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EN1002542004 热轧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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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标准 UNI EN 10025-4 2005年4月热轧结构钢制品第四部分:热机械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EN10025-4:2004: E欧洲标准 EN 10025-4 2004年11月ICS 77.140.10;77.140.45;77.140.50 取代EN10025:1990英 文 版热轧结构钢制品第四部分:热轧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本欧洲标准在2004年4月1日由CEN核准发布。CEN成员国应执行CEN/CENELEC内部规则, 该规则规定欧洲标准不加变更就可作为其成员国之国家标准使用。最新的参考标准目录可向中心秘书处获取,也可直接从CEN成员国处获取。欧洲标准
2、有三个官方版本(英语版、 法语版及德语版)。 CEN各成员国有责任将其翻译成本国的语言版本,此类版本在正式向中心秘书处报告后可享有与官方版本同等的地位。.CEN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耳他、 荷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瑞典、瑞士及英国。 欧洲标准委员会 管理中心:rue de Stassart, 36 B-1050 布鲁塞尔 2004 CEN CEN 成员版权所有 索引号:EN10025-4:2004: E目录
3、 页号前言41范围52参考标准52.1通用标准52.2尺寸及公差标准(见7.7.1)52.3试验标准63术语及定义63.1热轧制63.2细晶粒钢板64分类及指定牌号74.1分类74.1.1主要质量等级74.1.2等级和质量74.2指定牌号75购买方应提供的信息75.1必须提供的信息75.2可选的信息86生产工艺86.1炼钢工艺86.2晶粒组织86.3交货条件87要求87.1一般要求87.2化学成分87.3机械性能97.3.1一般要求97.3.2冲击性能97.3.3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97.4工艺性能107.4.1焊接性107.4.2可成形性107.4.3热浸镀锌适用性107.5表面特性117
4、.5.1钢带117.5.2钢板和宽扁钢117.5.3型钢117.5.4棒材和线材127.6内部质量127.7尺寸,尺寸和形状公差及质量128检验128.1一般规定128.2检验及检验文件的类型128.3试验频次138.3.1取样138.3.2试样138.3.3化学成分检验138.4特定检验应进行的试验139样品及试件准备149.1化学分析样品的选择及准备149.2机械试验样件和试件的取样位置及取样方向149.2.1一般规定149.2.2样品准备149.2.3试件准备149.2.4冲击试样149.3样品及试件标识1410试验方法1510.1化学分析1510.2机械性能试验1510.3超声检验15
5、10.4复检1511标识、标签和包装1512投诉1513可选项(见5.2条)15附录A(提示性附录)20附录B(提示性附录)20参考文献21前言本标准(EN 10025-4:2004)由ECISS/TC10“结构钢-等级及质量”技术委员会编制。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NEN进行管理。本欧洲标准被赋予国家标准的地位,各成员国须在2005年5月前通过以原版或批注的方式发放执行。有与其冲突的国家标准须在2005年5月前废止。本标准代替标准EN 10025-1:2004和EN 10113-1:1993,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热轧制品第1部分:一般交货条件和EN 10113-3:1993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热
6、轧制品第3部分:热机械轧制钢的交货条件。本欧洲标准其他部分的标题如下:第1部分 一般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 非合金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3部分 正火/正火轧制可焊性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5部分 改良的耐候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6部分 调质条件下的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轧材的交货技术条件 本标准由欧洲委员会及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委托CEN编制,并符合欧盟结构产品指令(89/106/EEC)的根本要求。与欧盟结构产品指令(89/106/EEC)的关系见EN 10025-1:2004标准中的提示性附录ZA。按照CEN/CENELEC的内部规则,以下国家的标准组织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
