、明确法定审计业务(第165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新公司法对验资业务的影响,九、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审验(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5、。第169条,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资本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问题:关于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比例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资本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情形?(案例),新公司法对验资业务的影响,十、处罚虚假验资的主体增加公司登记机关,明确CPA在不实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20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
16、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验资指南2007年修订情况,验资准则有关概念,一、验资定义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准则有关概念,二、验资类型第三条第二款:设立验资是
17、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注意:注册资本不变,实收资本变化的,为变更验资。主要是考虑分期缴付出资的情形。指南提示: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的一次性全部出资和分次出资的首次出资两种情形仍作为设立验资;分次出资的非首次出资,增加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不变)由原设立验资改为变更验资。,验资准则有关概念,设立验资情形(1)被审验单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一次性全部出资和分次出资的首次出资;(2)公司新设合并、分立等,新设立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验资准则有
18、关概念,变更验资情形(1)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投入资本,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2)分次出资的非首次出资,增加实收资本,但注册资本不变;(3)被审验单位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4)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5)被审验单位因派生分立、注销股份或依法收购股东的股权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6)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几个相关概念,(一)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出资者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19、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见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几个相关概念,(二)实收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所有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企业会计制度第79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
20、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32条),几个相关概念,(三)投入资本是投资者所有者作为资本实际投入到企业的资金数额。它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四)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的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6条和第27条),几个相关概念,(五)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法
21、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1条和41条),验资截止日与验资报告日,验资截止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截止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成立的一个特定时点。验资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删除原指南中“外勤”二字),中小企业验资业务有关问题,一、接受委托前的基本要求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验资风险与委托人沟通,中小企业验资业务有关问题,指南提示下列事项通常导致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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