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音乐研究计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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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位音樂研究計畫網路音樂創作團體契約關係研究-以台灣個案為例,蔡念中 教授世新大學 數位影音暨網路教學中心主任Dr.Niann-Chung TsaiProfessor and Director,Digital AV&Web Learning Center Shih Hsin University,報告大綱,研究背景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範圍相關文獻探討研究方法,個案探討研究發現契約內容之建議結論,一、研究背景,近年來寬頻網路盛行,各種數位內容在網際網路上流動的情況越趨頻繁,這股趨勢是乘著轉變為消費者導向的消費大環境而來。網路所提供的線上數位內容服務之中,對傳統產業影響最深遠。傳統產業開始產生法
2、律行動的抵制,甚至因而改變傳統產業結構。其中,數位內容服務影響最大者就是數位音樂。科技的發展導致使用者在交換及擷取數位音樂檔案時的便利性大大提高,但忽略了對傳統音樂產業在智財權上的侵犯,雖然法律採取亡羊補牢的限制條例,但對於習慣使用數位音樂的消費者而言,線上取得音樂已然成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模式,甚至有取代實體音樂消費通路之趨勢。,目前面對數位音樂的衝擊以及嚴重的非法下載行為,我國音樂產業之法律契約與運作,就形式上而言,乃是依從美國的音樂產業模式;但是實際上,我國音樂產業的實際內涵與市場背景,與美國不完全相同。因此,契約運作與事實狀況過度分離,無論何種從業人員,或是各產業從業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都不
3、明確,如果發生糾紛,難以循法律管道解決。著作權人團體繁多,商業經營者恐懼訴訟而無法妥善利用著作物;相關領域又缺乏法律理論與法律專才。這樣的背景,對我國音樂而言,無論是藝術上或是經濟上,都造成無可抹滅的損害與阻礙。,二、研究動機與目的,音樂創作若不牽扯到太多經濟利益,其前景仍可期待,創意也不會消失。國內知名的滾石唱片公司所設立的網路音樂公司滾石可樂就是其中很好的例子。網路創作團體藉由滾石音樂所設立的滾石可樂網站,提供非主流音樂或是創作人把音樂上傳至該網站,提供網友免費下載,並且提供排行榜製造人氣。透過滾石可樂的運作模式,分析特殊的經營模式與可能的獲利方式,並探求滾石可樂網站成為創作樂團與網站之間
4、的法律關係。本文採取透過深度訪談與個案研究分析的方式,勾勒出兩者的互動現象。其次,相對於美國音樂產業對於團體之間內部關係的積極建立,台灣創作團體對於這一方面的重視度並不高,諸如:團體名稱的使用(有可能成為商標)、內部有體或無體財產的歸屬、如何拆帳等問題,國內文獻甚少,此亦是本文欲加以說明者。,本次研究重點,即在於探討我國數位音樂產業之契約與運作,同時針對數位音樂的環境,能否能有效規範及分配?並就以下研究問題進行討論:(一)網路創作團體與網站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與傳統通路的創作團體其差異何在?(二)網路創作團體的內部法律關係為何?(三)網路音樂實務上最常見的契約問題與建議,三、研究範圍,本研究主
5、體之一為非主流樂團(或稱獨立樂團)。在過去,非主流樂團若未被唱片公司接納而發行唱片,多只能以現場表演(live performance)的方式來維繫其生存。(例如校園演唱、pub駐唱等等.),但網路科技發達之後,網路空間反而成為非主流樂團重要發展的平台,這也是非主流樂團在科技時代的特質,亦是本文所關注的焦點,因此除了研究樂團本身的內部成員間的法律契約關係外,也將一並探究其外部關係,即非主流樂團與網際網路有關的媒介部分。目前國內非主流音樂最大的網路聚集地滾石可樂網站即成為本研究探討的另一對象,滾石可樂讓獨立創作者免費上傳歌曲,再由網友免費下載試聽的模式,已產生一定知名度,網站運作模式提供非主流樂
6、團一個宣傳的平台,因此,樂團與網站之間的關係究竟為何?則成為本文探討的重點,同時亦成為本文鎖定之研究主體。,四、相關文獻探討,(一)台灣數位音樂平台的結盟及發展台灣數位音樂產業的發展延遲,最早是受限於五大國外唱片製作商始終不肯同意加入,直到2003年Apple iTunes的成功才稍微打開了台灣唱片製作商的心防。目前的網路音樂下載平台,有中華電信與滾石唱片合作,推出hi-music。另外,以願境網訊公司推出的KKBOX音樂串流平台服務,以及由真實龍馬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推出RealM服務平台,亦與台灣最大的ISP HiNet服務策略聯盟提供消費者影音頻道的服務。其中MP3和盜錄的氾濫是市場
7、萎縮主因,而建立數位音樂收費合理機制,並在唱片業間推廣共同結盟,與電信業者合作,國內數位音樂下載市場才將有機會繼續蓬勃發展。,(二)台灣數位音樂產業的困境台灣的數位音樂產業發展所面對的問題有:1.版權費居高不下:業者需付大筆權利金給唱片公司,下載歌曲收入無法支付大筆開銷。2.唱片公司全部管:通路商的角色和唱片公司不對等,從歌曲定價開始,通路商沒有任何權力,處處受限於唱片業者。3.P2P是最大威脅:P2P沒有版權成本、沒有頻寬成本。亞洲消費者的守法觀念不如歐美消費者,付費下載推動困難。4.華語市場規模小:華語音樂內容數量少,類別也少,要操作起來也會格外困難。5.大環境不夠成熟:消費者缺乏正確使用
8、付費習慣,政府與業者無法建立合理制度。,(三)滾石可樂公司的發展滾石唱片在1999年創立滾石可樂子公司,讓獨立創作者可以把歌曲上傳至該網站,並且供任何人下載。由當時滾石唱片總公司投資約兩億新台幣,公司規模有兩百人之多,到現在是勉強把這個網站支撐下去的情況下,其未來不排除到大陸經營。其中,無法找出合理的獲利模式是主要原因。(四)網路創作樂團本文所稱之網路創作樂團是指以自行創作音樂,並曾經以網路為媒介的非主流樂團。以發行有特色、小眾、獨特的音樂為主,通常也沒有大量資金支援。這些創作樂團可以利用網路來讓更多人聽到他們的創作,不論是樂團自己的網站或是其他提供音樂平台的網站(例如:滾石可樂音樂網)來表現
9、創作。,五、研究方法,本研究所使用之研究方法,包括國內外文獻分析、深度訪談、個案研究法,最後,再彙整資料,尋求問題之解答。(一)國內外文獻分析美國是演藝事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關於創作團體與唱片公司之間的關係有所說明,在契約部分,有類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部分可供本研究參酌,用來比對分析本文對於受訪者所提供之契約,來對照台灣目前關於創作團體法律關係之分析。,(二)深度訪談網路創作團體與音樂網站之間的法律關係,通常從兩者之間的權利或義務看起,故契約之研究為本研究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契約之取得不易,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台灣演藝環境常有一些不成文的文化,換言之,許多約訂不行諸於文字上的契約,有時候口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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