7、丹麦、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耳他、 荷兰、挪威、 波兰、 葡萄牙、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瑞典、瑞士及英国。1范围1.1除第一部分外,EN 10025标准的第四部分规定了热机械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中的扁平轧材与长型材在热机械轧制条件下的交货技术条件。对于厚度小于等于120mm的扁平轧材以及厚度小于等于150mm的长型材,其钢的等级与质量见表2到表4(化学成分)以及表5到表7(机械性能)。另外,EN 10025-1中的规定重在应用于焊接结构的重载部分,例如,桥梁钢、防洪闸用钢、货仓坦克
8、用钢、供水坦克用钢,等等用于室温和低温条件下的钢。2参考标准本标准参考了以下标准,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仅该版本有效,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则最新版本(包括其任何修订)有效。2.1通用标准EN1011-2 焊接焊接金属材料推荐标准第2部分:铁素体钢电弧焊EN10020 钢的等级定义和划分EN10025-1:2004 热轧结构钢制品第1部分:一般交货技术条件EN10027-1 钢的命名体系第1部分:钢名,主要符号EN10027-2 钢的命名体系第2部分:钢号EN 10163-1 热轧钢板材、宽扁材和型材表面条件的交货条件第1部分:一般要求EN 10163-2 热轧钢板材、宽扁材和型材表面条件交货要求第
9、2部分:板材和宽扁材EN 10163-3 热轧钢板材、宽扁材和型材表面条件交货要求第3部分:型钢EN10164 产品表面垂直变形特性改进的钢产品交货技术条件EN 10221 热轧钢棒材和线材的表面质量等级交货技术条件CR 10260 钢标号系统附加符号2.2尺寸及公差标准(见7.7.1)EN 10017 拉制和/或冷轧的非合金钢棒尺寸和公差EN 10024 斜缘工字型热轧钢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29 厚度3mm或3mm以上热轧钢板尺寸、形状和质量公差规范EN 10034 I型和H型结构钢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48 热轧窄钢带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1 无涂层连续热轧非合金和合金钢板
10、材,薄板材和带材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5 热轧等边圆弧根T型钢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56-1 等边和不等边角钢第1部分:尺寸EN 10056-2 等边和不等边角钢第2部分:外形及尺寸公差EN 10058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棒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59 一般用途热轧方形钢棒的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60 一般用途热轧圆钢棒的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 10061 一般用途热轧六边形钢棒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 10067 热轧球扁钢尺寸,形状、尺寸和质量公差EN 10162 冷轧钢型材交货技术条件尺寸和横截面公差EN 10279 热轧钢管道形状、尺寸及质量公差2
11、.3试验标准EN 10160 厚度大于或等于6毫米的钢板制品的超声波检验(平面反射法)EN 10306 钢铁带平行法兰的H型梁和IPE梁的超声波检验EN 10308 无损检测钢棒的超声波检测EN ISO 643 表观晶粒度的显微测定(EN ISO 643:2003)3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定义按照EN 10025-1:2004和以下规定:3.1热机械轧制 一种轧制工艺,在此工艺过程中,轧件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实现了最终变形,使之达到单独的热处理工艺所无法得到或复制的具有某些特性的材料状况。 注1:当其后的加热温度高于580时可能会导致材料强度值降低。如实际需要加热温度高于580的,需向供应
12、商提供指导参考。注2:M交货状态的热机械轧制包含一个渐增的冷却速率工艺,此工艺过程中包含或不包含有回火(含自回火但不含直接淬火和调质)。注3:在一些出版物上,也会使用TMCP(热机械控制工艺)这样的表述。3.2细晶粒钢板与铁素体晶粒尺寸6具有同等指数的细晶粒钢板按照EN ISO 643 4分类及指定牌号4.1分类4.1.1主要质量等级本标准中合金特殊钢的等级规范应按照EN10020之规定。 4.1.2等级和质量本欧洲标准包括四种钢种S275、S355、S420和S460。 按照询价和订货时规定所有钢板质量等级如下:规定在温度不低于-20时的最小冲击能,记为M;规定在温度不低于-50时的最小冲击
13、能,记为ML。 4.2指定牌号4.2.1钢牌号的指定应按EN 10025-4的规定进行。说明:关于与以前钢牌号的对应表和与以前根据EN 10113-3:1993标准的指定的钢牌号对应表见附录A的表A.1。4.2.2钢牌号须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本标准号 (EN 10025-4); 钢名或钢号;钢名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符号字母 S(结构钢); 有关厚度16mm 的以 MPa1) 为单位时,其最小屈服强度的描述; 交货条件M; 规定在温度不低于-50时的最小冲击以大写字母L表示; 标记举例:热机械轧制结构钢(S),环境温度下最小屈服强度355 MPa1),在-50C时冲击功最小:钢 EN 10025-
14、4 - S355ML或 钢 EN 10025-4- 1.88345购买方应提供的信息5.1必须提供的信息1) 1 MPa=1 N/mm2应由购买方在订货时提供的信息须符合EN 10025-1的规定。除了EN 10025-1的规定之外,在订货时,购买方还需提供如下的信息:g)具体检验文件(见8.2条)5.2可选的信息本标准在条款13对可选项作了规定。当购买方没有明确表示希望执行附加要求中的哪个选项时,供方将按照一般要求交货。 6生产工艺6.1炼钢工艺钢的冶炼过程应遵循EN 10025-1标准的规定。如果在订货时有规定,应将钢的冶炼方法报告给购买方。 见可选项1。6.2晶粒组织钢中应有细小的晶粒组
15、织并有充足的固氮元素(见表2)。6.3交货条件按照本标准第3条之规定产品需经热轧制。7要求7.1一般要求当按第8、9及10条的规定取样、试件准备及试验时,须满足下列要求。7.2化学成分7.2.1大包取样分析测定的化学成分数值应符合表2的相关规定。应买方的特殊要求,在询价和订货的时候,制造商应当通知买方按照交货要求应加入何种适当的合金元素。见可选项29。7.2.2产品化学成分的上限值应符合表3的相关规定。在询价和订货的时候,制造商应当通知买方按照交货要求应加入何种适当的合金元素。若订货时有规定应进行成品分析。见可选项2。7.2.3以大包取样分析测定的钢号为最大碳当量数值,应符合表4规定。关于碳当
16、量的公式,请见EN 10025-1:2004标准7.2.3节。7.2.4当钢产品对硅的含量有控制时(如热浸镀锌),因此可能需要增加其他元素如碳和锰的含量以达到设定的拉伸性能需求。此时,表4中所示的最大碳当量数值还应按如下情况相应增加:当硅的含量小于等于0.030%时,碳当量CEV增加0.02%当硅的含量小于等于0.25%时,碳当量CEV增加0.01%7.3机械性能7.3.1一般要求7.3.1.1在本标准8、9及10条规定的检验及试验条件下,在6.3条规定的交货条件下以及交货后以热处理的方式进行正火,机械性能应符合表5到表7的规定。7.3.1.2公称产品厚度适用于扁平扎材。公称厚度也适用对于从中
17、抽取样品的变截面型材长产品(请参见标准 EN 10025-1:2004的附录A)。7.3.2冲击性能7.3.2.1冲击功数值的检验过程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除非另有协议(见7.3.2.2和7.3.2.3),可进行纵向试样冲击功数值的检验过程M 在-20下;ML 在-50下;7.3.2.2在订货时规定了其他温度(见表6和表7)。见可选项3。7.3.2.3如果在询价和订货时有规定,则表7中的横向冲击功数值可以替代纵向冲击功数值。见可选项30。7.3.3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若订货时有规定,扁平轧材和长型材须符合EN 10164中规定的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的其中一条要求。见可选项4。7
18、.4工艺性能7.4.1焊接性本标准中规定的钢种应适用于焊接。本标准中规定的钢产品的弧焊的一般要求见EN 1011-2。注:随着产品厚度和强度的增大,在焊接区主要的危险就是发生冷裂纹。冷裂纹是由以下综合因素造成的:焊接金属中存在的可扩散氢的含量; 热影响区的脆性组织; 在焊接连接部分的高拉伸应力集中。7.4.2可成形性注:关于冷成形和热成形加工的建议请见ECSC IC 2。7.4.2.1成形不进行热成形。注:热轧状态下订购和交货的产品不适用于热成形。7.4.2.2冷成形7.4.2.2.1一般要求注:冷成形会导致其延展性的减少。此外还须注意,在热浸镀锌时连接处有可能发生脆性断裂。7.4.2.2.2
19、卷边性若订货时有规定,提交的经热轧处理公称厚度12mm的钢板、钢薄片、钢带和宽扁钢都适合于卷边而不会出现裂纹,其弯曲半径最小推荐值如下所示。钢号为S275和S335横向弯曲轴线方向公称厚度的2倍,纵向方向公称厚度的2.5倍;钢号为S420和S460横向弯曲轴线方向公称厚度的4倍,纵向方向公称厚度的5倍;见可选项11b。7.4.2.2.3轧制成型性能 若订货时有规定,提交的公称厚度8mm的钢板和钢带须适合制造冷轧加工型材(例如,按EN 10162),其最小弯曲半径见7.4.2.2.1。见可选项12。注:适合轧制成型的产品同样适用于冷加工方块和矩形钢管。7.4.3热浸镀锌适用性热浸镀锌涂层的技术要
20、求须获得生产厂家和购买方双方的认可同意。ENISO 1461和 EN ISO 14713可帮助设定上述涂层的技术要求。建立在化学分析极限值基础上的适用性等级的定义可以用做相应的指导文件,如表1。表1 基于大包取样分析的热浸镀锌适用性等级定义(指导性的)等级元素质量百分比%SiSi+2.5PP等级10.0300.090-等级2a0.35-等级30.14Si0.25-0.035a等级2仅适用于特种锌合金对于等级1的产品,表4中的最大碳当量值应相应增加0.02。对于等级3的产品,表4中的最大碳当量值应相应增加0.01(见7.2.4)。见可选项5。注:在就热浸镀锌涂层进行商定时,产品的形状,锌池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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